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漏洞財團鑽,環評失靈沒把關

豐坪溪水力開發(世豐電力)訴訟案
2024 年 0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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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漏洞財團鑽,環評失靈沒把關-豐坪溪水力開發(世豐水力)案(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豐坪溪水力開發計畫(世豐電力)位於花蓮縣南端的卓溪鄉,緊鄰玉山國家公園、玉里野生動物保護區,預計開發兩座電廠、兩個攔河堰,裝置容量總計37.1MW,恐將台灣僅存沒有構造物的天然溪流-豐坪溪斷流約8公里。1999年豐坪溪水力開發計畫(世豐電力)通過二階環評,但2005年因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以下簡稱環評法)被勒令停工後,2009年通過「環境現況差異分析」(以下簡稱環現差)審查後,再次準備復工,但因公司經營問題,2013年再次停工。直到2019年被正崴集團收購,期間堰壩與電廠主體工程長達6年以上的停工,已逾越《環評法》16-1條規定3年重新評估時限。(請參閱附件一大事紀)

對此,地球公民基金會與卓溪鄉太平部落族人施建民於2021年8月對豐坪溪水力開發案(世豐電力)提出《環評法》訴訟,要求環境部命世豐電力再次進行環境現況差異分析,重新檢討本案在15年前通過的審查結論,讓開發規模與因應對策符合當前的環境現況。但遺憾日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球公民及當地部落族人敗訴,然而判決理由指出《環評法》存有漏洞,讓陳年舊案無法受到合理的把關,也讓環境變異的事實難以有所因應。透過律師、部落族人以及環境現況資料,揭露當前環評法制的種種漏洞,呼籲環境部應善盡職責修改法規,不再讓法規的漏洞成為環境治理的大破口。

法律扶助基金會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律師羅惠馨說明,《環評法》立法精神是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因此無論變異原因為何,當外在環境發生變異就有重新調查的必要,讓調查資料透過環評機制中可公開參與的專家委員審查,讓不合時宜的因應對策與開發規模重新調整。而法院也在判決書指出:環境資訊與預測無法切合環境變化,導致評估失真,是當前《環評法》應該重視的課題。我們很遺憾這樣的立法漏洞,讓法院愛莫能助,無法做出合理判決。

老舊環評衍生的問題並不會因為法律漏洞就可以視而不見,司法是最後一道防線,有其限制;環境部應承擔職責,儘速修法,明確環境部及開發商權責,不要再讓居民承受環境風險,也不要再用敷衍的態度面對環境變異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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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基金會原住民族法律服務中心律師羅惠馨說明,判決書指出環境資訊與預測無法切合環境變化,導致評估失真,是當前《環評法》應該重視的課題。(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本案的原告,花蓮卓溪太平部落族人施建民Lucas Sunavan,控訴2年前世豐電力進行部落溝通時,承諾部落將公開最新的監測資料,但除了距今15年的環評資料,直到訴訟時才看到世豐所謂的「監測資料」,但居民最關心的地質安全跟水文竟在這裡面完全看不到,而且環境部甚至曾跟世豐電力失聯6年,有6年沒有任何監測的紀錄,這就是為什麼要提出訴訟,因為部落想要知道環境現況到底為何。

如果世豐口口聲聲委託專業團隊監測,為什麼不公開這些最新資訊接受公評,讓部落有知情的權益,也讓社會大眾有監督的管道,更讓獨立的環評委員審查因應對策的合理性,部落期待由公正第三方來仔細審視調查項目、方法、資料與結論的合理性,而非僅是世豐電力在各部落僅有一場的說明會用口頭描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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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卓溪太平部落族人施建民Lucas Sunavan請大家聽聽在地部落居民心聲,世豐僅有15年前環評資料及一次口頭說明會,環評法制有漏洞,剝削部落知情權益。(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地球公民基金會議題部專員梁聖岳指出,判決書除了併陳各方說法,完全沒有回應豐坪溪流量變異,及世豐電力的監測資料在統計上已達到顯著差異的事實。透過國立成功大學水利及海洋工程學系教授王筱雯,分析豐坪溪立山水文站的旬流量(每10日之平均流量)資料,發現豐坪溪流域不同年間的流量變異在統計上有顯著差,也就是說豐坪溪近年來豐越豐、枯越枯,導致發電與其他用水需求的不確定性增加,而資料也顯示一年中至少有超過三分之一的時間無法同時滿足發電、生態、灌溉與生活等需求。(請參閱延伸閱讀)

世豐電力在訴訟書狀中所提出的監測資料,除了長達6年以上的空缺證明環境部根本沒有確實監督外,所有監測項目頻度皆是每3個月一次,調查方法、統計方法都沒有交代,這樣的資料根本無法反映動態且需連續監測的河川環境,更別說發現環境問題時,提出因應策略,改善對環境衝擊與影響。另外,本會依世豐電力提出的監測資料進行統計檢定,發現河川生態的15個項目中有高達11項,在2019年準備復工前後有顯著差異,水質的項目也有同樣的現象,如果連開發者自己提出的資料都有顯著差異,為何環境部還能視而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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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梁聖岳指出,世豐違反規定3年重新評估時限,判決書完全沒有回應豐坪溪流量變異,且連世豐提出的資料都有顯著差異,環境部看不見法制漏洞,不命世豐補做環現差。(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台灣河溪網秘書長鄒明軒揭露,世豐電力的監測項目避重就輕,根本沒有針對水壩設置之後,河川棲地變遷以及土砂運移進行評估,特別是攔水建壩之後會如何改變水溫、水深與河川形態,堰壩上下游全然不同的環境改變,可能將只有適應力強韌的外來種能夠適應,對於棲地條件有所要求的原生種恐將蕩然無存。此外,世豐電力口口聲聲宣稱的生態基流量根本沒有任何意義,因為二處堰壩承諾的基流量0.48cms(平方公尺秒)及0.06cms(平方公尺秒),分別只有其枯水期3%~5%的流量,說不會斷流完全是騙人的,更與國際上普遍接受30%~40%多年平均流量等相關標準相差10倍以上,明顯難以維繫河川棲地品質。

拿著20年前隨便套個標準設定的最低放流量,忽略減流段整整8公里的影響、忽略河川維持自然機能所需要的流量組合,更不用說其承諾的放流量,到底要如何擔保下游的農業灌溉不受影響?這種案件能通過,環境部跟能源署都是幫兇。在豐坪溪流域興建如此規模的堰壩,更違反國際保護天然河川、保護未受堰壩箝制的自由奔流河川(free-flowing river)的趨勢,將是台灣發展綠能的國際之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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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河溪網秘書長鄒明軒揭露,世豐承諾的基流量只有其枯水期3%~5%的流量,與國際30%~40%多年平均流量標準相差10倍,更違反保護天然自由奔流河川(free-flowing river)的趨勢。(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黃斐悅強調,環評法制對陳年開發案的管理失靈,導致了世豐案的各種亂象。目前環評案件細分為原始的「環評」(一階或二階環境影響評估),及通過環評後再送的「環現差」(環境現況差異分析)、「環差」(環境差異分析)、「因應對策」、「環境影響調查報吿」......等多種不同類型,然而1994年通過的《環評法》,是圍繞著「一、二階環評」發展出來的制度,其他類型案件怎麼調查、怎麼審理,整部《環評法》鮮少著墨。

老舊的《環評法》立法已30年,台灣已累積了非常多陳年舊案,但環評法制卻未與時俱進,導致「環現差」、「環差」案件爭議不斷。例如,「環評案」在作成審查結論時,依法有通過、不通過、進二階......等等類別,而「環現差」、「環差」在法理上中並沒有「不通過」的選項,即便環境部將案件退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仍可一送再送,如位於東海岸爭議22年的黃金海休閒渡假村;或是透過假動工來規避「環現差」,像是於15年前(2009年)通過環評的東海岸寶盛水族生態遊樂區、22年前(2002年)通過環評的滿地富遊樂區。又如世豐電力,僅因《環評法》第16-1條並未載明環現差需進行幾次,依照環境部目前的法令解釋,開發單位僅於15年前作過一次「環現差」後,無論停工多久都不必再行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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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公民基金會副執行長黃斐悅呼籲,環境部正視嚴重法制漏洞,讓陳年老舊的環評個案能有檢討、退場機制,對未來的案例有所把關,落實台灣環境正義。(地球公民基金會提供)

本案的訴訟結果呈現出《環評法》16-1的嚴重漏洞,我們呼籲環境部正視此荒唐現象,讓陳年老舊的環評個案能有檢討、退場機制,對未來的案例有所把關,並針對「何時應作環現差、環現差的評估方法、環現差審議及作結方式」等三大項目,要求環境部進行制度檢討與修訂,不要再有下一個世豐案,讓環境治理符合環境生態現況與變異,落實台灣環境正義。

【延伸閱讀】

【閱讀秘書】

  • 《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6-1 條:開發單位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為。
  • 環境現況差異分析(環現差):依據《環評法》16-1條,開發單位通過環評審查,並取得開發許可後,逾三年始實施開發行為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主管機關審查。 其立法精神在於處理環評通過後的環境變遷事實。若開發單位超過三年遲未動工,就必須以「當前環境」重新檢視過去通過的「環評」計畫是否還合適。
  • 生態基流量:河川維持正常機能下所必要的最低流量,維持河川生態系統穩定與平衡所需之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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