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南環評違法 當地居民起訴請求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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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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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南鐵線公司位於新園農場的建廠環評案於2014年5月30日由高雄市政府公告一階有條件通過,然而環評審查過程皆未有民眾參與,當地居民亦是2015年春才得知有此建廠案。基於對此案環評審查結果的妥適性存疑,包括新園農場所在地的路竹居民許東源以及及可能因震南排放之廢水而受影響之湖內居民李耀慶等人,於2015年4月,針對該案環評向訴願機關環保署提起訴願,請求撤銷環評結論。

然同年8月20日,環保署環訴字第1040038211號函訴願決定書,竟以李耀慶等湖內居民並非居住在開發行為半徑5公里範圍內之居民,又未釋明其如何受開發行為影響,無法被認定為利害關係人,且原告許東源應已知環評決議已通過,提起訴願已逾法定期間為由,而作成訴願不受理決定。此訴願結果,許東源、李耀慶等訴願當事人皆有所不滿,故將針對訴願結果,於2015年10月19日上午,李耀慶及許東源兩位訴願相對人會同環境法律人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兩個團體,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召開要求法院撤銷震南環評的記者會。

環境法律人協會郭鴻儀律師指出,之所以要針對震南案的環評提起訴願跟行政訴訟,在於本件環評審查結論,將原本應進入二階更仔細審查的項目,列為一階審查結論的附款,而有規避二階環評的嫌疑。換言之,本案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原本應該是要進入二階審查,但主管機關高雄市環保局,卻不將本案進二階以釐清是否震南案是否確實有對環境有重大影響,而是直接在一階的環評審查結論中對震南公司開出一些未來必須履行的條件,再假設若震南公司作到這些條件就不會對環境有重大影響。郭鴻儀律師強調,此作法完全是導果為因,在許多環評案件都可見此違法的狀態,震南案即是其中一例,但這樣的作法會完全架空環評精神,無法落實環評事先預防的概念。

行政訴訟起訴人暨湖內居民李耀慶則表示,他們養殖魚魚蝦所用的水,都是取二仁溪作為水源,訴願結果竟然說影響理由不夠清楚,完全是將他們的生計視為無物!像他一樣位於湖內、茄萣的養殖人,其實只是想要好好生活、養出可以讓人安心食用的海產。環評的作用,不就是要保護讓他們可以安心養殖嗎?為何在震南這個案子,這樣的心願卻不可得?李耀慶大呼不解。

對此,環境法律人協會張智鈞律師補充說明,訴願結果是以湖內居民李耀慶居住地距離震南案預定建廠位置超過五公里,所述理由又未能釋明其如何受影響,故難以被認定為受環評保障的利害關係人。然而,實際上既然是「釋明」影響,只要湖內居民主張的事實大致可以得到開發會對有其影響即可,不需到要「證明」的程度。依此,訴願機關環保署對於「釋明」程度的要求,實際已經到達「證明」的程度,過度提高人民進入行政救濟體系的門檻。

至於行政訴訟起訴人暨路竹居民許東源,則是氣憤表示,從環評審查過程的民眾缺席,到民眾要求環評爭議未釐清前暫停舉辦開工前公開說明會卻未得回應,甚至8月的公開說明會中居民還遭到大批警力限制不得參與會議,這些都在在顯示震南環評程序瑕疵。雖然震南公司建廠預定地與其住處僅一個馬路之遙,其要參與震南公司的環評程序,卻是路遠迢迢!在此狀況下,提起環評訴訟真的是逼不得已,只求司法能夠給他們一個公道。

記者會最後,兩位起訴人、環境法律人協會律師及地球公民基金會共同將行政起訴狀遞交給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希望這一刻的遞交,最後迎來的可以是撤銷環評審查結論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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