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署&聲明稿】催生毒物源頭管理的專責機構:化學安全管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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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將變身為環境資源部,然而長期以來欠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專責單位和人力的事實卻沒有被正視。
即使歷經五月的塑化劑風暴,這個問題依舊存在!
一起要求、共同監督環資部增設「化學安全管理署」。
懇請各團體加入連署,線上連署請入內...
行政院組織法從今年四月開始在立法院召開公聽會和進行審查,環保署將變身為環境資源部,然而長期以來欠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專責單位和人力的事實卻沒有被正視。即使歷經五月的塑化劑風暴,這個問題依舊存在,而且可能成為未來毒物管理的隱憂。
因此亟需尋求民間支持,一起要求正在立法院協商的環資部組織法草案增設「化學安全管理署」。懇請各團體加入連署,做為後續行動的基礎!
在化學品使用浮濫的現代社會,化學物質的風險管控不能玩假的!
明年起,行政院組織將進行24年來首次重大的調整變革,而執掌全國環境生態保護的環境資源部,也將成為擁有上萬名公務人力的大部會。然而,我們驚訝地發現,這個未來的全國最大部,在攸關六萬多種化學品源頭管控風險上,卻僅在污染管制司下設置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科這樣一個小單位,由原本環保署毒管處編制的五個人,負責政策規劃、法規研擬等工作,完全看不出可以落實化學品源頭管制的組織設計變革思維。這樣的組織改造,正如以十九世紀的行政組織,處理複雜困難的二十一世紀科技風險問題。環保團體呼籲,政府組織再造應考量化學物質製造、使用、廢棄風險遽增的問題,成立專責機構-化學安全管理署,為人民生命、環境免受化合物毒害嚴格把關。
歐盟於2006年生效之化學品登錄、評估、授權及管制法案(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REACH),乃根據環境預警原則,針對化學品之特性及風險衍生之危害加強源頭管制(附件一),並創立歐洲化學品管理署(ECHA),發展相關組織專業與能力,以協助各方遵循REACH所制訂的相關規定。
反觀我國,在今年(2011)塑化劑風暴後,環保署於6月9日召開記者會,信誓旦旦將比照歐盟預警原則加強塑化劑管理,以解決社會高度擔憂的塑化劑問題。然而,塑化劑事件僅呈現我國化學物質管理缺失的冰山一角,台灣的河川、海岸、土地受到工業化合物的污染卻無法可管的問題(如放流水管制標準僅限於幾項特定項目),近年來更屢見不鮮。這些問題顯示化合物源頭管控的重要性,相關立法執行、組織建置更是刻不容緩。
根據環保署98年自行委託之研究顯示,我國法規在化學品源頭管制方面至少落後美國、日本、歐盟、澳洲等國家10至15年(註一)。因此,環保署正研擬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的修正草案,希望納入REACH精神,將市面上既存的六萬多種化學物質分級分量的評估和列管,並規定新化學物質須經過評估後才可上市;同時,提交物質安全資訊的成本與責任將歸廠商。一旦修法完成,將有效促進化學物質的源頭管制。然而,我們對照目前環保署提出的環境資源部草案,卻完全看不到可以落實此等修法美意的行政組織安排與資源配置!環保署自行委託的報告指出,要落實化學品的源頭管制,需要20到24名專責人力,分別負責申報、註冊、登錄等工作(註二)。而目前執行與未來規劃處理相關事務的人力,卻連五個都不到(扣除處長、科長只有三位職員),政策執行誠意大打折扣!相較之下,服務對象侷限於退役官兵和僑民的退輔會和僑委會,歷年來員額高達1655人和240人(註三),明顯不符比例原則。試問,未來新法通過後,五個人力將如何評估和列管高達六萬多種的化學物質?
若借鏡先進國家,美國依據1976年通過的毒性物質管制法 (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TSCA),在環保署下設有污染防治與毒物辦公室(Office of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Toxics, OPPT),編制達344人。英國則是由數個相關行政單位聯合執行REACH,單就負責殺蟲劑的化學品管制局 (Chemicals Regulation Directorate, CRD)就有250人的規模(註四)。
除了人力不足的窘境,從民國100年預算來看,環保署總額是6,395,430千元,其中毒管處負責的毒性化學物質管理運作只有編列11,312千元,占政府總預算的0.072%,遠比不上亡羊補牢性質的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體系預算211,245千元。反觀僑委會和退輔會的預算分別是1,539,302千元和131,113,202千元,分別為毒化物管理預算的136倍和11,590倍。從上述不合理的組織人力安排與預算配置來看,顯示我國在化學物質源頭管理上的輕忽與漠視,更彰顯現今環境資源部的改造重組只是新瓶裝舊酒,要求這樣的組織因應遽增的新興科技風險,將無異是痴人說夢。
行政院進行化學品源頭管制政策的研擬已經兩年,政府組織法與毒管新法之間竟然完全沒有任何銜接之處,我們認為這是政府組織改造的重大漏失!因此,民間團體鄭重呼籲環保署、研考會、人事行政局:
一、在環境資源部下設立化學物質源頭管制專責機關-化學安全管理署。
二、確實導入REACH制度,全面落實化學物質的登錄、評估、授權及管制。
三、配合新法規的執行與落實,重新進行相關專業人力與經費資源的評估與配置。
聲明團體:地球公民基金會(其他團體募集中)
註一:包括美國、歐盟、日本、澳洲、紐西蘭,甚至中國等國家,早在5~15年前即已開始進行既有化學物質清單統整、新化學物質申報等源頭管制措施,而我國直至去年底才完成既有化學物質清單,相關法規建置皆仍處於規劃、草案階段。<98年,環保署,規劃我國化學品管理及專責單位設置計畫>
註二:因應歐盟REACH加強化學品管理計畫 (連結請點)
註三:中央政府總預算各機關預算員額彙計表:中華民國100年度 (連結請點)
註四:駐美國和英國代表處提供
附錄一、REACH簡介與現今毒管法之比較
REACH全名『化學品登錄、評估、授權及管制法案』,乃歐盟為面對日新月異的化學品演進所制訂的一項重大變革。於2007年公告實施,預計2018年完成10萬多種化學物質之註冊、評估與授權,並成立歐盟化學總署(EHCA)單一窗口進行管理。其最核心的概念是所謂的『預警原則』,體現在下面幾點之中:
1、全面性的化學品管制:從生效日開始,將市面上所有化學品列進既有化學物質清單,規定使用達一定量的物質必須限期、分階段註冊完畢。至於往後出現的都列為新化學物質,同樣也必須註冊和評估。
比較:我國毒管法目前採取的是正面表列、局部管理的方式,至今只參考國外列管了298種毒化物。然而這並非本土現況,經勞委會的清查,臺灣市面上至少有6萬種化學物質流竄,普遍都缺乏安全資訊和評估。
2、舉證責任反轉:註冊時化學品安全資訊的提供、費用支出都回歸廠商,再交由主管機關評估是否有危害性,未有資料證明化學品是安全無虞之前,不得出現在市場當中。
比較:目前毒管法列管的毒化物相關資訊皆由環保署自行舉證和蒐集,然而新法上路後,六萬多種化學品的使用方式、流佈途徑和供應鏈等資訊的提交,對政府而言將是一筆龐大的負擔,因此國際趨勢為落實使用者付費之精神,亦紛紛參考Reach將成本轉嫁回廠商。
3、化學品安全資訊的提交、公開與交流:Reach對於商業機密有清楚的認定,在規定範圍之外的物質安全資訊皆需無償公開於網路中。另外為評估物質流佈的風險性、提升資訊提交的效率及減少動物實驗的必要,其訂定了一連串的辦法,以促進供應鏈資訊的交流。
比較:目前毒管法中並無對於商業機密的清楚認定,也並無相關措施促進供應鏈資訊的交流,而此類流佈資訊都將是未來評估是否列管的重要參考。
4、安全物質替代的間接鼓勵:當物質被評估出來具有危害性,主管機關可限制使用用途和設定淘汰年限,等於間接鼓勵廠商尋求安全的物質替代使用。
比較:目前毒管法對於列管的毒化物,已賦予中央主管機關授權使用及限制使用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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