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聲明】〈保障社區知情、提升公眾參與〉環保、消防、勞工、移工團體對毒管法聯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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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團體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篩選認定毒性化學物質作業原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篩選認定毒性化學物質作業原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等子法發表聯合聲明如下:
訴求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篩選認定毒性化學物質作業原則》應增列消防員、移工、勞動與環保等民間關注化學物質團體為徵詢列入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候選名單之團體
我們認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篩選認定毒性化學物質作業原則修正草案第2條第3項:「依相關分類認定參考原則,並經專家諮詢會議或徵詢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相關產業公( 工) 會意見,列入毒性化學物質或關注化學物質候選名單。」以及第9條:「本署依據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候選名單,進行國內外實際運作現況資料調查,徵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及相關產業公(工)會意見,並考量下列因素,進行公告列管方案評估,提出毒性化學物質建議列管名單或關注化學物質建議列管名單。」,應修正納入徵詢消防員、移工、勞動、環保等團體為徵詢對象。
毒性與關注化學物質,對於第一線使用操作與住在廠區內的勞工,不論本國籍或外國籍,都有相當嚴重的影響;化學品從源頭製造、運輸、製程及廢棄都會對周遭環境產生重大影響;若不幸發生事故,進行救災的消防人員,第一時間更須要了解其性質。因此在討論候選名單時,應納入參考各相關團體意見,做通盤的考量,並應研擬相關細節辦法,納入公眾參與管道。
訴求二、針對目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篩選認定毒性化學物質作業原則》之流程設定,除每階段應公開各項收集之名單供全民審閱,同時也應針對未列入名單之物質進行公告,並說明未列入原因,若經各界回應認為仍有管制之必要,應另以其他方式進行管理,以維護整體環境利益。
現有的認定毒性化學物質流程,包括蒐集>觀察>候選>列管,四層篩選機制。我們認為在各項名單篩選過程,應納入民眾參與管道,於公告時,將各項名單公開以供審閱。同時針對篩選過程未列入之名單,應基於資訊公開原則,提供相關會議紀錄供民眾參考,並應訂定公眾意見參與之相關辦法。針對沒有列入名單之物質,除說明未列入原因外,若經民眾意見回應認為仍有管制必要,仍應研擬其他方式管理。過往毒化物認定方式較為嚴格,相關標準訂定時已排除許多具危害性物質,包括硫酸、氫氟酸等常用之腐蝕性液體,依過往之規定皆未能納入管理,造成多起工安意外與生命之損失。化學局作為中央管制單位,既已提出未來五年將增列3000種化學物質,則過程皆應納入公眾意見,以達到提升公眾參與之目的。
訴求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之附件三、四申請毒性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與關注化學物質核可文件應比照附件一、附件二申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許可證、登記文件,於佐證資料增列:使用、貯存場所之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及內部配置圖。
現有修正的登記核可管理辦法已經納入應變計畫與應變器材設置,對於第一時間廠內作業人員緊急處理已有相當幫助,但若發生較大意外,須由消防人員於進入救災,則廠區化學物質配置圖,就會成為消防單位救災的指引。因此,我們要求,只要有運作毒性與關注化學物質的工廠,於提出核可申請時,就應該全數附上全廠配置圖,以利救災時了解化學物質的配置,做出正確判斷,避免如桃園敬鵬大火,因毒管法未納管的硫酸沒有列在廠區配置圖中,使得消防人員,無法得知實際廠區狀況,造成憾事。
其次,現行草案規定「運作場所全廠(場)配置圖及內部配置圖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這項規定固然考量運作者在實務上的方便,而給予一定期間的變更時限,然而從實務救災的角度考量,如在配置變更後三十日內,運作者尚未將更新資訊提報主管機關,倘若不慎發生毒化災害,則可能在此空窗期間導致救災團隊因資訊落差而面臨極大的風險。因此我們主張廠內或內部配置有更動情況者,應即時於七日內提供更新資訊予主管機關,確保資料的正確性。檢送主管機關備查之配置圖副本,應保留紙本副本於運作場所現場,置於公開場所以供所有出入運作場所之人員知悉。
若從各項辦法相互關聯的角度,在毒性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的部分,目前環保署提出的認定原則已經明定,若關注化學物質具有:「急毒性、爆炸物、易燃氣體、液體等特性,得另註記為具有危害性的關注化學物質」,那麼在實務運作申請核可上,就應該比照第一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標準,訂定佐證文件附件列表。而在關注化學物質的部分,由於不同化學物質遇火、水或溫度變化可能產生之反應不同,在救災時若缺少相關配置資訊,對於消防人員執行任務也會有相當危害。綜上所述,全廠配置圖應比照應變計畫與器材設置,作為必要附件提供。
訴求四、對於目前《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之修訂,支持環保署維持安全資料表之緊急聯絡電話應為任一時刻均可聯絡並接受事故應變諮詢之電話。
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第12條第3項:「安全資料表之緊急聯絡電話應為任一時刻均可聯絡並接受事故應變諮詢之電話。」,是基於災害發生時,消防人員與環保署毒化災應變小組能第一時間向了解廠區狀況的廠方人員聯繫,讓救災人員能了解廠區的內部情況,做出正確的救災判斷。桃園敬鵬大火的不幸事故即為此一狀況並未落實,才會發生憾事,我們認為應維持此一緊急聯絡電話之規定,並訂立相關罰則,以保障廠區與救災人員的生命安全。
訴求五、《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之輔助文字,應以運作人或於運作場所作業之現場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作為輔助標示,以確保危害資訊充分被理解。
目前針對《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的修正,第11條與第18條,雖有考量運作場所作業之勞工為非我國國籍,要求輔以英文標示。然而,化學物質之資訊或涉及專業內容或有緊急應變之必要,若僅以英文標示,對於非以英文作為母語之外籍工作者,可能造成理解上的失誤以及處置的延誤,基於保障勞工作業安全以及保持各項法規規範一致性,於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內所規範之輔助文字,應參考《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五條規定,以輔以作業勞工所能瞭解之外文作為標示內容,才能讓實際運作化學物質者充分理解危害資訊。
環保署化學局目前已在毒管局網站放上〈簡易毒災應變-東南亞國家版本〉,其中已經包括菲律賓、泰國、印尼、越南四種簡易毒災應變的傳單。既然化學局已了解到此一重要性,則亦應在安全資料表條文修正時,納入外國籍勞工慣常使用之文字作為標示,以確保危害資訊能充分被廠區人員理解。
訴求六、《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五條,針對釋放量紀錄申報之規定,應檢討修正管制基準,落實化學物質管制之原則
目前毒化物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製造、使用、貯存毒性化學物質,其單一毒性化學物質之年運作總量達三百公噸以上或任一日達十公噸以上之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製作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並向運作場所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之。」,此條文自96年訂定以來,未曾修正標準。就目前列管的340項毒化物,僅有約17.6%(約30餘項)有釋放量的紀錄,其他物質都不用記錄年釋放量,僅需紀錄運作量。這樣的規範方式與管理化學物質,避免溢散或洩漏於環境之原則顯有不符。9/23之研商會也已得到處長回應,應該針對所有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進行釋放量監管,既然如此,應該於辦法修訂時,一併針對釋放量管理的標準進行調整,並且針對不同類屬之毒化物做不同標準之規範,落實分級管制,確實管理的修法方向。
共同聲明團體: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環境法律人協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消防員權益促進會、台灣移工聯盟MENT、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工作傷害受害人協會、桃園市產業總工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