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投書:誰是日月光CSR的美妝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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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杜文苓 (地球公民基金會董事/國際責任科技網絡(ICRT)的理事)
李翰林 (政治大學公共行政系博士候選人)
高雄市環保局調查日月光廢水污染後勁溪事件,發現不只其K7廠在廢水採樣槽中摻自來水稀釋,且K7及另外兩個廠K5、K11都裝暗管,偷排廢水。業者辯稱這是單一、偶發的意外事故,但這些設施恐怕是日月光建廠的「標準配備」。
翻開日月光近年公開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白紙黑字寫著「環境保護以零為目標,零廢棄與零污染為終極里程,全心保護我們賴以為生的地球環境」,更承諾會「恪遵永續發展相關之法令規章或要求[1]」。然該廠自2011年起因稀釋廢水、放流水不合標準遭環保局多次開罰,卻在同年榮獲經濟部頒發「第一屆台灣企業綠色典範獎」,2010至2013年連續4年獲得民間的「台灣企業永續獎」肯定。今年更成為經濟部「台灣企業社會責任」(CSR)網頁上以中英文公開介紹的焦點個案,表揚日月光「以身作則建立完善的永續發展及企業社會責任制度…係值得其他企業效法之對象[2]」。
一般人看到精美的社會責任報告和成串的得獎經歷,自然會認為該集團是台灣的「標竿企業」。很遺憾地,環保局的違規紀錄顯示,單就爆發事件的K7廠已被罰7次之多,這些資訊卻都沒有呈現在日月光的企業社會責任報告中,也沒有成為政府提供鉅額補貼、認證「企業綠色典範」與「企業永續」的重要考量。日月光可以拿著「CSR招牌」擠身強調綠色管理的品牌供應鏈中,與殘缺的環境資訊揭露規範,以及沒有鑑別度的環境違規處置脫離不了干係。在公民已經發動向國際買家舉發日月光黑心無良的作為之時,其作為綠色供應商資格無疑地將受到國際嚴格的檢視,而台灣的「CSR保證」恐已信譽掃地。
歐美各國推動企業社會責任,強調企業不只拿出良好財務表現對股東(stockholder)負責,也應就其運作造成的社會衝擊,對員工、居民、環境等利害關係人(stakeholder)負責。企業社會責任的評估也與國家制度性運作息息相關,若在政府「依法行政」、企業「依法受懲」下,都無法遏阻違法廠商擴大污染危害,戕害勞工權益的事實,只凸顯法令的落伍與行政之無能。
以此次事件凸顯台灣環境資訊揭露制度不全為例,國際間已有相關制度規範可供參考。如聯合國的奧爾胡斯公約(Aarhus Convention),對於公民取得環境資訊、參與決策、甚至司法救濟途徑有詳細的程序規範要求;美國的緊急規劃及社區知情權法(EPCRA),要求廠商揭露廠內製造、運作、儲存之相關有毒化學物,政府也必須制訂化學物質緊急應變計畫,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以及污染應變之道;企業違法情事更需在財報中強制揭露,作為社會投資、貸款補助之參考指標。
此次面對日月光廢水事件,廠商的強辯、政府裁罰無力、以及後勁溪下游受影響農民的無助,說明台灣現行制度無力敦促廠商負起社會責任。相較之下,讓日月光坐擁年營收2000億的國際品牌Intel、蘋果、聯發科、台積電、Qualcomm、Broadcom、Infineon等大廠的即刻行動,卻可能是促成日月光負起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關鍵,堅持供應鏈廠商綠色生產的原則,撤銷日月光訂單,避免成為危害環境、毒害人民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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