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落自主劃設保護區,棕櫚濱海別偷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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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部落知情同意權,共同守護東海岸,立即停止開發
2016 年 05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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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七月在環保署288次環評大會上,「杉原棕櫚濱海渡假村案」(以下簡稱棕櫚案)主席裁決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洽內政部營建署,釐清海岸管理法與海岸開發案間的競合,故暫緩審查棕櫚案。但此案在爭議未決下,又將於5/6下午再次闖關環評大會。已經審過七次環差的棕櫚案,其實是位在原民會所公告刺桐、加路蘭與都蘭等三個部落的傳統領域範圍上,但開發商(東合開發建設公司)卻屢屢宣稱其「並非原住民族土地」,不願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規定,取得部落同意後再行送件,企圖鑽原基法漏洞,藐視部落知情、同意的權利。同時,在海岸管理法的進程上,都蘭鄰近地區土地擬由部落自主提出海岸保護區劃設範圍,棕櫚案非常可能座落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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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


長期關心東海岸發展的民間團體、原住民籍立法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和立法委員陳曼麗對此提出嚴正呼籲,在未取得當地部落同意開發及海岸保護範圍正式公告前,環保署應暫緩審查,甚至退回本案,不應草率處理,讓棕櫚濱海渡假村成為東海岸大型開發案第一個倒下的骨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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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陳曼麗
 

開發單位否認位於部落土地,惡質玩兩面手法

刺桐部落族人林淑玲說明,棕櫚案全區位在阿美族刺桐、都蘭和加路蘭等部落的傳統領域,開發單位未真正徵詢當地族人的意見,這種忽略部落意志的作法讓人無法接受。林淑玲強調,開發單位在刺桐部落開會時,其會議之召集程序和決議方式違反「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動原住民族部落會議實施要點」第23、24、25條規定,於法不合,應視為無效;甚至在回覆第七次環差會議中,原民會公文要求開發方補充部落會議相關資料時,東合公司雖然曾經去部落說明,但在此又強硬表示『本計畫土地範圍依法並非屬於原基法第二十一條所規範之「原住民族土地」範圍』。林淑玲認為:「開發單位的做法令人痛心作噁,在在證明,一面討好、一面又否認這邊是原住民土地,只是為了要過關去跑程序,而非真正願意與在地長期生活的部落族人溝通。」並在現場代念出都蘭部落的書面意見,聲明(1)此開發案有部分位於都蘭部落傳統領域內,應取得都蘭部落的討論與同意。(2)都蘭部落已針對海岸管理法,由傳統領袖召開年齡組織會議,決議應由部落自主規劃海岸保護區與防護區範圍,在完成之前,請開發單位與主管機關暫緩審查該開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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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東刺桐部落族人、反反反行動聯盟林淑玲


正視傳統領域地位,捍衛部落知情同意權

近年,東海岸大型觀光開發案不斷嘗試在環評會議中闖關,這些案子的共通點為坐落在自然海岸及部落傳統領域上,優美的自然環境、族人的日常生活與部落傳統領域正面臨被財團蠶食鯨吞的危機。除了東海岸之外,放眼全台灣大大小小的開發案,地方政府、財團漠視原住民族土地權益的案例比比皆是,例如:花蓮縣政府欲開發的愛狗樂園案、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管理處的向山BOT案、台東縣政府欲變更紅葉溫泉特定區計畫等都有相同狀況。對此,立法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認為:原住民族文化也是環境的一部分,環保署應予慎重考量,在各式開發案關於原住民族土地的爭議尚未釐清前,都應停止審查。當前開發案常以傳統領域未經公告劃設為由,認為沒有原基法的適用,但事實上,傳統領域是原住民族的固有權利,根據原基法第20條,國家應予承認。因此,傳統領域毋庸國家劃設即為既有存在,原民會也已將相關範圍公告上網,基於對原住民族文化的尊重,開發案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觀光局)、開發單位(如東合)於傳統領域範圍中從事開發行為時,應主動向原民會查證,以落實原基法之規定。然而,現況是開發單位往往置之不理,罔顧原住民族權益,也與轉型正義精神相違背。

部落自主劃設保護區,真正落實海岸法保障原民文化之精神

杉原棕櫚濱海渡假村案開發面積高達26公頃,共計有550間房間,是東海岸最大的欲開發案,目前位於海岸管理法中的「海岸保護區」預定地範圍。由於「海岸管理法」特別規定要保存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空間,並將保存原住民族傳統智慧、濱海陸地傳統聚落紋理、文化遺址及慶典儀式等內容放入母法條文中,營建署也正在加速研擬由部落自主劃設保護區之執行方式,使該保護區同時守護原住民文化及生態環境,有別於以往保護區與部落之間的衝突,將於2017年公告其範圍。立法委員陳曼麗強調,過去就是因為如美麗灣這樣海岸第一排的開發案,促使延宕十三年的海岸管理法通過,如今美麗灣已經證明是一個錯誤,但就在海岸保護範圍逐步邁向公告,又在新舊政府即將交接之際,杉原棕櫚濱海渡假村案卻在此時審查,實有偷跑之嫌。在這舊政府最後一次的環評大會中,爭議的開發案都應該停下腳步才對。

與會人士強調,在此關鍵的時間點,本案應該即刻暫緩審查,待開發單位確實取得刺桐、都蘭和加路蘭三個部落同意開發、海岸管理法細則確立,由部落自主劃設之保護區範圍出爐後,再重新啟動審議。並同時呼籲原民會、營建署也能堅守立場,捍衛族人與海岸管理法的精神。

聲明團體:
立委高潞・以用・巴魕剌國會辦公室、立委陳曼麗國會辦公室、反反反行動聯盟、地球公民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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