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稿】日月無光河川泣 行政院水污修法不容再拖 水汙法修法聯盟推動民間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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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3/12)上午水污法修法聯盟與林淑芬立委、邱文彥立委、李桐豪立委、周倪安立委於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跨黨派聯合提出當前國內最完備之《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一同呼籲政府盡速回應民間修法需求,立即提出行政院版之修法草案。
台灣各地水污染頻發 竟無法可管
2013年底,台灣各地陸續爆發嚴重水污染事件,如高雄日月光埋設暗管偷排廢水、彰化電鍍廠排放有毒電鍍廢水、桃園觀音工業區廢水超標三十倍等,嚴重污染河川,影響地區水體品質,危害公眾健康,引起社會大眾高度關注,凸顯出現行《水污法》有所闕漏,不足以遏止不肖業者僥倖作為。
現行《水污法》於民國63年7月11日總統令制定公布施行;民國96年12月12日進行最後一次修正,迄今已八年未修法。從近年來嚴重水污染事件可看出不肖廠商違法行為日益精進,但政府竟怠於修法,使水污染管制措施無法與時俱進,放任不肖業者以用各種手段違法排放廢水,卻逍遙法外、無需負責。
環團成立聯盟 呼籲政府盡速修法
面對社會各界修法提高罰則之呼聲,環境法律人協會、法律扶助基金會、看守台灣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台南市社區大學研究發展學會等長期關注環境議題之民間團體發起「水污法修法聯盟」,廣邀各界學者專家,歷經2個多月密集開會討論,提出當前國內最完備的《水汙法》修正草案。本修正草案已獲林淑芬立委擔任主要提案人,邱文彥立委、李桐豪立委、周倪安立委擔任共同提案人,是目前唯一跨黨派聯合提案之草案。
目前水污法修法共計有十八個版本在立法院通過一讀待委員會審查,而衛環委員會也排定本周四進行水污法審查的詢答,民間版雖尚未完成一讀送進委員會共同審查,但在今日跨黨派出席委員的合作下,未來也將在水污法逐條審查的委員會前排入議程,實質修法;而我們也將把民間版的內容先送給相關委員,在本周詢答時把民間版的精神納入質詢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的內容中。
水污法修法聯盟與林淑芬立委、邱文彥立委、李桐豪立委、周倪安立委在此一同呼籲政府盡速回應民間的修法需求,並要求政院版的修法草案盡快提出,莫再放任惡劣的業者恣意排放有毒污水,嚴重污染河川,破壞生態,危害環境與人體健康。
民間版《水污法》修正草案之修法重點
1. 違法行為之罰金、罰鍰提高十倍:
事業違法排放廢(污)水,其污染不僅危害河川、土壤甚鉅,需長時間及大量金錢始能復育,且亦影響農業灌溉與民生用水,現行法第四章罰則之罰金或罰鍰之數額均與事業單位所得獲利相距甚遠,不足以遏止此類不法行為,同時為因應通貨膨脹及物價指數上漲,爰將第四章罰則之罰鍰、罰金數額提高十倍,以嚇阻不肖業者違法排放廢水之情形。
2. 明文禁止繞流排放、未經許可稀釋排放廢水等惡性重大行為:
現今水污染防治實務上,不肖業者慣用繞流或未經許可稀釋之方式排放廢水,使主管機關縱發現有水污染之情事後,亦難以查明污染之源頭,有鑒於此,將「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2條第12款、「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第8條之規定之規定納入本法予以規範,明文禁止業者繞流排放、未經許可稀釋排放廢水等惡性重大行為。
3. 明確訂定「三階段裁罰標準」供主管機關據以命停工、停業、廢止許可或勒令歇業:
現今水污染防治實務上,主管機關於不肖業者有違反本法行為且情節重大時,依法「得」命其停工、停業,惟主管機關恐受業者施壓或其他政治考量,不敢命不肖業者停工、停業,放任其污染擴大。為強化水污染防治之效果,本修正草案於行政罰則特增訂「三階段裁罰標準」,限縮主管機關裁量權限,明確規範主管機關為停工、停業、廢止許可或歇業之裁罰與裁量權限,當業者違法情節輕重有所不同時,給予不同程度的裁罰,以符合法律明確性及比例原則。
4. 增訂復工計劃公開審議制度:
針對情節重大之污染,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第63條第1項所提出之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污泥處理改善計畫,主管機關應立即予以公開,且應給予本法第72條所定之受害人民及公益團體於主管機關完成審查前表示意見,讓民眾得以在審查程序中參與並表示意見,作為主管機關審查時之參考;主管機關於審查時應對外遴聘至少三名專家學者擔任審查委員,並作成會議紀錄且予以公開,讓民眾透過公開審查機制得以參與、監督審查會議。
5. 明文確立政府資訊公開原則:
參酌美國緊急計畫及公眾資訊公開法(Emergency Planning and Community Right-to-know Act, EPCRA)之立法精神,並因應《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建置化學物質源頭登錄制度及資訊公開等立法方向,修正第六十九條規定,確立政府資訊公開之原則,供民眾上網查閱知悉,以達協助主管機關執法之效果。
水污法修法聯盟發起團體:
環境法律人協會、法律扶助基金會、看守台灣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台南市社區大學研究發展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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