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開「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真相!
您在這裡
您在這裡
揭開「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真相!
2009/4/15
近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以罕見的高效率,在一日之內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一旦該法成立,將造成極大的稅金漏洞與環境災難。
一、資格取得容易
宗教團體法所稱的宗教團體包含三類,一為寺院、宮廟、教會,二為宗教社會團體,三為宗教基金會。第一類只要有一個神職人員且有一個合法建物可供宗教活動,第二類只要有30個發起人,就都可以登記成立。換句話說,一旦「宗教團體法」公布,住家旁的神壇、問事壇將立刻升格為「宗教團體」,如果你家沒有神壇,趕緊去設一個吧!因為這樣你就可以享有本法所賦予的免稅優惠,而國內也將處處都是宗教團體,成為全世界宗教信仰最虔誠的國家。(第8、10條)
二、免稅條款不符公義,引誘全民逃漏稅
「宗教團體法」賦予宗教團體免申報所得稅(第24條)、宗教建築物免徵房屋稅與地價稅(第28條)的優惠條件。免稅條款缺乏社會公平與正義,對同為非營利組織的其他社福團體極不公平;再加上宗教團體的資格認定寬鬆,個人、企業或社團都可以冠上宗教名義來逃漏稅,如此一來將形成全民大逃稅,國家稅收大大銳減。
三、違法占地變合法,變相鼓勵違法侵佔
長期以來,許多宗教寺廟違法占用、濫墾國公有土地,嚴重破壞環境,衝擊國人性命財產安全;但是「宗教團體法」竟大開方便之門,讓違法占用滿五年者,取得合法購地權力(第21條)。原本水土流失、國土不安的問題,不僅沒獲得解決,更因該法加持而變得無法可管,明顯以出賣全民的公共財產及身家安全,來圖利違法占地的宗教團體!同時此例一開,無異變相鼓勵民眾先佔用國土再尋求合法化,有權力者就是國土規劃者,完全破壞包括國土規劃、國土復育、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法等在內的國家體制,極度違反社會公平正義。
揭開「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真相!
2009/4/15
近日,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以罕見的高效率,在一日之內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一旦該法成立,將造成極大的稅金漏洞與環境災難。
一、資格取得容易
宗教團體法所稱的宗教團體包含三類,一為寺院、宮廟、教會,二為宗教社會團體,三為宗教基金會。第一類只要有一個神職人員且有一個合法建物可供宗教活動,第二類只要有30個發起人,就都可以登記成立。換句話說,一旦「宗教團體法」公布,住家旁的神壇、問事壇將立刻升格為「宗教團體」,如果你家沒有神壇,趕緊去設一個吧!因為這樣你就可以享有本法所賦予的免稅優惠,而國內也將處處都是宗教團體,成為全世界宗教信仰最虔誠的國家。(第8、10條)
二、免稅條款不符公義,引誘全民逃漏稅
「宗教團體法」賦予宗教團體免申報所得稅(第24條)、宗教建築物免徵房屋稅與地價稅(第28條)的優惠條件。免稅條款缺乏社會公平與正義,對同為非營利組織的其他社福團體極不公平;再加上宗教團體的資格認定寬鬆,個人、企業或社團都可以冠上宗教名義來逃漏稅,如此一來將形成全民大逃稅,國家稅收大大銳減。
三、違法占地變合法,變相鼓勵違法侵佔
長期以來,許多宗教寺廟違法占用、濫墾國公有土地,嚴重破壞環境,衝擊國人性命財產安全;但是「宗教團體法」竟大開方便之門,讓違法占用滿五年者,取得合法購地權力(第21條)。原本水土流失、國土不安的問題,不僅沒獲得解決,更因該法加持而變得無法可管,明顯以出賣全民的公共財產及身家安全,來圖利違法占地的宗教團體!同時此例一開,無異變相鼓勵民眾先佔用國土再尋求合法化,有權力者就是國土規劃者,完全破壞包括國土規劃、國土復育、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法等在內的國家體制,極度違反社會公平正義。
當年慈濟醫學院尋找預定地時,有人提供花蓮鯉魚潭附近的一塊地給證嚴上人,上人說:「這個地方用不得,因為我太喜歡,所以不忍心佔有它、破壞它。」而毅然做了割捨的抉擇,希望保有清新自然的湖光山色。相信大部分的宗教團體也和證嚴上人一樣,擁有慈悲與大愛,不會樂見「宗教團體法」帶來台灣山林浩劫、種種不符社會公義的現象、以及對宗教團體形象的扭曲。
為了進一步了解這個法案造成的影響,我們向內政部民政司宗教輔導科求證:「符合第21條,違法占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滿五年,得依公產法規辦理讓售的寺廟到底有多少?所在的土地使用分區等...」該科黃專員表示:僅在上一次補辦寺廟登記時知道有5,000多家不符土地、建築、消防等規定的寺廟,但其中有多少是違反土地使用分區、或佔用國公有土地等,目前內政部沒有資料。
也就是說:內政部在推出宗教團體法時,完全不知道這個法令會讓多少違法寺廟合法化?也未評估違法寺廟合法化後,對國土保安、農業發展,都市與非都市土地的計畫的衝擊有多大?這樣一個粗糙的法案,行政院敢送出門?立法院也敢通過?真是不可思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