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稿】臨時會立即排審礦業法! 625上街守護山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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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經濟部召開記者會說明亞泥展延,行政院政委張景森已會同原民會、環保署等單位,協調礦權展延不需踐行原基法,以一紙行政會議紀錄,架空國家法律,為財團開後門。民進黨政府帶頭違法,社會大眾難以接受,目前連署「撤銷亞泥展延 礦業法立即修法」已達21萬人,6月25日將號召大眾上街,讓小英政府看到民眾守護山林土地的心。
2017年3月14日,經濟委員會召委高志鵬宣示排審礦業法。同一天,礦務局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通過亞泥的展限申請,展延亞泥的礦權至2037年11月22日。礦業機關與制度的改革百廢待舉,而其中關鍵的礦業法目前在立法院第九屆已有十三個修法提案版本,召委高志鵬也已於第三會期初排過兩次專案報告、一次礦場考察、一次礦業法公聽會。今日,在邱志偉國會辦公室協助下,礦業團體針對礦業法修法的產學意見也將被表達與討論。在立法院朝野立委都認為、行政院也承認現行礦業法的確有問題,並已廣納各方意見的狀況下,全面執政的民進黨若有心修法,應該立即排審,將礦業法修法納入臨時會議程,針對已有的版本展開審查。
轉型正義騙局一場,為亞泥礦場行政院帶頭違反原基法
今天已經是在凱道露宿第118天的巴奈表示,原民會一直企圖說服大家,傳統領域只需要有公有土地,就能落實原基法第21條知情同意權的立法精神,賦予部落族人面對大型開發等外來侵害基本的防禦權,保障原住民族的權利、解決大多數的爭議問題。但是亞泥案無疑狠狠打臉原民會,更顯示蔡政府所謂的轉型正義只是騙局一場。
巴奈指出,亞泥新城山的礦場就在公有保留地上,明明依照原基法第21條以及「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相關規定,在原保地等原住民族土地上,進行採礦這種「土地開發」與「資源利用」行為,就是必須踐行原基法第21條。結果雖然原民會從政黨輪替前就數度以公文明確表示,「礦業權者申請礦業權設定或展限時,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之規定,應當踐行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之機制」。然而,卻是號稱跟原住民族道歉,標榜族權轉型正義的蔡英文政府,在去年11月7日由政委張景森召開協調會,決議舊礦場礦權展限無須踐行原基法;默許經濟部三月護航亞泥闖關、到昨天重申「亞泥展限查無不法」、「經濟部這邊覺得展限不需要適用原基法」。
行政程序法第11條明確規範「管轄法定原則」,然而行政院帶頭放任張景森違法濫權架空原民會,曲解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原基法,以區區一場協調會的會議記紀錄,就要推翻替代原民會以完整行政程序與公文對原基法做出的法規見解,任由經濟部主張連行政指導都稱不上的會議紀錄為亞泥無須踐行原基法第21條的「法源依據」。行政院為了護航亞泥這種以涉嫌偽造文書占用原住民土地的惡質財團,不但讓輕率的展限危害族人安全、踐踏部落尊嚴,違法亂紀的行徑破壞國家法治。
不分族群,亟待被建立的知情參與程序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謝孟羽律師指出,太魯閣族人與政府跟亞泥抗爭了20多年,在2014年12月拿回了兩筆土地,卻因為礦業法第47條容許亞泥可以在不經過族人同意的情形下,強制使用土地,此等侵害族人憲法所保障財產權與遷徙自由的「奪我大屋占我田」條款,勢必要修改。
謝律師進一步說明,過往礦務局礦業法的審查可說是相當的封閉與不透明,像這次亞泥採礦權的展限,居民完全不知情,還要透過電視新聞跟報章雜誌的報導才知道,到底為什麼可以繼續採20年?怎麼爆破開挖?對族人有什麼影響?土地什麼時候還給族人?這些全都不清楚。因此礦業法未來必須新增資訊公開的相關規定,落實礦業開發資訊全面公開(如:新舊礦權、礦業用地圖台、個案書件系統公開網站),同時也必須建立公民參與機制,建構土地所有人、在地居民的知情參與之法定程序,及早引進社區參與式規劃與透明化監督。
落實開發前審查
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潘正正指出,我國一定類型或規模以上的開發行為,應經一定的申請與審查程序,包括「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審查,及「其他相關機關」之許可:例如土地開發許可、環境影響評估及水土保持計畫審查等等。但是全台截至2016年底,共計有234個礦區、188個開工礦場,卻只有25個做過環評、3個進行過土地開發許可審查,所幸「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及「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都已在機關修正的程序當中。然而,礦業法本身仍存在許多的漏洞,在主管機關礦務局長期傾向便宜行事的現實下,需要立法院積極介入處理。
礦業法2003年修法時將第31條礦業權展限,從原本「須經主管機關准駁」,改為「非表列情形不得駁回」,變成原則許可,例外否准,已是過份優惠礦業權者。同條第二項內容更誇張,在礦業權到期之後,礦區假使因情勢變遷或其他機關發現特殊事例(例如發現瀕危物種而欲劃設保護區)而導致無法展限,主張的機關必須補償業者損失。然而礦本屬全民所有,礦業權本屬特許,礦權到期沒有非展限不可的道理,這條霸王條款往往實質架空了其他機關權責,導致從礦權核發開始,政府卻反主為客變成為業者端茶的小媳婦。
此外,儘管依現行法,礦業權在展限後亦應依礦業法第43條進行礦業用地的核定程序,並在此時基於程序從新的原則,踐行環評、土開、原基法及地質法等當時法規環境所定義的權利成立所需程序。過去礦務局在實務上都跳過這些礦業用地核定,便宜行事、架空其他機關法規權責的作法應該被矯正,但修法明定礦業權展限為新權利的取得,需重新核定「礦業用地」,也不失為正本清源之道。
完善開發中管理與礦場退場機制
台灣礦業除了事前審查的制度有待改革,更亟需被建立的是開發過程中的監督管理與開發完成後的退場機制。依照現行礦業法,假如開發單位越出實際被授予開發許可的礦業用地範圍開採,只要不超出礦區,就沒有任何罰則可管。而且現況下,礦區的範圍與礦業用地面積往往有極大落差,又缺乏公開資訊,導致民間無從監督、稽查鬆散廢弛。未來礦業開發行為的管理,除了必須加強違法開採業者的刑責與沒收其不法利得、負擔回復環境的費用外,也應建立讓內部人糾舉不法的吹哨者條款、減輕舉證責任,讓非法開採的監督及懲罰能被落實。
礦業法對於礦業權人關礦後應負擔的復育責任與企業責任要求甚低,只要求依照水土保持計畫實施整復與防災措施,如對土地造成損失,給予土地所有人一定補償即可。立法院應參考歐盟等國的立法案一,要求礦業權人在採礦前就提出關礦計畫,亦即礦業用地環境與社區的整復管理計畫的關礦計畫,以確保礦場關閉之後在地環境的恢復,以及透過礦場的轉型再利用維繫社區經濟,促進環境、經濟與社會永續發展。而關礦計畫則需要透過保證金制度的建立,避免礦業權者惡意利用破產、公司解散等方式規避環境復原與社區發展的企業責任,讓政府與人民承擔其本應負擔之內部成本。
倘若我們能透過資訊公開、及早建立社區參與的管道、並健全官方事前審查與事後監督管理的角色,一方面可避免日後不必要的衝突,建立互信基礎,一方面透過事前對社區的諮商同意,開發中的協力參與、共同監督與分享利益,關礦後轉型的可持續性經濟活動,也能讓社區縱使沒有社區也能自力生存下去,才是永續的經濟利用方式。而不是像現在這樣一直陷入弱弱相殘的輪迴,讓「關礦後大家都會沒工作」這樣的恐懼勒索在地居民,讓居民在工作與生命財產安全之間拉扯。
我們共同主張的礦業法修法重點:
1.修正違憲霸王條款:修正第31條與第47條,不再縱容經濟部架空、侵害其他機關權責與人民財產權。
2.資訊公開:落實礦業開發資訊全面公開,如:新舊礦權、礦業用地圖台、個案書件系統公開網站…等。
3.公民參與:建立土地所有人、在地居民的知情參與之法定程序。
4.確立礦業權展限為新權利的取得,需重新核定「礦業用地」,履行當時法規所有土地開發與資源利用應踐行法定程序(如:環評、原民法第21條、地質調查…)。
5.主管機關實質審查「礦權申請/展延」時,應落實經濟效益評估,納入關礦計畫、建立環境保證金制度。
6.完善後端管理的罰則與配套機制。
附加檔案 | 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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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礦業法五大修法重點-1 | 502.35 KB |
附件一 礦業法五大修法重點-2 | 484.15 KB |
附件二 行政院20161107-礦業展限不需踐行原基法21之時點會議紀錄(行政院臺經字第1050183620A函) | 188.85 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