修正威權違憲礦業法 民進黨有歷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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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正正/地球公民基金會山林國土組專員
2017 年 0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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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自1930年制定以來,歷十六次修法,始終獨重礦業的產業發展與礦業權者的利益,無視礦屬國家所有,採礦所得之利益實應歸於全民,嚴重犧牲了國土環境,週遭部落或社區居民生命健康、財產權益。現今,全台有234個陸地礦區,至少188個動工礦場,卻僅有25個曾進行過環評或土地開發許可審查;完全沒有事先告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權益保障的基本程序;超過八成位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也沒有半個依照原基法所要求,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和參與。
    
我們必需指出:礦業霸權並非完全是國民黨威權統治時期的遺留,現今礦業法向採礦業者傾斜的兩大霸王條款,都是2003年大修時,以民進黨政府所提的政院版在立法院通過的。

第三十一條修正條文,將「礦權展限」變成「原則許可,例外否准」。假如有機關依權責或情勢變遷等理由反對展限,該機關必須以全民的納稅錢補償礦業權者。此一修正,造成礦務局一旦核定了礦權,就實質架空了環境生態及國土資源管理等機關的權責,讓礦權幾乎可以無限展延。

而最惡名昭彰的第四十七條:業者一旦取得礦業用地核定,就算未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只要提存一筆錢在法院作為地價、租金或補償後,就可以「先行使用其土地」,讓礦主可以完全不顧土地所有人意願「合法佔用私有土地」,根本是違憲的惡法。

這是民進黨犯下的歷史錯誤,如何給台灣社會一個交代,全民都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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