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電業廢水管制邁出一小步-高科技業廢水污染危機仍未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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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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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公民協會、台灣環境行動網聯合新聞稿>

光電業廢水管制邁出一小步

 高科技業廢水污染危機仍未解除

2010.12.17

在環保團體多年倡議,及立委黃淑英、田秋堇、劉建國、陳節如提案凍結預算的努力下,環保署終於在99年12月15日針 對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以及科學工業園區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增訂鎵、銦、鉬、總毒性有機物及生物急毒性等項目及限值。民間團體肯定環保署在千呼萬喚 之下終於邁出管制光電業廢水的第一步,但民間團體認為,環保署過於重視廠商成本、漠視環保團體及專家意見,以致相關管制仍有不足,民間再次強調,末端管制標準僅是解決工業廢水汙染環境、民生及灌溉用水問題的一環,環保署及相關單位仍須多方檢討、勇於任事,方可解除廢水汙染威脅。說明如下:

<地球公民協會、台灣環境行動網聯合新聞稿>

光電業廢水管制邁出一小步

 高科技業廢水污染危機仍未解除 

2010.12.17

在環保團體多年倡議,及立委黃淑英、田秋堇、劉建國、陳節如提案凍結預算的努力下,環保署終於在99年12月15日針 對光電材料及元件製造業以及科學工業園區修正發布「放流水標準」,增訂鎵、銦、鉬、總毒性有機物及生物急毒性等項目及限值。民間團體肯定環保署在千呼萬喚 之下終於邁出管制光電業廢水的第一步,但民間團體認為,環保署過於重視廠商成本、漠視環保團體及專家意見,以致相關管制仍有不足,民間再次強調,末端管制標準僅是解決工業廢水汙染環境、民生及灌溉用水問題的一環,環保署及相關單位仍須多方檢討、勇於任事,方可解除廢水汙染威脅。說明如下:

 

一、管制標準尚須加嚴並擴大管制範圍

1.新修訂辦法排除半導體業,忽視半導體業與光電業為台灣高科技電子業兩大污染排放源的事實。選擇性的管制不利環境保護,也有礙產業間發展的公平性。

2.總毒性有機物管制項目僅30項,環保團體與學者專家呼籲納入的PFOS(全氟辛烷磺酸)、PFOA(全氟辛酸)等致癌物質,完全被排除。 

3.未列入生物緩毒性,忽略環境賀爾蒙在生物體內累積的影響。

4.環保團體與學者多年來呼籲應就氨氮加強管制,以藉此監管所有微量毒化物質的建議,再次被排除。

5.就科學園區部分,從科學園區廢水處理廠進行高科技廢水管制的管制,無法有效掌握個別廠商,也就是個別污染源的廢水排放情形,將使污染管制大打折扣。 

 

二、末端管制只是治標,預防原則才是治本

高科技廢水之獨特性在於其製程、配方變化快速,新興化學物質無法一一列管,加上廠商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提供化學品清單,以及毒性對於人體之影響並不清楚,末端的管制往往只流於表面。因此,全面建立完整化學品管理計畫、資訊透明公開以及尋求安全物質替代等預防原則,才是高科技廢水的治理之本。

 

三、管制加嚴不代表無污染,亦無法解決灌排不分的矛盾

因 臺灣國土規劃混亂及水權分散之故,工廠在上游排放廢水,下游卻在引水灌溉之事處處可見。在歷次高科技廢水爭議中,廠商均聲稱『已符合放流水標準』來回應外 界,但符合排放標準並非符合灌溉標準,更非代表『無污染』。因此,農業與水利單位應尋求灌排分離等具體改善措施,環保機關應主動研議在灌排分離真正落實之 前,若下游有農田引水灌溉事實,放流水標準應全面提升至灌溉水標準。

 

四、落實公民參與及舉證責任反轉

管 制標準係屬末端管控,第一線稽查人員往往囿於人力、經費而疲於奔命,環保機關於是期待民眾自主檢舉。然而「公民參與」不該被侷限在汙染通報,遠至政策評 估、近至開發審查,政府都應確保資訊即時透明公開,讓民眾充分參與討論,如此方能有效監督企業,形成三贏局面。此外,汙染事件往往傷害弱勢的土地與人民, 且汙染源頭查緝困難,唯有落實舉證責任反轉,才能確保社會公平正義。

近聞部分高科技企業獲得環保署頒發國家永續企業獎,檢視企業作為,得獎僅凸顯因政府缺乏管制而令企業「無法可違、記錄良好」的諷刺事實。民間團體籲請環保機關再往前邁進,展現更積極主動的作為。

 

聯合聲明團體:地球公民協會(http://met.ngo.org.tw/)

                        台灣環境行動網(http://www.teanonline.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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