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稿:不容財團遊說密商 葬送水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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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一年多的提案、審議與協商,好不容易才在上週(1/14)通過立院衛環委員會一讀的水污法修正草案,可能在本會期最後一天半院會前將遭到阻攔。林淑芬委員披露指出,在工總遊說下,國民黨團準備提案讓通過一讀、毫無保留條文的水污法草案,進入政黨密室協商,企圖阻止水污法於本會期通過三讀。環保團體地球公民基金會、看守台灣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在此提出嚴正聲明,要求立法院各委員,不要當污染業者門神,莫為違法亂紀者代言!
全民的眼睛將睜大著,看誰提出不合理議案拖延議事;看誰口說要釐清事實,卻一直發言混淆事實;看誰口說要支持環保,實際上反對加嚴管制;看誰口說為照顧中小企業,實質卻為黑心業者護航;看誰口說要維護產業競爭力,實質卻是讓劣幣逐良幣。若水污法不能於本會期順利通過三讀,罰則不能有效加嚴,公民團體將發起落選運動,讓護航的立委與黨團惡名傳千里,從此與立院及政壇絕緣。
棄守深度稽查繞流排放
據了解,工總擬請國民黨團提案修正條文,包括一讀版本的第18條之一、第34條、第36條(請參閱附件一)。其中第18條之一正是規範大家深惡痛絕的繞流排放行為,工總以該條文定義不明,易造成後續爭訟不斷為由,將再明確不過的繞流排放定義,從「...廢水應經核准登記之收集、處理單元、流程,並由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或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放流口排放至污水下水道」,簡化成「......廢水應經核准登記之放流口排放,或依下水道管理機關(構)核准之放流口排放至污水下水道。」也就是說工總希望環保機關只要管放流口的排放水有無符合標準就好。然而,原草案條文可讓環保機關事先將業者操作時會用到的廢水收集、處理單元、流程,包括工總主張的為因應某些狀況而必要的正常「旁路」管線,都登錄在案,有助於環保機關深度稽查,避免遭不肖業者蒙騙。若有地方環保機關真如工總所說,因為認定標準不一而執法不當,本該透過司法救濟管道與要求環保署訂定明確辦法來解決,而非透過放寬母法條文,讓業者彈性變大,而更容易胡作非為。
刑責罰金都調降 藐視公權力
第34條的懲處對象,乃是針對遇到緊急狀況而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未依主管機關所為之命令者。工總主張違反第28條發生疏漏而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之刑責與罰金全部刪除,未依主管機關所為之命令者之刑責與罰金則調降。然現今工廠的管線設備(尤其是一有疏漏即會污染環境、危害健康者)都裝有監測儀器,一有疏漏狀況通常能很快察覺,一察覺本來就該採取緊急應變措施,尤其若管線設備中為高毒性物質易致生重大危害者,更應加強巡查或提高管線設備規格以避免疏漏,所謂「發生疏漏而未能即時採取緊急應變措施」,通常只是違法業者卸責的藉口。但工總竟連未依主管機關命令採取必要作為之刑責與罰金也都調降,明顯藐視主管機關公權力、為違法業者找藉口免除或調降罪刑,實不可取!
老闆免責 下屬背黑鍋
至於第36條罰則,是本次修法一大進步。該罰則第一項,乃是針對將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污水注入於地下水體或排放於土壤者,或排放地面水體之廢污水有害健康物質超標者,課以罰金與刑責;而若其行為同時符合第2項條件之一者(無照排放、繞流排放、非法灌注廢水於地下水體與土壤),加重其刑;並於最後一項,針對觸犯第34條、第35條(申報不實)及36條第2項(無照排放、繞流排放、非法灌注廢水於地下水體與土壤) 的「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也就是老闆及環安衛部門,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這樣的修法可使業者更謹慎處理其廢污水,不敢心存僥倖,也避免基層勞工被迫在上面長官壓力下,做出違法行為又要被黑鍋的情形。但工總大筆一揮,讓第一項違法行為必須同時符合第二項條件之一才有刑責,形同允許有排放許可的廠商,可以將有害健康物質超標排放到土壤水體中而不須受刑;又把最後一項的「負責人」與「前條」等字眼拿掉,不但保護了黑心老闆,讓其安心退於幕後;又讓常常為虎作倀的監督策劃人員,不用因為申報不實而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此本條文如依工總版本修正,是真正的背黑鍋條款,不僅無法懲處到真正該負責任的老闆,更陷基層勞工於不義,如有立委支持,便是與人民及大地為敵。
水污法修法聯盟再次呼籲各黨黨團堅守民眾健康、環境安全、社會公平正義,切莫當污染業者門神,更不可讓財團遊說、密室協商,抹殺社會各界的努力,葬送這部匡正不法業者、維護環境水體品質的重要法案。
聲明團體:
看守台灣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
附加檔案 | 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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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總水污法修法意見第18-34-36條 | 336.17 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