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南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漁民勝訴 高市府應立即命震南公司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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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8/22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撤銷高市府的震南案環評審查結論,張譽尹律師和居民聽聞勝訴歡欣鼓舞
高雄新園農場震南鐵線開發環評案,經過漫長三年的纏訟,我們確定贏了!
高雄新園農場震南鐵線開發環評案,為2015年由路竹居民許東源、湖內漁民李耀慶、劉瑞泰為原告,針對高雄市政府(後稱高市府)2014年5月通過的「震南鐵線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產業園區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環評審查結論,提起行政救濟。提告的原因,在於震南公司預計於新園農場上興建的酸洗工廠,所產生的廢水中含有重金屬、高濃度氯鹽,影響路竹農業灌溉用水及二仁溪下游湖內茄萣的養殖用水,工廠排放的酸霧亦恐影響當地農作物的生長。
本案結合了湖內農民、路竹居民、高雄市路竹區環保促進協會、當地李長生議員、環境法律人協會(EJA)及地球公民基金會的努力,自2015年4月提起訴、2015年10月進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經歷13次開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終於2017年8月22日撤銷高市府的環評審查結論,宣判李耀慶、劉瑞泰兩位湖內養殖漁民勝訴。然而,高市府並未盡速檢討本案環評的瑕疵,反而於同年9月15日上訴,要求最高行政法院撤銷此判決。可貴的是,經過近6個月的審理,最高行政法院於今年2月27日作出107年度判字第111號判決,維持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判決高市府敗訴!也就是說,湖內養殖漁民再度勝訴,且是終局勝訴!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11號判決,對於環境影響評估制度的本質、環評委員會的職權、法律上利害關係人的認定與判斷、法院對於環評處分的審查界限,做出了更深入,更細緻的論述,實在令人激賞。其中,主要幾個論點包括:(判決書P.97以下)
1. 環評制度內涵在於環保及經濟的權衡,非僅屬技術性專業判斷:
環評制度為「環境永續維持」及「經濟發展」兩種社會價值在個案事實中的權衡配置,有界定廣義相鄰且相互影響之產權的功能,因此環評委員會應對相鄰產權間之權利影響內容加以說明,而非僅是純技術性的專業判斷。
2. 案件是否進入二階,要進行風險重大性的判斷:
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9條各款有關進入二階環評的「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要件判斷,應在於開發案的環境風險是否重大。若風險有發散可能且發散速度無法預估,則風險應屬重大而應進入二階環評;若風險程度是收斂或極度緩慢發散,則可不進入二階。
3. 本案程序上,湖內漁民對於震南公司的環評審查結論具有利害關係,因此有當事人適格:
廢水因子的利害關係認定,要視地形及水流現狀而採取「變形蟲」式的範圍界定,依照廢水流經的區域判斷誰是利害關係人,而非同心圓模式,故震南公司新園廠的廢水既然會排入二仁溪,再經抽水站抽水供漁民李耀慶、劉瑞泰養殖所用,則李、劉二人對於震南公司的環評審查結論有利害關係存在,具有事人適格,可成為本案的原告。
震南公司在法院判決後仍繼續施工,現已蓋好第一座廠房。
4. 本案實體上,高市府於一階環評即給予環評審查通過之審查結論,為違法:
高市府應確認震南公司在環說書及會議上所揭露之環保對策是技術上可行的,然實際上震南公司新園廠的開發行為對環境衝擊之風險程度難以預測及控管,故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本案應進入二階環評之判斷,並無違誤。
5. 後續高市府應就本案開發行為的廢水處理對於周遭鄰地的負外部性風險是否處於可控管程度及風險收斂狀態,進行查證及判斷。
既然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我方勝訴,故我們要求:
1. 高市府立即命震南公司停止施工,立即重啟環評審查!
2. 震南公司立即停工,並拿掉新園廠的酸洗製程,以還給路竹阿蓮居民乾淨的農地、還給湖內茄萣漁民乾淨的河水!
◎發稿單位:環境法律人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高雄市路竹區環保促進協會
》延伸閱讀
震南環評案纏訟兩年 居民勝訴 要求立即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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