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保安林,水泥業者挖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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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0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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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近年土石流肆虐,政府竟還放任水泥業者在水源保安林內大規模開採!位在宜蘭南澳蘭崁山區的「潤泰水泥」大理石礦場,明天(9/26)將進行第三次環評審查,預計將礦業用地從32公頃擴張至68公頃。地球公民基金會今日(9/25)召開記者會揭露弊端,指出該礦場前身為力霸石礦,在羅東林管處所管之水源涵養保安林內已有35年,已造成20多公頃的山頭光禿禿,恐長年影響武荖坑溪(新城溪上游)、碧侯溪(南澳北溪上游)上游水源涵養及國土保安,但政府卻長期放任礦業開發。

林務局放任保安林採礦,九成二在宜蘭

地球公民基金會長期深入追蹤山林政策,今以潤泰水泥為例,說明全台灣保安林開放採礦之荒謬情形。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議題研究員黃斐悅說明,潤泰水泥礦區所在山區平均坡度高達72.4%(參閱環境影響說明書調查資料),一般來說40%就屬於不宜開發之陡峭地形,更何況是嚴格限制開發的水源保安林,明顯是法律漏洞以及主管機關林務局的職責怠惰。目前全台尚有126公頃的礦區位於保安林地,而竟有九成二都在宜蘭縣(約117公頃),過去宜蘭縣極少淹水,近年卻飽受雨災之苦,潤泰水泥集水區下游就是2009年遭芭瑪颱風土石流摧殘的武荖坑溪風景區,一向自豪好山好水的宜蘭縣,應該採取積積極作為,保護區內保安林,嚴管區內水泥業者。

礦業法鴨霸 相關單位不得駁回礦業者申請採礦

能夠於水源保安林中長年合法開採,源自政府過去鼓勵業者投資,透過法令鬆綁使礦業在土地使用有極大優先權,無論是陡峭山坡地、或是被劃為保安林地等敏感土地,只要是遇上礦業開發,所有法令都加上但書--『原本不得開發土地,若主管機關(經濟部礦務局)核准,就不在此限』。最蠻橫的是礦業法31條,其規定經濟部若無十足理由,不得駁回業者的採礦申請,倘若因其它土地管理單位(如林務局)駁回開發造成業者損失,業者還可要求賠償。

礦務局、林務局濫權危害全民社會公益

地球公民基金會山林保育部研究員呂翊齊進一步指出,森林法第24條明訂『保安林不論所有權屬,均以社會公益為目的』,並且在第30條嚴格限制開發。然而林務局在子法『保安林經營準則』13~15條中卻擅自加入礦業開發條款,明顯抵觸母法。舉例來說,第14條明令保安林開礦道路長度不可超過5公里,又第15條明訂保安林內開礦禁止露天開採(大理石開採常用方式),然而上述卻都只要主管機關同意即可,而類似條文在『申請租用國有林事業區林班地為礦業用地審核注意事項』內同樣可見,等同礦業開採毫無環境限制,主管機關擁有無限上綱的裁量權,形成嚴重弊端,造成山林大浩劫。

潤泰水泥開發位置坡度陡峭,依據『保安林解除審核標準』,超過坡度55%之保安林本不得解編開發,然而由於上述法規大開礦業後門,導致潤泰案竟然不需解編保安林即可大肆開發,形成如今『山頭挖光光,保安林名存實亡』的荒謬景象。

地球公民基金會執行長李根政大聲疾呼:『潤泰水泥只是冰山一角,只要如此空白授權、黑箱作業的法律條款仍在,東台灣山林都將面臨水泥業的持續破壞!』

四大訴求呼籲修法、駁回保安林中採礦

在極端氣候變遷下,風災豪雨不斷,水土保持問題已全面擴及台灣山區,一旦發生強降雨,隨時不知何處會有土石崩落、坍塌。這種難以預期的災害,早已無法用水泥噴漿、固床工等工程方法來解決,應以「風險管理」思維把災害降到最低,而最直接的做法,就是保安林地、陡峭山坡地等敏感區禁止開發。

礦業政策牽涉多個主管機關及多項法規,針對這些不合時宜、大開後門的法令,地球公民基金會嚴正呼籲修法,強烈要求農委會林務局、經濟部礦務局、內政部營建署、行政院環保署四大重要機關不應再推諉,並呼籲環評委員退回潤泰水泥案,別再放任水泥業破壞水源保安林,侵害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地球公民基金會提出四大訴求:

ㄧ、保安林內不得採礦。(請參見附件一)
二、潤泰水泥礦環評應退回經濟部檢討。
三、應儘速修訂森林法、區域計劃法相關土地法規,取消礦業開後門之但書。(請參見附件二)
四、應進行礦業政策、礦業法整體檢討修訂。

 

〉新聞小字典:保安林的重要性

依森林法規定,為了防止土石災害、風害、涵養水源、自然保育等目的,森林應劃為保安林,且不論所有權屬,均需以『社會公益』為目的,並以嚴格規範限制開發。目前保安林共有16種,其中以水源涵養及土砂捍止為主,截至101年底,全台共有46萬餘公頃林地劃為保安林,為國土保安之第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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