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活在一間大型的實驗場裡!談毒化物的源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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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呂翊齊(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
本文同步刊載於【地球公民通訊第13期】
8月1日行政院出示了一紙公告,表示含有塑化劑疑慮的食品已全數清除完畢,局勢已在政府掌握當中,目前已無系統性的污染,因此日後五大類食品上架前將不必再證明有無含有塑化劑。另外,環保署也順應民意,將DEHP從第四類毒化物提升到第二類毒化物--自此,在政府眼中,塑化劑風暴似乎終於可以宣示性的告一段落了。
算一算這場讓臺灣名躍國際的黑心事件,從五月底正式爆發到政府口中所謂『輿情退燒』,雖然不過短短兩個多月,但累積的社會能量應已足夠將潛藏已久的毒化物制度性管理問題翻騰出來。可惜的是,原本應該是一個總體檢討的時機,但除了造成社會恐慌和媒體高潮之外,在社會上似乎只留下了『本產品不含塑化劑』的零落標語可供憑弔。此間,其實已有學者喊出制度性檢討的必要,關鍵字包括像『源頭管理』、『Reach』等,已點出了目前毒物管理的問題核心。本文將從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出發,談談『源頭管理』的觀念,並且勾勒出臺灣目前在此部分的困局。
源頭管制 並不只有DEHP而已
整件塑化劑事件的發展,包括政府的滅火動作或媒體輿論風向似乎認為只要將DEHP的毒化物分類從第四類提升為第二類,加強使用前的報備或提高罰則就是真正的源頭管制,但卻忽略了一件事實:DEHP只是目前298種受管制毒化物中的其中一種,單單提升它的管制,並不能減低其他毒化物的風險;更重要的是,那298種的管制項目依何而來?臺灣目前只有這些毒化物在流竄嗎?其他未受管制的毒化物都有評估嗎?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從民國75年公告至今,最引人詬病之處在於,其採取了『正面表列』的方式來進行管理,意即只有被政府正面公告的毒化物,才需要依照分類進行申報和接受管理,而其他未被政府『得知』的毒化物,便不受法的管制。此外,目前被公告的近300項毒化物中,又多是比照國外情勢,而非從本土的調查而來;再加上我國是高科技產業重鎮,新興的化學品層出不窮,於是便產生了一個嚴重的問題,即依照目前法規,政府掌握本土毒化物的能力,將遠遠趕不及產業研發的速度!除此之外,正面舉證的限制也讓政府缺乏權限要求廠商提供化學品資訊,而讓政府陷入一個困境:要舉證廠商的化學品有問題,需要廠商自願性的提交資料上來,但有誰會願意主動證明自己有罪呢?
這種『除非能證明化學品是危險的,否則就是安全無虞』的傳統美國式風險警示原則,在本身即充滿不確定性的科學舉證保護傘下,等於宣告了我們都處在一間大型的實驗場裡,廠商不斷進行著化學物質研發軍備競賽,換來了更便宜、更便利的生活,但代價卻是我們的健康和生命。
國際化學品管理的新典範- 歐盟Reach
此時歐盟『化學品登錄、評估、授權及管制法案』(以下簡稱Reach)的出現,幾乎震懾了全世界的化工產業,因為它帶來的是一種截然相反的風險觀念──『預警原則』,意即『除非能證明化學品是安全的,否則便有危險之虞』的概念。不單單如此,歐盟還特別成立專責單位負責法規的執行,提供世界另外一種面對多變化學品的可能性。
Reach首先設計了化學物質全面性管制的規則。從生效日開始,市面上所有化學品將列在既有化學物質清單內,規定使用超過一定數量的物質必須提交安全資料和分階段註冊,其他往後出現的都列為新化學物質,同樣也必須註冊。再來一項重要的變革是,Reach規定化學品安全資訊的提供、費用支出都回歸廠商,反轉了政府舉證的責任,並規定未有資料證明化學品是安全無虞之前,不得出現在市場當中。因此,歐盟化學總署便可從化學品生命週期的最前端,一舉掌握有害化學物質的動向,這便是真正源頭管制的核心觀念。
五個人V.S 六萬多種毒化物
回到臺灣,Reach的推動在經過民間多年的倡議、科學園區風波以及立委的強力促成之下,環保署已於今年提出毒管法修法草案,預定年底前要送行政院核定。姑且先不論草案細節當中的問題,只要政府願意進行整體風險觀念的典範移轉,就值得民間肯定。然而深究之後,我們卻發現一件更為嚴重的制度性困局,恐怕會是推動化學品源頭管制的最大阻礙,而且已經迫在眉梢!
要進行所謂的源頭管制,我們便必須先得知目前究竟有多少種化學物質正在使用當中,也就是必須建立一份『既有化學物質』的清冊。驚人的是,經過勞委會兩年來的調查,臺灣目前市面上流竄的化學物質竟然高達6萬多種,是目前管制數目的2000倍!將來如果修法通過,升級之後的環資部便必須依照Reach的精神進行全面性的化學品評估。然而在目前協商中的環資部組織法草案中,竟然毫無相關的配套措施,升級後的毒管業務仍舊是5個人都不到!試問,5個人要如何評估6萬種的化學物質?政府組織法已進行兩年以上時間的研擬,但與化學品管理政策就像是兩條平行線毫無交會,這是非常嚴重的疏漏。
化學品管理的世界趨勢,已漸漸從美國傳統的風險觀轉向歐盟的預警原則,包括日本、韓國、中國等諸多亞洲國家,皆已開始建立自身的Reach,進行典範的移轉,加強源頭管制的措施。臺灣在此已經落後十多年,若不趕緊跟上世界的腳步提升化學品管理量能,還讓政府組織法按此版本協商通過,莫非得等到下一個百年,才要做到真正的源頭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