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治理新藍圖:從國土計畫到農政資源的永續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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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農村(地球公民基金會 提供)
《國土計畫法》從1997年首次提出構想,歷經近20年的醞釀與討論,2015年底完成立法,經過8年的準備期,「國土計畫」預計於明年5月正式上路,但在理應如火如荼審查「國土功能分區圖」的時刻,卻因「農地」的劃設、管理爭議,延宕國土計畫上路聲浪不斷湧現。然而,回顧「農地」治理的發展,可以理解此涉及的不僅是單一部門,而是至少橫跨國土管理機關、農業主管機關在土地使用、農產業相關等多如牛毛的法令、政策;要落實農地治理,需要的是相關部門的分進合擊、攜手合作。
法規繁多卻漏洞百出:農地多層定義與管制的挑戰
臺灣國土長期以來分為受《都市計畫法》所管的「都市土地」及現依《區域計畫法》所管的「非都市土地」。「都市土地」從日治時期就有市區改正、《臺灣都市計畫令》,並持續沿用至1964年公布《都市計畫法》,用以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促進有計畫的均衡發展。而佔全國土地8成的「非都市土地」則缺乏完善法制基礎的管理,並在戰後「以農養工」發展基調下,導致農業/農地成了產業發展結構下「被榨取的資源」外,亦使農工爭地情況加劇、農地快速流失且難以恢復。
在這樣的背景之下,政府在1973年公布《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農發條例」)、1974年公布《區域計畫法》,後續並逐漸完備相關子法,以「糧食安全」為首要的考量,透過立法的方式進行農地管理、嚴格限制現有農地轉用。
「農發條例」的公告實施,正式將土地管制正式化、條文化。 最初規範「農業用地變更為工業用地時,應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其後於1983年,修正為「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先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換言之,即便「農發條例」應是促進農地、農業發展,讓產官學投入農政資源,增加農民收入、利潤,卻在忽視農業/農地發展的多元想像下,打從農業發展立法開始,農地就一直被視為工業等各種發展的「儲備用地」,造成各界與農搶地、炒作農地,嚴重危機台灣糧食安全。
後勁溪上游至台塑仁武廠(地球公民基金會 提供)
另外,「農業用地」最初是指「供農用及與農業經營相關使用之土地」,意指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舍、曬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並以「使用現況」作為認定;但2000年「農發條例」修正,將「農業用地」的定義改以國土管理法規中的「土地使用性質應以依法指定供農業相關者」。
這樣改變的麻煩處是,「農發條例」的「土地使用性質應以依法指定供農業相關者」,在國土管理法規中會對應至不同對象。如受《都市計畫法》規範的「都市土地」是「農業區」、「保護區」。而《區域計畫法》及相關子法所管的「非都市土地」,則相對複雜許多,包含了11種「使用區」、19種「使用地」;其中,供農業相關的使用區,包含「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等;供農業相關的使用地則包含「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等,作為供農牧生產、供營林、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如下表1)
表1「農業用地」定義複雜,恐導致管理上的困難(地球公民基金會 製表)
農業用地 / 《農業發展條例》: 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依法供下列使用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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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區: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等 | 農業區、保護區 |
使用地: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 |
另一方面,在《區域計畫法》公告後,於1975~1986完成的第一次「使用地」劃設,因採依據當時土地的實際使用情形來編定,也導致「非都市土地」的使用與管制走向以「使用地」為依據的「現況凍結」,未能有更積極的管理作為。更糟糕的是,2000年修訂《區域計畫法》增加了「使用區、使用地」變更的規定,等同開啟「任意變更」的大門,讓農地更迅速的流失、更嚴重的破碎。
20221221台南歸仁農地違章工廠(地球公民基金會 提供)
農地流失與治理困境:分類分級管理如何實現土地永續?
《區域計畫法》大開變更大門的情況下,「農業用地」的管理不能只靠「現況凍結」的方式,而是需要一套兼顧農地「質」與「量」平衡的管理系統。即便《區域計畫法》的「使用區」,將農地分為「特定農業區」與「一般農業區」,其中「特定農業區」為「優良農地」,經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特別保護,因而原則上不會同意把這些土地變更為非農使用。
然而,《區域計畫法》以「特定農業區」與「一般農業區」作為農地分類分級管理依據,卻也忽視其他「使用區」(如: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中的農地管理需求;同時,更有「農業用地」中未涵蓋「都市土地」農業區的重大缺失。
因此,囿於農地管理需求之下,2012年農委會(現農業部)制定了「農地分類分級劃設準則」,將「農業用地」區分為4類。2018年《國土計畫法》公告實施的「全國國土計畫」,也參酌此劃設準則,作為「農業發展地區」及分類的劃設條件,因此,兩者劃設條件幾乎相同(見下表2)。
表2 「農地分類分級劃設準則」與「農業發展地區」及分類劃設條件幾乎相同(地球公民基金會 製表)
農委會(現農業部) 農地分類分級劃設準則 |
國土計畫 農業發展地區及分類劃設條件 | ||
第一種 農業用地 |
具備優良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功能及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土地,且禁止變更使用 | 農業發展地區 第一類 |
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維持糧食安全功能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地區 |
第二種 農業用地 |
具有良好生產環境,在為達促進農業發展多元化之目標下,仍有糧食生產之維持功能,並以維持農地農用為原則 | 農業發展地區 第二類 |
具良好農業生產環境、糧食生產功能,為促進農業發展多元化之地區 |
第三種 農業用地 |
具有糧食生產功能,但生產環境受外在因素干擾,在不違反糧食安全與農業生產環境之前提下,得允許其彈性使用及農地轉用 | 農業發展地區 第三類 |
具有糧食生產功能且位於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土地,以及可供經濟營林,生產森林主、副產物及其設施之林產業用地 |
第四種 農業用地 |
位於坡地之農地,但具有糧食生產功能,但在不破壞水土保持的情況下,得維持其農業生產使用 | 農業發展地區 第四類 |
農村聚落 |
農業發展地區 第五類 |
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能維持糧食安全且未有都市發展需求之都市計畫農業區 |
依「農地分類分級劃設準則」劃設「2015年全國農地資源分類分級結果」與國土計畫「農業發展地區」及其分類的劃設條件幾乎相同,但平地農地的分類劃設結果(下表3),卻呈現出二者於「優良農地」面積有11.28萬公頃(40.99萬公頃-27.95萬公頃 -1.76萬公頃)的落差;反而國土功能分區中的「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與非都市土地使用區的「特定農業區」的面積較接近,皆在27萬公頃上下。劃設結果的並陳比較,著實值得進一步探究緣由。
表3 「農地分類分級劃設準則」與國土計畫「農業發展地區」及其分類的劃設條件幾乎相同之下,劃設結果的差異值得關注。(單位:萬公頃)(地球公民基金會 製表)
平地 | 總計 | ||||
優良農業生產環境/農地 | 其他 | ||||
2015年全國農地 資源分類分級結果 |
第一種 | 第二種 | 第三種 | 61.95 | |
40.99 | 13.14 | 7.82 | |||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劃設結果 | 農1 | 農5 | 農2 | 城2-3 | 57.05 |
27.95 | 1.76 | 25.90 | 1.44 | ||
區域計畫- 非都市土地使用區(2018年) | 特定農業區 | 一般農業區 | 44.60 | ||
26.65 | 17.95 |
近期部分人士錯將11萬多公頃劃設差距,歸因於「國土計畫」將實質規劃權、劃設國土功能分區的任務下放到地方政府,且內政部未盡到積極把關的責任,等同是放任地方政府任意造成農地流失的結果,並以此為由,反對「國土計畫」上路。
他們卻無視地方政府對於土地使用現況的理解,才有助於更精準的劃設「優良農地」;且地方政府規劃權與管理權責的相輔相成,也使農地管理的課責更加明確,即地方政府需承擔農業發展、保存農地「農地農用」的責任,挹注資源把關農地變更、查處違規使用,以保障農民有更完善的農業生產環境投入耕作。
此外,中央的國土管理機關(內政部)、農業主管機關(農業部)的權責不同,因而有相異的「農地」治理範疇及目的,或許才是造成11萬多公頃劃設差距的關鍵因素。內政部為促進土地資源合理運用,強化整合管理以避免不相容使用所產生的衝突,讓全國土地永續的利用;農業部則為引導農產業的發展,因而有分類分級的需求,以分配農政資源的投注,投入更多農政、技術預算。因此,二者劃設結果的不同,正得以用來檢討內政部、農業部二部會農地管理的權責劃分,以進一步完善中央行政部門對於農地的管理制度,為農地生產環境帶來結構性改變,實現土地永續利用的目標。
捍衛農地多功能價值:農業永續發展的轉型路徑
理想上,農地治理應確保農地「質」與「量」兼具。而過往透過立法嚴格限制農地轉用,導引出重「量」不重「質」的結果,同時帶來了嚴重的反撲:歷年來《區域計畫法》增訂農地變更的相關規範、「農發條例」全文修正下,放寬農地農用的限制,也種下農地大量變更與違法使用的危機。此外,《區域計畫法》劃分的「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忽視「農業用地」中亦應涵蓋「都市土地」農業區的事實,顯示這分類方式無法作為農業主管機關奠基把關治理、農政資源投注的基礎。
即將上路的「國土計畫」,藉下放實質規劃權到地方政府,兼顧因地制宜的土地使用彈性;在導正過往《區域計畫法》下「非都市土地」任意變更與違法使用亂象,是依據「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研擬土地使用管制、引導使用。其中,僅有經各級「國土計畫審議會」同意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的農地,得以在5年內開發為非農使用;也嚴格規範「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供農業生產及其必要之產銷設施使用,並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國土計畫法第21條)。如此一來,在分類分級給予土地使用管理、引導之下,或許應更精確地進行「質」的管理,而非為衝「量」來犧牲/放寬了對於土地使用的管理。
另一方面,在「農發條例」的授權之下,農業主管機關以「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作為維護農地「品質」的核心,是遏止農業用地破碎變更、守護農地「總量」的主要把關者;而農地「總量」涉及的是農業主管機關對於權責範圍、農政資源投注標的之認定,而不論是否有國土管理體制(國土計畫)的改革,「農業用地」的定義修正,應是刻不容緩的任務。同時,長年來飽受批評的容許使用、變更使用審查依據不明,即什麼樣的農地可以轉用、不能轉用的依據為何?也仍待農業主管機關積極進行進一步的研析。
農業主管機關近期還有更大的挑戰,來自於對「農地多功能價值」的回應。在「農地多功能價值」中,視農地於糧食生產功能外,同時具備有提供生態保育、文化景觀、生物多樣性等功能,農業部也已逐步研擬推動「農業堆疊式給付」;但在發展主義者的觀點下,「農地」的價值仍停留在「土地開發的預備地」上。農業主管機關如何在面對發展主義的壓力之下,分配農政資源的投注,以確保質、量兼具的農地作為農產業發展的基石,正在考驗著農業主管機關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