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鄰自然保護區,滿地富遊樂區開發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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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黃斐悅、吳如媚
11/14環保署在署內進行「台東縣成功鎮『滿地富遊樂區開發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變更內容對照表」第一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目的要釐清該開發案的土地變更及道路規劃等權責問題。但會議上,地球公民基金會與台東三仙社區發展協會、比西里岸部落青年會、環境資訊協會等團體認為該開發案的環評內容有疑慮,於現場表達抗議同時提交書面意見。
「滿地富遊樂區」與美麗灣渡假村、都蘭灣等七個東海岸大型開發案一樣,都是政府十年前為了促進觀光發展而粗糙通過環評的開發案。業主在民國91年取得環評並完成水土保持、整地等基礎建設後,遂因經濟不景氣、土地收購合併等因素暫停施工十餘年,如今準備正式向台東縣府申請建照,動工在即。
環評法16-1條規定,環評通過後三年未動工,需提出「環境差異分析報告」,主要用意在於避免業者取得環評與實際動工時的環境差異過大。
地球公民研究員吳如媚認為,滿地富開發案十年前雖然依法取得環評、也有動工的事實,但該案並沒有依照原定計畫施工,現地也沒有任何硬體建設,當初的環評在時效性上早已失去意義。基於維護環評的初衷,環保署至少應要求滿地富公司提出環差報告後,再評估是否開發。
其他環保團體及在地居民也擔憂,滿地富遊樂區位於花東沿海保護區中的「一般保護區」,距離海岸僅十數公尺,不僅與另一大型開發案「寶盛水族生態遊樂區」相連,更緊鄰法規更嚴謹的「比西里岸(三仙台)沿海自然保護區」(圖一)。若貿然動工,可能對自然環境造成不可逆的傷害。
(圖一)「台灣環境資訊協會台東工作站」繪製
停工十年權責難認定 滿地富執意開發
滿地富經理黃素珍解釋,停工十年是為了配合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台東縣政府進行土地編定等問題,責任不在他們,滿地富開發案並無違背環評之處,今年七月已正式向台東縣政府申請建照,待取得後將立即動工。
吳如媚則強調,滿地富開發案的土地涉及自然保護區的敏感問題,動工時業主還因規避環境監測被罰款三十萬元(參閱表一大事記)。此外,該開發案位於二級環境敏感地(沿海保護區之一般保護區),十年前的環評報告並未評估此重點,明顯有瑕疵,在此疑慮下,環保署更應嚴格把關,不該放任業者強行。
針對上述爭議環保署沒有正面回應,僅表示,業者只要在復工前完成環境監測計畫,並向交通部觀光局、內政部營建署及環保署申報便無疑慮。施工期間若有環境影響問題,會報請「環境督察總隊」進行稽查。
地球公民對此嚴正呼籲,環保署應做好把關及監督的工作,勿讓滿地富開發案成為其他業者鑽環評漏洞的最佳示範;此外,花東沿海保護區目前尚有杉原棕櫚濱海渡假村、寶盛水族生態遊樂區等十多個大型案件(圖二)排隊等著開發,加上陸客蜂湧而至帶來的交通雍塞、汙水垃圾、自來水供應、珊瑚礁被破壞等問題,已經引發社會高度反思及關切,滿地富公司動工前應先做好環境影響評估,勿重蹈美麗灣開發案的覆轍,惹出一身臭名。
(圖二)
表一、滿地富大事記
期間 |
事件 |
備註 |
91/1/10 |
原環評通過 |
環評申請係於90年提出 |
93/10/06 |
取得水保計畫完工證明書 |
基地完成整地工程,但因經濟持續低迷不振,故未執行後續開發行為 |
92/12~93/3 |
未依法執行環境監測 |
共兩次未依法執行環境監測,環保署於98.1合併開罰30萬 |
93/6~97/10 |
未依法執行環境監測 | |
95/1/18 |
台東縣政府完成土地變更程序 |
土地由62筆合併為130 筆,計畫範圍不變(10.5公頃) |
98年 |
滿地富向環保署提出第一次變更內容對照表 |
配合台東縣政府土地變更,依環評施行細則37條辦理 |
101/1/6 |
東海岸風景管理處(東管處)辦理芝田路拓寬用地取得 |
滿地富公司提供部分土地作為芝田路拓寬使用 |
101/12~102/10 |
滿地富向環保署申請停工 |
|
102年 |
芝田路拓寬施工 |
目前已拓寬完畢 |
103/2 |
環保署核准滿地富停工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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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5 |
第一次變更內容對照表審查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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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24 |
向台東縣政府申請建造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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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1/14 |
第二次變更對照表第一次初審 |
因土地變更供芝田路拓寬,依環評施行細則37條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