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新聞稿】農地違章工廠要落日, 公民訴訟不可被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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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輔法毀農滅國 農地違章工廠要落日 要公民訴訟
立法院在昨日的黨團協商中,針對行政院版《工廠管理輔導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工輔法)是否應納入「特定工廠登記」落日(以下簡稱特登落日)及「公民訴訟」進行討論。執政黨團立委或因國事繁忙,對於「公民訴訟」顯有諸多誤解,扭曲的發言內容恐成假新聞誤導其他立委及社會大眾。今日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林子琳律師、以及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郭鴻儀,特別針對「公民訴訟」進行說明,期待能有助於提昇立院執政黨團對於《工輔法》修法的討論品質。
執政黨應面對草案修惡,落實司改國是會議精神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林子琳律師表示,「公民訴訟」簡單來說,就是當「政府」疏於執行職務時,人民得可透過法院裁判,命「政府機關」應予執行。
在違章工廠治理所涉及的兩大法規體系:環境保護法規,如《環境基本法》、《環境影響評估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等,以及土地管制法規,例如即將取代《區域計畫法》的《國土計畫法》中,均屬於已存在的制度設計。不僅如此,「公民訴訟」所代表的「透過人民參與共同監督政府執法」,正是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民進黨政府所標舉的重要精神之一。民進黨團帶頭反對「公民訴訟」,實在令人不解。
台灣農地違章工廠泛濫,主要原因在於地方政府一直以來均怠於執行《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22條、《工輔法》第30條、第35條等法律規定應對違章工廠進行的裁罰,與斷水、斷電的措施,導致地方違章工廠不斷增生。以前無論民眾再多的舉報檢舉,地方政府遲遲不肯作為的狀況,在《國土計畫法》取代《區域計畫法》後,可預期將有所改善,解決地方政府消極不作為的問題。然而,政院版《工輔法》草案第28-8條,卻橫加剝奪了人民的這條救濟管道、阻礙實質問題的解決。因此,在政院版《工輔法》中重新納入公民訴訟,是執政黨團理根本不能迴避的責任。
倘有勇於任事的地方及中央政府,公民訴訟只是民眾參與的深化象徵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郭鴻儀表示,公民提起「公民訴訟」的對象是怠於執法的地方政府,只有地方政府怠於執法時才會啟動,目前地方及中央政府均正面表態將勇於任事,承擔取締違章工廠的重責大任,「公民訴訟」將可作為地方及中央政府怠惰的最後一道安全防線。我們相信在地方及中央政府目前積極的態度下,增訂「公民訴訟」不會增加法院的負擔,且更能讓整部《工輔法》對於新增違章工廠的止血機制更趨完整。
郭鴻儀律師強調,從99年增訂「臨時工廠登記」的目標就在於輔導違章工廠轉型,但經濟部過去並未積極輔導合法,甚至變相鼓勵違章工廠增設。因此,此次《工輔法》已明確規定相關輔導機制以及輔導合法措施,經濟部對於完成違章工廠輔導遷廠、轉型或取得合法,應有具體的完成期限,而不是無期限地讓農地違章工廠續留農地,架空國土計畫的規定。
經濟部你們在怕什麼?強烈要求工輔法納入公民訴訟以及落日條款
台灣農村陣線議題專員王章逸說明,昨日立法院臨時會經濟部明顯迴避,毫無主管機關應有的承擔與責任。昨天經濟部在臨時會表示「公民訴訟」條例的設立,會導致濫訴、說民眾會去告廠商,這是對「公民訴訟」的無知,更是不願承擔責任的推託之詞!過去環保團體光是在彰化就舉報了29家違章工廠,但檢舉之後毫無動靜,一間都沒有拆。面對地方政府的不作為以及中央的無力,我們選擇訴諸司法的力量,未來行政體系若有不作為、怠惰的時候還有制衡的空間。如果未來真能如經濟部設想,不再有新建違章工廠,經濟部就不應該懼怕司法體系的監督,因為民眾根本用不上「公民訴訟」,何必如此推託!
過去的「臨時工廠登記」還設有輔導期限,現有行政院版修法條文,只要拿到「特登」後,就可以生生世世賴在農地上。如果《工輔法》修成無落日條款,擺明了就是對農地違章工廠的大開放、大炒作,讓台灣國土規劃的退步,更是經濟部面對應負責任的怠惰。經濟部部長昨天不斷說,20年落日並不足以處理現在為的違章工廠,那請經濟部跟我們講倒底需要幾年?你們到底在怕什麼?
經濟部認為麻煩就不做,其他部會意見也全不採納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專員蔡佳昇表示,立法委員們,終於在《工輔法》即將進入三讀前的倒數時刻討論我們兩年來提出的訴求。我們相當欣慰,卻也相當感慨,我們不厭其煩的提議違章工廠應該要有落日條款,提了再提,提了再提。內政部代表被蘇嘉全院長追問時,認為經濟部積極且正確的輔導政策,最晚只要10+5年就應該可以完成輔導合法化。沒想到,經濟部代表依舊一再迴避在場立委質問,並說設個落日條款,要是年限到的時候,沒處理完這樣很麻煩,不如不要設。原來經濟部的麻煩才是麻煩,而其他部會所提的建議則避重就輕不採納,更別提這些遭受違章工廠影響的居民、生產者、台灣糧食安全,有在他們腦中被考量過嗎?我們嚴正主張,「公民訴訟」要納入,給民眾最後一條自救管道。
目前政院版《工輔法》修法版本,將對我們國家的法治、糧食安全、國人健康,甚至不客氣的說,我們的善良風俗,都會因為讓違章工廠無期限就地合法而受到重大打擊。怎麼會可以讓考試作弊的人只要繳極少的罰金就可以拿學分?不讓作弊的人受懲處就算了,難道我們不用讓他們走上不用作弊的路嗎?這是我們法律要交給人民的態度嗎?請民進黨想想我們要留什麼樣的生活環境給子孫?
立法委員口中的嚴格規範,原來是經濟部官員與違章工廠廠商的超友誼
地球公民基金會山林國土組研究專員吳其融則說,「公民訴訟」的本意,在使人民、公益團體與行政機關有強烈不對等的情況時,行政機關掌握大量資源,人民卻對於行政機關不作為、違法或不合理行為,能有救濟管道。另外,在本次修法條文,可明顯見到環保署彷彿被視為經濟部的下屬單位,污染認定仍由經濟部裁斷,而過往的「公民訴訟」條文多放於環保署,環境部門是台灣政府裡頭的弱勢部門,導致環境公民訴訟迄今仍極少具體經司法程序判決的案件。不然就是需民間團體花費遠超過裁罰金額的環境調查經費,換得環保單位對於污染業者輕微的裁罰金額。「公民訴訟」的立法意義,是在於對抗行政怠惰的強勢機關部會,但現在卻對於這樣的強勢機關部會毫無公民訴訟權力。
50個民間團體,要求行政院蘇貞昌院長及立法院諸位立法委員,如果執意快速通過修法,這樣一個不適任公務人員主筆的政院版修法草案,民間無能為力,只能不斷嚴正呼籲,至少讓民間有「公民訴訟」的可能,當有勇於任事的地方及中央政府,「公民訴訟」只是民眾參與的深化象徵,而落日只是督促經濟部及廠商共同努力,畢竟在經濟部的口中廠商都如此努力守法。
民間團體共同訴求:
一、行政院及立法院全面重新檢討《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法草案!
二、誠實面對政院版修惡,重新納入「公民訴訟」條款!在行政怠惰或不適任官員刻意包庇時,讓民間得以自救!
三、「特定工廠登記」須明定落日期限。
四、中高污染違章工廠應明定處理年限。
五、 污染業別認定、農地工廠可就地合法業別認定,應分別回歸由環保署、農委會來主責!
聲明團體:環境權保障基金會、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台灣農村陣線、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環境資訊協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有田有米、248農學市集、沐香農場、巴布薩生態友善農場、中台灣農用基地、惜根台灣協會、人禾環境倫理發展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看守台灣協會、彰化縣海岸保育行動聯盟、台灣生態學會、台灣西海岸保育聯盟、彰化縣綠色資源人文保育協會、台灣媽祖魚保育聯盟、台灣千里步道協會、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中科污染搜查線、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守護神岡聯盟、桃園在地聯盟、捍衛苗栗青年聯盟、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台南社大環境行動小組、守護宜蘭好山好水行動聯盟、來去放空咖啡工作室、台灣石虎保育協會、宜蘭縣公民監督聯盟、宜蘭縣環境保護聯盟、臺灣新鄉村協會、中台灣公民行動陣線、歐巴桑聯盟、來去建國|宜蘭基地、彰化縣保鹿運動協會、旗美社大、台灣永續聯盟、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南部辦公室、高雄市柴山會、台灣社、台灣北社、台灣客社、台灣教師聯盟…(50個團體,且陸續增加中。)
附加檔案 | 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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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目前立法院《工輔法》修法進度與民間版訴求.pdf | 438.81 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