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稿】農地違章工廠 行政院勿就地合法
您在這裡
您在這裡
拒絕農地違章工廠就地合法,明訂落日條款
本次與會記者會的民間團體,於本週一(3/25)與行政院張景森政務委員碰面,會前未能取得任何完整文件,終於在碰面結束後取得目前的《工廠管理輔導法》(簡稱工輔法)修法版本(附件一)。修法草案第28條之10第二項第二款:「由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擬具用地合法計畫,就其工廠使用之土地,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此條款完全架空台灣所有國土空間計畫,還朝農地破碎化的方向前進,全然令人無法接受,行政院不僅大幅改變修法方向,更有全面架空國土計畫分區引導的疑慮,民間團體僅能在院會召開前緊急召開記者會。
放縱違章工廠就地合法 農業生產環境惡劣
台灣農村陣線議題專員王章逸表示,從農業的立場出發,行政院版本的土地管理輔導法案切入回應,行政院一直澄清此次修法的重點是「就地輔導」並非「就地合法」,這樣玩文字遊戲的澄清,只是證明行政院對於《工輔法》修法的心虛。實際上違章工廠變成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最終還是合法化了。這次版本的第28條之一將違章工廠納管期限毫無理由地從2008年3月14日,大幅放寬至2016年5月20日,我們同意透過納管掌握現在農地違章工廠的狀況,但即將實施的國土計畫法是盤點與重新整理臺灣農地的機會,如果任由《工輔法》將「農業用地」變成「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不僅讓國土計畫法大破局,再也無法改變台灣農工混雜的亂象。
此外,經濟部不斷強調這些工廠創造多少經濟收益,卻忽略農業不斷因為工廠被污染、被插牌管制,當我們在討論工廠賺多少錢時,誰在意旁邊的農民每天膽戰心驚怕灌溉用水被污染、高聳的鐵皮使鄰近的秧苗無法成長,工廠建物遮蔽日光影響作物生長,現在政院版本的修法將走向工廠就地合法,是給這些工廠便宜行事、卻給農民難堪。違章工廠就地合法是政府的消極作為,應考量農業生產特性,輔導農地工廠遷廠群聚,為台灣農業的長遠發展,創造適切的生產環境!
修法草案大退步,無期限生生世世特定工廠登記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倡議專員魏揚從農地永續、食安的角度切入,認為目前行政院修法方向,在第28條之一以及第28條之五僅將2016年5月20日新增建違章工廠即報即拆以及斷水斷電的行政方向法制化,並要求地方政府擬定中高污染違章工廠輔導年限,但輔導年限卻未訂定任何最終時間點!此外,修法最嚴重的問題就是讓2008年3月14日以後新增建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的違章工廠,進一步取得合法身份,甚至在第28條之十有用地變更的可能!過去《工輔法》的臨時工廠登記,至少還訂下了十年的落日期限,迫使政府必須在期限內解決農工區位混雜的問題,但此次修法乾脆不處理了,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的業者,就算不想進一步變更用地,也可以生生世世在農地上繼續營業,成為周遭農地的不定時炸彈,這樣的修法簡直就是大退步,等於讓農地永遠合法地被工廠佔用,再也沒有恢復的可能。
產業永續奠基在合理可發展環境,此修法草案僅是製造社會衝突!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郭鴻儀表示,民間期待工業主管機關是立基在協助廠商能配合各部會制定的法規取得合法性,包括水土保持、消防、環境保護,當然更應該包括土地管制使用法規。但現在《工輔法》的修法邏輯,卻是不斷要求土地管制使用法規為未登記工廠放寬管制標準。縱使這些工廠先行取得特定工廠資格,也有發展更新設備的設限,對於產業整體發展都不是好事。民間團體敦促行政院,應透過此次修法機會,群聚這些中小企業群,連結我國的主要產業工業區塊,形成更健全的產業鏈,提升我國中小企業完整的發展環境,一來符合國土計畫的土地分區治理思維,二來這才是真正讓中小企業有更好的合法發展願景。
違章工廠若僅導向就地合法,所有工業區開闢將毫無意義!
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吳其融指出,台灣近三十多年來,開闢各式各樣工業區,總以收攏違章工廠為名義,但今天行政院提出的修法方向,正式宣告著,這些過往各式各樣開闢的工業區為的並不是收攏違章工廠,而只是地方政府及工業局欺騙各級主管機關來開闢更多工業土地的藉口,在《地方政府輔導違章工廠遷廠關鍵因素研究—以彰濱工業區為例》論文裡,提及地方政府輔導違章工廠遷廠的成效不彰,來自於絕大多數違章工廠廠商,有著不合理的就地合法期待。
吳其融進一步表示,在本次修法的草案中,民間團體除加以譴責外,亦艱難地在既有混亂的修法條文裡,想辦法地提供修法意見(附件二),主要以遷廠計畫優先輔導方針、保障臨時登記工廠優先輔導法制化、就地合法產業別限縮在可相容於農業發展區的產業,作為相關條文修改建議方向。此外,應確切落實資訊公開以及公民訴訟條款,使得人民在各級主管機關均無作為、互推皮球時,仍有自力救濟的訴訟手段。
民間團體帶著誠意期望與行政院溝通交流,無非是期望台灣長久失衡的農地違章工廠課題能有部分解決契機,但卻直至與張景森政務委員會面結束後,才第一次看到《工輔法》修法草案第28條之十第二項第二款的條文文字,若張政委堅持這樣的文字要放入修法草案內,不用再碰面了,因為所有的空間規劃以及地政法規,再怎麼強調務實,我們絕不放棄國土計畫的基本原則。
民間團體肯定520後即報即拆丶全面納管、中高污染遷廠丶關廠入法。但不能接受低污染工廠,全面就地合法,這部分應該先只處理全面納管,根本解決方案的研擬,應有充分的社會討論過程,確保其可執行,且符合國土規劃丶環境永續丶產業發展丶社會公平正義等基本原則。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農村陣線、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及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等在此提出要求三個訴求:
- 「特定工廠登記」應明訂落日期限,目前修法草案實際上就是取得「特定工廠登記」後,每年固定繳2~10萬即能無限延長使用。中高污染工廠輔導應明訂遷廠、關廠的期限。
- 《工輔法》修法草案第28條之十第二、第三款,零散違章工廠使用地合法化須限縮於農業發展區相容之產業別,並由農委會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 《工輔法》修法草案不僅缺乏輔導搬遷工業區的財務貸款機制,亦缺乏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劃資源挹注配套,拒絕放寬放水條文,導正產業正常化!
附加檔案 | 大小 |
---|---|
附件一、20190322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條文版法.pdf | 323.79 KB |
附件二、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間建議修正條文.pdf | 634.28 KB |
附件三、20190513工廠管理輔導法民間建議修正條文及對照表.pdf | 1.19 M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