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北辦志工聚會】情有可原?不可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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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意識興起以來,多位原住民族人因為沒有事先申請、使用「非傳統」獵槍,在現行的法律制度下因為狩獵而被判刑。最高法院2017年在審理過程聲請釋憲,因此有了今年的憲法法庭*。
上個月9日,王光祿與潘志強案*在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5月7日將公布結論。該次開庭引起原權團體及動保團體各自在司法院前以行動發聲。
前人留下的生活文化被新法律給制約,案例所在多有,燒金紙、放鞭炮不一而足。當新的噪音、空氣污染法規企圖管制這些行為,有人理解,也有人反彈。原住民族的狩獵亦同,傳統會與時俱進,但可以改變到什麼程度?值得思索。
法庭上多位原住民律師替原住民族請命,主張「有狩獵的地方,就有保育」,因為獵人絕對不希望山林枯竭。另一方面,動保團體則認為:狩獵行為不該是任何特定族裔與個人的「權利」,憲法平等保障各族群文化與台灣生態環境。
「狩獵」是否可以與「生態保育」相容?如何相容?又為什麼只有原住民擁有「持槍」、「狩獵」的「特權」?我們的顧問,同時也是東華大學自然資源與環境學系博士生呂翊齊,從國內歷史、國際現狀給予宏觀的背景介紹,也從近年實際投入原住民族狩獵自主管理制度改革闡述原民方做出的努力和溝通的困難。
歡迎支持保育又同時有所躊躇的你,一起來現場探索自己的底線和艱難議題的解方!
❚ 講師:呂翊齊(地球公民基金會顧問)
❚ 日期:2021/4/26(一)
❚ 時間:19:00-21:00
❚ 地點:地球公民基金會台北辦公室(中正區北平東路28號9樓之1)
*備註
王光祿是住在台東的布農族人,2013因持獵槍上山獵捕山羌、長鬃山羊,遭法院以《野生動物保育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判刑3年6個月;另外一位台東縣卑南族人潘志強,則是在2014年持獵槍獵捕山羌被捕,遭法院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判刑6個月確定。2017年,由於最高法院認為上述條例的處罰沒有考量原住民特殊情形,因此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