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大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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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月間,內政部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委員會為二級機關或獨立機構用之,乃提案刪除國家公園法第四條中的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結果,包括墾丁、陽明山國家公園在地立委,以及原住民立委們乃趁機提出對案,變成不可收拾的大修法,而且部分條文迅速在內政委員會通過。
文/李根政(地球公民協會執行長)
民間發起搶救國家公園記實
5、6月間,內政部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規定,委員會為二級機關或獨立機構用之,乃提案刪除國家公園法第四條中的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結果,包括墾丁、陽明山國家公園在地立委,以及原住民立委們乃趁機提出對案,變成不可收拾的大修法,而且部分條文迅速在內政委員會通過。
立委們提出的修法內容包括:第4條增列鄉(鎮、市)長及原住居民代表,將可以參與國家公園設立、廢止或變更的審議,而且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ㄧ;第13條中的原住民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解禁;第16條國家公園設置前已居住於當地之居民,其土地開墾或變更使用,經主管機關許可後,不受其限制等;另外,在朝野協商前一天,一位原住民立委又提出15個條文的大修法,主張大幅增加原住民主導決策的權利,賦予原住民狩獵、開發管制的例外許可等。
總之,這是一連串放寬保育作為的修法,在台灣惡質的地方政治,充斥利益掛帥、開發建設優先的大旗下,如果這三個條文都修正通過,國家公園制度無異於大崩解,保護區之設置意義蕩然無存。
經本會與蠻野心足協會等環保團體共同發起搶救國家公園運動,已獲得至少109個跨界團體、工商業界,以及766位專家學者、個人的連署,配合這股社會壓力,我們分別拜會遊說民進黨和國民黨,要求撤案,獲致善意回應。6月20日朝野協商時,民進黨提案委員從善如流,同意撤案;內政部廖了以部長則親自向立委遊說,表明先行撤案再向行政院補辦程序,至此,本會期國家公園修法的危機才告解除。但將於9月開議的新會期,立委們勢必再提案,屆時又是一場硬仗!
國家公園要改革,但不是倉促修法
國家公園堪稱國民黨執政期間,絕少數具有遠見的「德政」。至今仍是台灣最為嚴謹的自然保護制度,在伐木、採礦、建壩、狩獵、農墾的各種經濟發展的壓力下,國家公園從1980年代設立以來,儼然是自然野地、動植物、自然景觀的避難所,然而,過去國家公園的設立過程,確實是由上而下的精英決策,其保育觀念與作為至今仍未獲大多數在地居民之認同,在台灣一片經濟掛帥的社會氛圍中,保育似乎是「與民為敵」。因此,不管是已存在的或是籌設中的國家公園,多年來都面臨在地居民的反對,以及民代要求鬆綁各種保育法規的修法壓力。
另一方面,制度性的缺陷亦讓國家公園的保育功能備受質疑,隸屬於內政部營建署的國家公園體系,歷任署長皆屬工程專業背景,部分處長亦流於政治酬庸,或欠缺堅定保育理念,加以預算法規所設下資本門(建設經費)過多,至今每個國家公園仍處在敲敲打打的硬體建設階段,而最重要的自然保育的規劃執行、研究、教育推廣則日益萎縮、流於形式。
國家公園為全民乃至後代子孫共同的資產,其設立、廢止、變更,要透過什麼機制決定,才符合公共利益?原住民傳統領域該如何劃設?傳統活動之定義為何?共管權力如何分配?在一片「開放狩獵、開放農墾、鬆綁開發」聲中,可有防杜國家公園保育精神扭曲之機制?面對上述挑戰,國家公園確已到達不得不進行內、外部改造的階段。然而,所有的改造必需有審慎的規劃,更多的社會對話與討論,而非倉促的修法。
保育才是維護原住民山林智慧的途徑
☉立法委員田秋堇國會辦公室、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原住民一方面要求特殊化,例如要求「自治」、堅持傳統的狩獵;另一方面又要求普遍化,例如就業機會、經濟建設與商業發展。多數原住民早已脫離過去漁獵、採集生活,大多數部落都是現代生活方式;雖是如此,但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仍尊重原住民狩獵文化,並未完全抹滅其精神及重要。過往原住民的狩獵傳統,對生態維護的考量確有其規範與智慧,許多禁忌約束也的確具備剎車作用,不致於大規模或毀滅性的破壞大自然綿延永續的機制。但整體環境的變遷,隨著原住民人口的增加、原漢的交流互動、部落開發與開放帶來的商業化等等,都讓原有的狩獵傳統變質。
許多獵人結合漢人,使用現代化獵槍、獸夾等器具,林道、產業道路越修越寬,車輛進入更便利,加上商業販賣的市場機制,早已造成大自然難以回復的殺傷力。現行野保法開放原住民以「文化、祭儀」為由,得以「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但實際上這些所謂文化或祭儀活動,到底有何根據?如何定義?事實上,無論是將野生動物視為伙伴也好,資源也好,基本上都屬於台灣這塊土地上的所有住民。
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精神在於「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基本權利是生命、身體、財產、榮譽,狩獵過去是原住民生存所必需,現在已經不是。如果要談原住民的生存發展,原住民菁英或知識份子,要為祖先的山林智慧盡一份心力,最好的途徑,應該不是「狩獵」,而是自發性的「封溪護漁、休養生息」,或非傷害性的利用,例如鼓勵原住民發展非傷害性、非侵入性的保育比狩獵(甚至只是『自用』?)來得更有價值。
(本文節錄自2008年6月12日立法委員田秋堇國會辦公室、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共同發佈之新聞稿〈維護原住民山林智慧的途徑是保育,不是狩獵!〉,全文詳見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網站http://www.east.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