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要化學物質全面管理和資訊公開(回應03/23環保署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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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0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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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法律人協會、看守台灣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在2011年得知環保署有意採用歐盟新化學品政策REACH,並以修正《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當作化學物質源頭管理制度的法源依據,就開始積極討論、參與環保署的公聽會,希望能與主管機關共同努力,修出確實保障民眾健康與環境安全的法規。由於化學品源頭管理牽涉到許多種利害關係人的權益,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綠色和平基金會等團體也在去年陸續加入討論。

2012年底行政院版本送入立法院,我們發現政院版與環保署當初所擬的版本有所不同,像是民間在公聽會中強調的「資訊公開」字眼全然消失不見。於是在今年1月10日召開記者會,呼籲政院版納入民間意見,當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就因為這些爭議而中斷,沒有進行毒管法修法的實質審查。

2月26日,在立委田秋堇辦公室主持的協調會上,看守台灣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工作傷害人受害協會一起向環保署毒管處表達民間對「管理不完善、資訊沒公開」的顧慮,經過數小時的討論,該處表示「美國化工理事會(ACC)建議台灣不要實行REACH制度」,還說如果照民間要求的方式嚴謹管理,「台灣廠商會倒閉光光、外移光光」。這番話讓我們感到極度錯愕:這絕對不是以環境保護為職責的環保署,所應該考慮的事情!或許就是因為背後種種考量,毒管處始終不願納入民間建議,協調會結束前,只說「那就各自努力」。

協調會當天,環保署的國會連絡人也有出席,很清楚民間已有版本,況且毒管法修法是由多個民間團體共同討論、研擬,在與毒管處溝通後,也依據該處反映行政能量不足的現實,再邀集團體開會修正民間版條文,給予主管機關依照化學物質「毒性、風險、用量分期」納入管理的彈性。再者,不同於行政院版本可以直接送入立法院,民間版本必須委託立委提案,再尋求十五位以上的連署,進入立法程序耗時費力,當然不可能趕得上政院版的進度。

正因如此,當關心毒管法修法的民間團體得知環保署要求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召委蘇清泉將毒管法排上議程時,立即聯絡蘇召委辦公室,希望能延後兩週,讓政院版和民間版在委員會併案討論。蘇委員助理為難地表示,因為環保署告訴他們「毒管法沒有爭議,也沒有民間版」,才會排上議程,已經無法變動。因此審查前一天的3月20日,地球公民基金會、看守台灣協會、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及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立法院暫緩審查政院版,等民間版進去,才能達到充分討論。

3月21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查毒管法,衛環委員會召委蘇清泉尊重代民間提案的立委林淑芬、陳節如、田秋堇等人,決定先處理政院版沒有爭議的條文,有爭議的部分保留,等民間版進入委員會再一起討論。會後環保署毒管處發出新聞稿,強調將「持續與立法委員溝通,尋求最大共識,以建立我國化學物質登錄制度及完善毒化物管理措施,確保國人健康」,透露出充分溝通的意願。怎知記者會三天後的星期六早上,同樣的毒管處竟然發出長篇新聞稿,指稱地球公民基金會「抹黑環保署」,是「以政治目的為主的民間團體」。

地球公民基金會和其他民間團體站在考量全民健康和環境安全的立場,期待台灣化學品使用氾濫、失控的現況,能透過完善的毒管法修法,達到真正保障民眾、環境安全的目標,避免類似塑化劑的毒風暴再現。當政府部門端出的是跛腳的修法版本,恐造成日後更多民眾健康和環境之爭議與損害。社會上的任何團體和個人,當然都有權利檢視、監督政府政策的缺失與不足,地球公民基金會更是當仁不讓。

套用環保署的說法,我們想問: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究竟是以保護國民健康及生態為主的政府單位?還是只顧執政利益的公家機關?民間團體期望無論是哪個黨派執政,環保署都要本於事實做建設性論述,抹黑及扭曲民間團體用心的手法,不但不足以捍衛環境價值與基本法治精神,更有失行政部門的格局。

政院版 & 民間版關鍵爭議對照表

爭議點

政院版

民間版

比較

全面登錄

製造或輸入達一定數量,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種類之化學物質…經審查完成登錄後,始得製造或輸入。(第7-1條)

製造或輸入年用量達一公噸以上之化學物質,應依毒性、風險、用量分期…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第7-1條)

▲政院版的「達一定數量」、「指定種類」這類模糊規範,可能讓許多化學物質成為漏網之魚,違背REACH「沒有資料,就沒有市場」的根本原則。

▲民間版比照REACH法規,要求使用量達到一公噸的化學物質,都必須向主管機關登錄。

資訊公開

依本法所為之審查、查核及抽樣檢驗,涉及國防或工商機密者,應予保密。但有關化學物質之物理、化學、毒理及安全相關資料,不在此限。(原毒管法第41條,政院版不修正)

登錄資料應全部上網公開。其中屬於工商機密並經該製造或輸入者申請之部分資料,得不予公開,但有下列情形者應予公開:

一、  該化學物質有危害人體健康及環境安全之虞者。

二、  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

三、  有關化學物質之IUPAC名稱、物理、化學、毒理、分類、標示及安全相關資料。(第41條)

▲行政院號稱原毒管法第41條已經有資訊公開的規定,但此條文是針對原本的毒管處業務設計,並沒有涵蓋即將新增的化學物質登錄作業。而且只有工商機密保密原則,並沒有要求資訊公開。

▲民間版比照REACH法規,要求化學物質的基本資訊必須無償在網路上對大眾公開,而不是只有主管機關握有這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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