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門部落檜木事件(現勘報告)

您在這裡

2014 年 01 月 18 日

您在這裡

文/ 黃斐悅(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辦公室 研究員)

花蓮縣秀林鄉銅門部落族人於2013/12/23攔截林務局運送珍貴木材下山(詳見報導),花蓮林區管理處於12/2612/27之聲明稿指出,「因天兔颱風侵襲造成傾倒之6株貴重風倒木…為有效管理國有財產,避免有價林木遭盗取風險維護道路安全…」,並稱是依據森林法及「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作業,因此族人組成調查團,於12/ 28、12/30分別會同記者、陳添財博士(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以及本基金會花東辦公室等單位,兩度上山勘查現況。其中12/30之會勘,經過長期於該處進行調查之植物學者—陳添財博士鑑定現場狀況後,由本基金會撰寫現勘報告並提供給族人及記者使用。花蓮林管處後於1/2前往會勘(見林管處1/4聲明稿),因此地球公民基金會亦發佈完整報告內容,供各界參考比對。

二處取木點現勘結果說明 

(1) 省道台14奇萊線約17K處,奇萊橋下方河床

此處,林務局以小型怪手從台14奇萊線之奇萊橋旁開挖了一條便道至溪床(長17.3米、寬4.2米,見圖一),以便將裁切好之木頭拉出。然而,溪床上仍有數根巨木尚未拉出。另外,溪床目前為乾枯狀態,溪床至橋底約10米(見圖二,圖中人身高163cm),距離甚遠,推測林務局於此處取木主因並非道路(橋樑)安危,而是聲明稿中之另一項理由「避免有價林木遭盗取」。然而,花蓮林管處12/13申請搬運之木頭總共僅有5支(圖三),溪床上其餘巨木,不知何故未處理(與12/27聲明稿中6支也不同,不清楚究竟6支或5支?)。


圖一 通往溪床之便道,長17.3米_寬4.2米(銅門部落提供)


圖二 溪床上未搬運巨木_溪床距橋底10米左右(銅門部落提供)


圖三 林管處12.13公文(銅門部落提供)

(2) 省道台14奇萊線18K處道路上方崩塌地

18K處道路與一道天然崩塌垂直,肉眼可見崩塌自道路上方直通道路下方溪底。目前該處道路上方,是整片碎石與斷木(圖四),包含一株倒下但尚未完全死亡之紅檜(圖五)。此處,林務局以「道路安危」為由作清運,但現場除了已運走之木頭外,其餘小株雜木並未妥善處理,而上方倒下的紅檜,不知是尚未清除或不打算清除(有林務局噴漆標記)。對照在台14線上(天長隧道之前)斜倒路邊一株茶科的紅淡比(圖六),該倒木有砍痕,顯然經過清理,卻因其是所謂的無價雜木而未運走,繼續讓它斜在路上方,難道不影響道路安危?


圖四  18K道路上方崩塌地雜木未運走(銅門部落提供)


圖五 18K道路上方崩塌地紅檜未運走(銅門部落提供)


圖六 路上(天長隧道前)未妥善處理之紅淡比(銅門部落提供)

 

問題一:倒木處理程序瑕疵 

目前並無林務局違法盜伐證據,但即便是合法清運倒木,作業程序上仍恐有諸多爭議和瑕疵。

1、倒木運載明顯有選擇性,因此維護道路安全恐怕不是重點,「避免有價林木遭盗取」才是主要因素。森林法本來就將倒木視為國有財產,為了防止盜取而統一由國家標售,此作法於2001年棲蘭山枯立倒木事件爭議許久,本文不再贅述。另外,銅門部落本次也提出太魯閣族的觀點,如後附件:談太魯閣族與樹的連結

2、林務局稱已依照通報程序作業,然而哪根木頭該載、如何運載,統一標準究竟為何?目前仍未見官方清楚說明。除界定不明外,在執行上,林務局恐怕也無法保證絕對不會發生「藉由清運倒木順便取走其它木頭」的情形。

3、本處海拔1400公尺以上,已劃設為保安林地(木瓜事業區內2620號土砂捍止保安林)、亦劃設為水庫集水區(水簾壩蓄水範圍上游),屬於營建署公告環境敏感區中管理較嚴格之「限制發展區」,水土保持相關程序理應從嚴辦理;依照森林法之「保安林經營準則」及「台灣森林經營管理方案」,保安林及水庫集水區之林木處理亦有較嚴格規定。雖倒木清除不算「開發行為」,卻必須開挖便道,如何能確保便道是否影響水土保持?依據水土保持法12條1,修建「其它道路」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主管機關(農委會)核定,或者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3條2,一定規模以下的道路可用「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本案是否有辦理此程序?若無,則應請水保局、農委會釋疑何種規模以下的「便道」才不需要此程序?

問題二:上位政策及法律精神衝突 

1、以上關於五支巨木作業程序瑕疵問題只是爆點,而非核心,真正問題顯然在於更深的法制矛盾:由於原住民基本法(以下稱原基法)沒有子法可執行,整個台灣的法制從未認真處理各項行政作業與原基法精神的衝突,因此造成台灣社會與原住民族相當大的隔閡,每當族人喊出傳統領域、自然資源主權的訴求時,背後深層的原因總難以被理解(可參考戴興盛老師文章)。

依森林法,只要林務局倒木清除作業程序完整,就沒有違法問題,再怎麼樣也頂多是程序瑕疵。但依原基法21條3內文,只要行政單位未向週遭的部落報備、經過其同意,就是違反原基法。由該法21條衍生的衝突,近年在全台各地原住民族部落中烽火四起、越演越烈,但法理上,就因原基法根本無完備的子法可執行,所以部落常被建議不要用「違法」字眼,充其量只能說行政部門違反原基法『精神』。於此,族人情何以堪?當行政機關不承認國家傷害在先,而繼續用國家(一個外來殖民政權)制訂的法規細節去協商,要求部落理解,反而會激起族人更大的情緒,造成更多傷害。

2、對林務局傳統的「林產」觀點而言,貴重倒木本就應依森林法來清運、標售,財產收歸國庫,否則即是暴殄天物、不懂珍惜資源;保育團體則認為倒木不能移出,必須留在林中作天然更新。而對銅門部落太魯閣族人的傳統文化而言,倒下的巨木是祖靈木,應留在原地不予移動(見附件:談太魯閣族與樹的連結)。在此處理上,保育團體與銅門部落的觀點一致,認為倒木應留在森林中,不應當作「財產」來標售;但這與現行法制有極大落差。同時在現實上,就算不提法規,珍貴倒木恐怕還是受人覬覦的一項「財產」。銅門部落主張傳統領域(無論公告與否)的山林土地資源應交給部落管理或共管,林務局也同意建立某種程度的共管機制。假設對話或共管機制能成立,雙方都必須思考於情理和法治等不同層面上,倒木的處理方式,然而林務局身為主管機關、國家的代表,必須先釋出善意、承認國家對原住民族的傷害歷史,才有對話的可能。(可參考林益仁老師文章1文章2

[附件] 談太魯閣族與樹的連結:生命來的地方,從起源開始  by東冬侯溫(銅門部落)

渾沌太古之初-天地沒有光沒有生命沒有人,從神之國(靈界)有三位天神(兩男ㄧ女)在神聖的半樹半石(白石山的根源之樹與牡丹岩)開啓了與人間連結的出入口-有ㄧ位男神看見這世界什麼都沒有覺得無趣就回去來的地方-而留下來的天神是ㄧ對男女-於是神給予了這世界賦予了各種生命,並繁衍了神的子孫,也就是人(我們),當時的人有各種祝福與能力,直到人出現的貪婪,慾望,以及傲慢,導致我們失去了美妙與神奇的力量....這是祖先流傳已久關於人類起源的神話...那個至美之地沒有消失,只是我們與祂分離了...只有在肉身死去時,靈魂踏上彩虹(光)橋時,祖神(祖靈)會站在另ㄧ端審視人是否在人間完成淨化,透過生活遵循Gaya(宇宙的法則)回歸到最質樸存粹的生命本質,才能回到靈的世界....

這是流傳在太魯閣族的生命起源神話,神話中說到,帶來生命的神祖利用根源之樹成為來到人間的空間出入口,也賦予著在自然界中,那些巨大古老的樹,靈界的神聖與莊嚴;當獵人看見森林裡的大樹都會忍不住敬畏的說:「這樹呀....比我的祖輩還古老,看見這樹我就想起那些在靈界觀視我們的祖先們」。由此看來,因為歲月而累積的記憶與情感在人遇見樹的那ㄧ刻將會全部湧現,那是ㄧ種無聲的感動與震撼,是ㄧ種與大自然交流的形式。

在過去...這樣巨大的倒木族人通常不會移動,因為巨大的倒木可以作為獵人臨時的避難之所,利用樹幹下的凹處或洞穴來抵禦寒冷,而像檜木等如此不易腐爛而且堅硬的木頭,還能成為抵擋土石的屏障,若是掉落溪流之處,則有穩定河床的效用,如此看來,過去林務局以清理為名義,實則是讓大自然可以自行穩定與守護的機制失衡,這中間存在多少貪婪的利益以及缺少山林智慧的人為因素....民國79年歐菲莉颱風來襲,造成銅門部落土石流,死傷多人,更多族人因而被迫遷村,許多部落傳統領域也被列為土石流警戒區,部落在面對這次的慘痛事件,對於生存空間的堪憂,以及山林水土保持的疑慮,始終憂心忡忡.....

這幾天由於我的部落(銅門)發現數棵紅檜/扁柏等珍貴原木,準備被林務局運出部落,而不論是清理風倒木或是砍伐,都已經嚴重破壞森林,以及水土保持,而且此項作業完全沒有知會部落族人,讓族人感覺傳統領域不被尊重,原基法形同虛設....我們部落決定不會是唯一,這議題絕對也不會是現在才發生,而對於部落族發起這次的抗爭訴求很簡單,有位ㄧ起參與守護行動的80歲的Ba ki(祖父輩)連續陪伴了好幾天,在12/29日下午昏迷,在倒下前,他剛好接受訪問時說道:『這些祖先木頭,ㄧ定要留在部落,要不然...我會很難過』對!部落族人的訴求很乾淨,將這些巨木留在部落,我們要紀念這次的抗爭,這些樹木要警惕人們,因為土石流而死傷的族人,因為買賣而被破壞的山林....如此純粹卻如此悲傷呀....這不止是議題,不只是為了權益,更喚醒的屬於人與自然古老的記憶,從神話開始到祖先記憶,乃至守護山林....


1 水土保持法 第12

水土保持義務人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下列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或整坡作業。
二、探礦、採礦、鑿井、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
 
三、修建鐵路、公路、其他道路或溝渠等。
四、開發建築用地、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堆積土石、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挖整地。

前項水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

第一項各款行為申請案依區域計畫相關法令規定,應先報請各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者,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規劃書,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送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級之主管機關審核。水土保持規劃書得與環境影響評估平行審查。

第一項各款行為,屬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種類,且其規模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者,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其種類及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 第 3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行為,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種類及規模如下:

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路基寬度未滿四公尺且長度未滿五百公尺者。
二、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整坡作業:未滿二公頃者。
三、修建鐵路、公路、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路基寬度未滿四公尺且長度未滿五百公尺者。

四、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者。

五、開發建築用地:建築面積及其他開挖整地面積合計未滿五百平方公尺者。
六、堆積土石:土石方未滿五千立方公尺者。
七、其他開挖整地:挖填土石方,其挖方與填方之加計總和未滿五千立方公尺者。

3 原住民基本法 第21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諮商,並取得其同意。

前二項營利所得,應提撥一定比例納入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回饋或補償經費。

分類: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