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有難!反對宗教團體法讓違法寺廟就地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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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團體共同聲明暨連署書〉
山林有難!反對宗教團體法讓違法寺廟就地合法!
誰能告訴我們:這是合法還是非法?
違法占用公有土地的寺廟合法化?符合全民利益?
(地球公民協會提供)
從2005年開始,內政部就打算主導要讓全台約400多座違法佔用林班地、重測農地的宗教寺廟建築,就地合法化。近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以罕見的高效率,在一日之內有如神助的通過「宗教團體法」,其中第21條、28條、34條赤裸裸的為這些違法宗教寺廟解套,第21條明訂「宗教法人在本法施行前已繼續使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從事宗教活動滿五年者,得依公產法規辦理讓售。」所謂「繼續使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就是長期違法佔用的意思。此法一通過,全台違法宗教寺廟即全數可合法化。
目前該法案已經在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由於沒有委員提出異議,即將排入院會,極有可能在最近通過,極需立委或黨團在大會中出異議,要求重新討論。我們反對違法占用國公有地宗教寺廟合法化的理由如下:
一、百年來由於山林破壞,已造成嚴重的土石流、水患大災難。山林政策應以國土復育為上位原則,而非持續鬆綁山林開發。
二、此法嚴重破壞國家體制,包括國土規劃、國土復育、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法等。另外,位於山坡地之宗教寺廟更可能違反森林、建築、山坡地保育相關法規,造成水土流失等環境破壞,面對寺廟長期違法的行為,政府主管民政、森林、水保、區域計畫之官員竟視若無睹,已是嚴重失職,如今卻主動立法讓其全部合法,政府威信蕩然無存。
三、讓違法占用者合法化,不符社會公平正義,變相鼓勵人民違法占用、濫墾國公有土地,再想辦法尋求合法化,反正有前例可循。
四、政府多年來為非法寺廟就地合法,已在2001年頒布「未辦理登記寺廟補辦登記作業要點」,針對已存在但「未能」辦理登記的寺廟,可於該年四月一日起至隔年三月以前「補辦登記」。台灣許多寺廟與政商關係密切,如此一再為違法寺廟解套,實有不當利益輸送之嫌。
〈民間團體共同聲明暨連署書〉
山林有難!反對宗教團體法讓違法寺廟就地合法!
誰能告訴我們:這是合法還是非法?
違法占用公有土地的寺廟合法化?符合全民利益?
(地球公民協會提供)
從2005年開始,內政部就打算主導要讓全台約400多座違法佔用林班地、重測農地的宗教寺廟建築,就地合法化。近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以罕見的高效率,在一日之內有如神助的通過「宗教團體法」,其中第21條、28條、34條赤裸裸的為這些違法宗教寺廟解套,第21條明訂「宗教法人在本法施行前已繼續使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從事宗教活動滿五年者,得依公產法規辦理讓售。」所謂「繼續使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就是長期違法佔用的意思。此法一通過,全台違法宗教寺廟即全數可合法化。
目前該法案已經在內政委員會審查通過,由於沒有委員提出異議,即將排入院會,極有可能在最近通過,極需立委或黨團在大會中出異議,要求重新討論。我們反對違法占用國公有地宗教寺廟合法化的理由如下:
一、百年來由於山林破壞,已造成嚴重的土石流、水患大災難。山林政策應以國土復育為上位原則,而非持續鬆綁山林開發。
二、此法嚴重破壞國家體制,包括國土規劃、國土復育、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法等。另外,位於山坡地之宗教寺廟更可能違反森林、建築、山坡地保育相關法規,造成水土流失等環境破壞,面對寺廟長期違法的行為,政府主管民政、森林、水保、區域計畫之官員竟視若無睹,已是嚴重失職,如今卻主動立法讓其全部合法,政府威信蕩然無存。
三、讓違法占用者合法化,不符社會公平正義,變相鼓勵人民違法占用、濫墾國公有土地,再想辦法尋求合法化,反正有前例可循。
四、政府多年來為非法寺廟就地合法,已在2001年頒布「未辦理登記寺廟補辦登記作業要點」,針對已存在但「未能」辦理登記的寺廟,可於該年四月一日起至隔年三月以前「補辦登記」。台灣許多寺廟與政商關係密切,如此一再為違法寺廟解套,實有不當利益輸送之嫌。
請內政部公布符合宗教團體法第21條之要件,取得合法化資格之宗教寺廟有多少?所在縣市、建物所有人、教派,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編定,面積、土地所有權人等相關資訊,同時請經建會、內政部、農委會說明這些建物合法化可能的衝擊,並且召開公聽會釐清相關爭議後,再進入院會討論。請立法院國民黨、民進黨團,為土地、為人民及後代子孫把關,負起立法委員之職責,嚴謹把關,萬不可讓此宗教團體法草率送入院會通過!
聲明團體:
地球公民協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生態學會、高雄市野鳥學會、人本教育基金會、荒野保護協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高雄市柴山會、高雄市綠色協會、台南市社區大學、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高雄市教師會、高雄醫學院阿米巴詩社、台灣濕地保護聯盟、草山生態文史聯盟、看守台灣協會、中華民國野鳥學會、八頭里仁協會(依確認順序排列,社團連署中)
新聞連絡人: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祕書長‧林子凌
地球公民協會研究員‧楊俊朗
<宗教團體法爭議法條>
第二十一條
宗教法人於本法施行前已繼續使用公有非公用土地從事宗教活動滿五年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經主管機關核轉土地管理機關,依公產管理法規辦理讓售。
前項供宗教目的使用之土地,得優先辦理都市計畫或使用地變更編定。
各級政府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時,應以維護既有合法宗教用地及建築之完整為原則。
第二十八條
宗教建築物指宗教團體為從事宗教活動,依建築法令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宗教建築物為社會發展之需要,經宗教建築物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許可,並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者,得為其他使用。
宗教法人所有之宗教建築物供其作為宗教活動使用者,得依房屋稅條例免徵房屋稅,其基地得依土地稅減免規則免徵地價稅。供出租使用,且其收入全部作為宗教目的使用者,亦同。
第三十四條
本法施行前,寺院、宮廟、教會附設之納骨、火化設施已滿十年者,視為宗教建築物之一部分。但以區分所有建築物為宗教建築物者,不適用之。
前項視為宗教建築物一部分之納骨、火化設施,其有損壞者,得於原地原規模修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