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亞泥展限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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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泥新城山礦場(網友Munch提供)
文/黃靖庭(地球公民基金會花東辦公室專員)
亞泥新城山礦場違法展限
「反亞泥還我土地運動」持續超過30年,泰半的原耕作權人都已離世,抗爭運動也延續至第二代。今年10月中旬,因受卡努颱風外圍環流影響,花蓮經歷了一場為期三天的超級豪大雨,累積雨量破千毫米。當下,筆者與居住在亞泥礦區正下方的富世族人聯繫,族人表示:「每天都活在恐懼中」,隨時擔心土石流、山崩的生活,外人難以想像。
1973年,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亞泥)以詐欺、偽造族人的土地所有權拋棄同意書,聯合秀林鄉公所塗銷耕作權登記、占用族人土地來取得原保地的土地使用權,造成原本住在礦區山腰平台上玻士岸Ayu部落的50戶族人集體迫遷到山腳,無法再踏上賴以維生的耕地、獵場。每當颱風、豪雨或地震,被迫遷的族人只能膽戰心驚的乞求上帝別讓土石沖毀家園。
亞泥開採已40年,期間從未進行環評,也沒有告知和經過族人同意。今年3月14日經濟部又再次核准亞泥採礦權展限20年,海拔高度776公尺的新城山,未來將只剩下不到120公尺[1]。10月11日,監察院公布亞泥礦業權展限案(以下簡稱亞泥展限案)調查報告,再次凸顯該案中環境敏感區、行政裁量權、現行礦業法的不妥適與未踐行原住民族知情同意權等問題。
亞泥礦區減區範圍圖(淺棕色範圍是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淺藍線條為土石流潛勢溪流、橘黃色為居民村落)吳其融製圖/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礦務局閉眼審亞泥:未評估土石流潛勢溪流與地質敏感區
亞泥新城山礦區有DF003、DF004與DF022三條土石流潛勢溪流,曾於2012年蘇拉颱風期間發生土石流,造成當地富世橋阻塞、土石溢流出農路及下游建物遭受土石撞擊與掩埋。水保局於2016年12月14日發文告知亞泥此事,並副本給礦務局,亞泥卻未將這事件在申請展限的「開採構想及其圖說」中納入評估。
更離譜的是礦權展限的主管機關-礦務局與經濟部,竟於知情的情況下,睜一隻眼閉一隻眼,未針對土石流潛勢溪流做現場調查與評估,就讓亞泥展限申請在短短三個月左右迅速通過!
花蓮縣府與地調所相互推責
此外,亞泥亦有位於地質敏感區之疑慮。花蓮縣政府曾發文告知礦務局:「1.亞泥新城山礦區「似」位屬地質敏感區(山崩與地滑)。2.是否位屬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需由申請人(亞泥)洽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或洽詢專業地質調查顧問公司進行確認。」
依《地質法》第8條規定:「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部或一部分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於申請土地開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礦務局承辦人員卻僅僅自行於地調所網站查詢活動斷層,而未向地質法主管機關(經濟部、花蓮縣政府)洽詢地質敏感狀態,逕作出「採礦與礦權展限非屬《地質法》第8條所稱之『土地開發行為』,無需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的認定,即給予展限處分。
監察院提問:「為何未正式函詢地質調查所或請亞泥公司自行查詢?」
礦務局承辦人員孫技士回應:「縣府說是地調所權責,地調所說是縣府權責,機關推來推去,我同仁幫忙上網查」。
文化局函文告知:不得辦理採礦
文化資產保存方面,花蓮縣政府文化局曾函文告知礦務局,亞泥展限案的礦區範圍內涵蓋花蓮縣的縣定遺址-「富世遺址」,依照《文資法》,不得辦理採礦。但經濟部與礦務局卻以亞泥公司已簽切結書表明未來沒有向遺址方向開採的計畫,即核准亞泥展限。
然而,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切結書僅具有民法的拘束力,有極大不確定性及行政裁量空間,行政機關只能督請亞泥遵守切結承諾。這樣的輕鬆過關,合理嗎?
監察院調查報告將上述環境敏感區位的認定過程清楚揭露,並將相關機關往來公文的內容與時間調出,明確指出經濟部、礦務局、地調所與花蓮縣政府之間,權責劃分不清、互相推諉責任,於展限案核准過程,違反了《地質法》與《文資法》,未依法行政,確實有疏失,以致亞泥展現案草率通過。
富世遺址(太魯閣遺址):單石(詹壹雯攝)
監察院糾正花蓮縣政府行政作為延宕
該礦區有125公頃屬於「國有原住民保留地」,為亞泥向花蓮縣政府承租。除了前述偽造文書外,依相關法規規定,原保地續租事宜由花蓮縣政府核定,並依行政程序法,處理期間為2個月。但從2009、2010年土地租約相繼到期後,亞泥向花蓮縣政府提出續租申請,遲至2015年才由縣長傅崑萁簽出「否准亞泥續租土地」的公文,處理期間超過5年,遠超過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2個月。
但今年3月,花蓮縣政府態度180度大轉變,批准亞泥續租並收取租金。這漫長的6年期間,花蓮縣政府未調查相關妨害公益的情形,也未依循民事訴訟程序請求亞泥返還土地,而是讓亞泥持續在原住民族土地上大肆採礦,此舉不僅讓花蓮縣庫損失為數可觀之租金(2億2,117萬5,508元)收入所生孳息,更使族人長期流離失所!
礦業法的兩大問題,損害環境生態與族人權益
亞泥要採礦之前,依照《礦業法》需經過以下程序:
監察院指出礦業法不妥適之處:
1.霸王條款:駁回已設定礦業權的機關,必須補償礦業者的損失。
2003年《礦業法》修法時,增訂「設定礦業權後的礦區,如被劃設保護區而有被駁回礦業權的情形,劃設機關必須補償礦業權者的損失」,此修法導致各行政機關為了避免負擔補償之龐大費用,不願也不敢劃設禁止採礦之區域。
以位於宜蘭大白山的萬達鑛業礦場為例,礦區距《文資法》列管的珍稀物種「台灣水青岡」植群僅50公尺,但因為此霸王條款,主管機關林務局遲遲未依法公告保護區範圍。在業者執意開發下,主管機關要承受背負龐大賠償金額的壓力,對於台灣環境生態保育及礦脈蘊藏量之管控,產生嚴重不良影響。
2.忽視原住民族權益:未明訂在進行礦業權設定或展限時,應實踐《原基法》第21條,徵得原住民族同意。
行政院於去年11月,委由張景森、林萬億兩位政委召開研商會議。原民會於會中清楚表示礦權展限應踐行《原基法》第21條的立場,但卻被張景森政委以「原民會自成立以來有哪些事項落實過原基法第21條?」駁回,最後作出「應於新礦業權設定階段或既有礦業權之新礦業用地核定階段踐行,至礦業權展限階段尚無需踐行」的結論。
但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出,《原基法》第21條是保障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的條文,且礦業權設定或展限之階段,雖未進行到實質開發階段,但已有造成原住民族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遭受侵害的風險,以行政法一般原則中的「公益原則」,礦權展限時應踐行《原基法》第21條。
當地居民與環團在新城亞泥拉起在「自己土地流離失所」。(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監察院彈劾不了四大行政機關 族人持續活在恐懼中
監察院調查報告清楚指出行政院、經濟部、礦務局與花蓮縣政府於亞泥展限案上皆有違失(如下附表),以及《礦業法》亟需修法的事實。然而,監察院52頁共3萬多字的報告只點出問題,卻彈劾不了讓族人持續活在恐懼中的怠惰官員,也改變不了亞泥展限已核准未來20年持續挖礦的事實,民進黨政府對此須有更積極的作為。
[1] 資料來源:2016年11月24日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展限開採構想及其圖說
(本文為2017/11/13獨立評論在天下投書:繼續侵害山林20年!亞泥展限,這4個單位都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