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謬!台東縣府打算再啟「美麗灣」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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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0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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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縣政府宣布,美麗灣渡假村將在本周六(6/2)重新啟動環評。對此一決策,關心杉原海灘的民間團體深感不解,認為今年一月十九日於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環評無效定讞的美麗灣案,居然在判決定讞這麼短的時間內,就又想要闖關;簡直把環評當作兒戲。

被檢舉沒做環評就補做環評,補做被法院判決無效就又再重新提,一評再評就為了闖關;台東縣政府配合到底,甚至破天荒在周六審查,無視近百團體的再三呼籲,令人痛心。民間團體強烈呼籲:暫停環評作業,公開透明釐清爭議。

先拆除,再環評,程序正義應落實!

環境影響評估本應就該開發案動工之前,對該地之環境是否適宜開發做「評估」之動作,很明顯是一預防性之行政程序,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七條明確規範「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意即美麗灣渡假村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就應該以環評審查通過為條件,如今環評無效的定讞,說明環評審查是自始至終無效,現有的建照、雜照也都無效,如果要進行一項評估,很明顯的就是要先將環境恢復,再做評估。

美麗灣在法院敗訴之後,仍然動作頻頻,甚至在周遭持續興建小型辦公室,除無視判決外,更不深切檢討,而今又要再次凌遲環評法,讓「先上車後補票」的陋習繼續發生,這是我們無法接受的。如果要重啟環評,請先還給人民自然、原始、開發案尚未有任何開發行為實施的杉原海灘。

依法行政勿違法,環評審查應至中央!

然而在過去的聲明之中,民間團體也不斷強調,雖然期待台東縣政府不要與民為敵,應該立刻撤銷此開發案,但也同時要求,未來如果要重做環評,開發單位與台東縣政府應該遵守法規,依本案觀光旅館的規模規劃及發展觀光條例之規定,依法至中央層級之環保署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切莫再犯分割面積環評之違法事項。

但在台東縣政府的決策中,顯然不曾要求開發單位必須依發展觀光條例之規範,將渡假村向交通部登記成觀光飯店,持續放縱美麗灣渡假村違法,更有甚者,在短時間內替其安排環評審查,甚至創下台灣環評史上第一次在周六進行實質審查的會議時間,令人懷疑背後動機。

通知晚,限制多,公民參與沒有空間!

而在程序上,本次環評的會議通知上,僅將過去少數參與團體設定為列席單位,且僅限幾個團體可以登記列席人員,還有人數上限。又規定參與民眾必須在五天(5/28)前完成登記,扣除公文寄送及周休二日,幾乎是收到公文當天就登記截止。不僅未將這些年上百個公民團體站出來反對美麗灣興建一事放在眼裡,更對公民參與層層限制,感受不到台東縣政府的善意。

且規定要上網公告的環說書,直至審查前四天(5/29)晚上才陸續上網,甚至到今日(5/30)仍有重要章節的檔案下載是毀損的資料,三天後就要進行審查,仍無法知悉開發單位的報告內容,種種具體行為都在阻撓民間參與的可能,這種不乾不淨的做法,令人對台東縣政府完全失去信心。

無視敗訴,不做改善,台東縣政府失民心

過去多年硬坳判決確定前開發案仍有效力的台東縣政府,建設處處長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判決敗訴只是因為程序問題,內容並沒有問題。這樣曲解法院判覺得做法令人憤怒。

從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美麗灣渡假村敗訴的理由中,也強調鄰近已取得開發許可的開發案(杉原灣鄰近共有四個開發案進行中。),應納入評估報報告,不可迴避。且開發案存有重大疑義時,環評法第六條所載明之事項,開發單位不可用附帶決議通過,應該提送環評制度重新開會討論、審查、決議。而過去在珊瑚礁調查不足的部分,也是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的理由,實難想像在這麼短的時間內,美麗灣渡假村如何使應該進行四到六個月的生態調查與監測有完善的準備。

強行過關為暑假?開發單位說明白!

暑假在即,過去美麗灣渡假村一直聲稱要在今年暑假(7/1)正式營運,但法院遲來的正義讓美麗灣渡假村動彈不得,今日又趕在六月上旬的周末重啟環評,實在很難讓人不去聯想,到底存何居心?在美麗灣渡假村未做環評應予停工的行政訴訟還在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的同時,再進行這次環評實為環評惡例。到底是想讓行政程序在爭議中達到暫時的完備,始其可以營運;抑或開發單位存有其他想法,都是明顯與民意相違背、與法院判決相悖離的做法。

民間團體再一次強烈呼籲台東縣政府與美麗灣渡假村,應該暫停環評審查作業、公開透明的釐清現有爭議,更要求台東縣政府應該拿出魄力,在政策上明確撤銷此開發案,達到人民期待。連署團體也表示,如果一意孤行,將在環評審查當天有具體行動表達民眾強烈的不滿。


共同聲明團體:

刺桐部落、富山社區發展協會、反反反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辦公室、台灣環境資訊協會、東部發展聯盟、環保聯盟台東分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 會、Pangcah阿美族守護聯盟、自然形成空間工作室、荒野保護協會台東分會、化作春泥更護花青年行動聯盟、黑潮海洋文教基金會、環境法律人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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