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淨零新願景:氣候立法加速前行,六大重點實踐淨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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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心氣候治理的公民團體就台灣氣候治理與氣候法修法提出六大重點建言,並要求行政院納入公民團體建議,加速提出氣候法修法草案進立法院審議,以利後續台灣強化氣候治理政策,加速達成淨零排放目標。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以下簡稱氣候法)自2015年施行至今,缺乏更上位的行政統籌協調機制、各部會權責不清、缺乏碳定價制度、減量和調適的科學基礎與公民參與機制不足等問題,顯示現今使用的氣候政策工具成效不彰。自2020年底民間團體與立委合作提出《氣候變遷行動法》修法版本,同年環保署啟動氣候法修法,各黨立委至今共提出8個修法版本,並多次就氣候法修法等氣候治理議題質詢環保署長,顯見各界對修法有極大共識,然而環保署修法期程一拖再拖,終於在2021年10月21日,預告修法草案,並於12月20日起連續舉辦3場研商會,蒐集各界意見。
關心台灣氣候治理法的公民團體積極參與上述三場修法研商會議,於2022年1月6日(四)上午9時30分,在地球公民基金會台北辦公室,召開【新年淨零新願景:氣候立法加速前行,六大重點實踐淨零】聯合記者會,將就環保署提出的氣候法修法草案與氣候治理政策與各界意見,提出六大重點建言,並要求行政院納入公民團體建議,盡速提出修法草案進立法院審議,以利後續台灣強化氣候治理政策,加速達成淨零排放目標。
淨零排放目標入法,設立氣候會報方能氣候主流化
台灣環境規劃協會理事長趙家緯表示,全球已有歐盟與13個國家將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入法,日本與韓國均在此列。唯有將此目標入法,方能促使政策規劃及預算編列時,具有長期思考,而非僅考慮短期利益。近期雖見工總反對此作為,但民間團體在此呼籲,台積電、中鋼、台塑、台泥等已對外承諾2050淨零目標的工總會員,應立即公開反對工總此作為,方可確保各企業的淨零承諾不是漂綠作為。亦呼籲行政院跟立法院不應受工總的影響,需將2050淨零排放目標,履行蔡總統與蘇院長去年的承諾。
趙家緯指出,蔡總統在2021年元旦談話時,便以強調氣候治理的重要性。但目前環保署修法版本中,卻見行政院與環保署僅欲以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作為最高層級的協調單位,無視於現行永續會因專業能力不足、欠缺行政量能、無實質權力等限制。故主辦本次記者會的公民團體在此主張,仍應於修法時,建立氣候會報此整合機制,賦予充足人力、行政資源統合、機關考核之職權,方可建立完整的氣候治理機制。且目前環保署修法版本中,針對部會權責分工僅於說明欄中註明,然應於法條中明訂,並納入勞動部與衛福部等攸關公正轉型事宜的部會。
台灣環境規劃協會理事長趙家緯。
遠落後國際趨勢的立法:不健全的公民參與機制、未納入公民訴訟條款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呂冠輝表示,經社文公約第14號一般性意見特別強調公民參與的原則,奧爾胡斯公約更進一步規範三大支柱,包含:資訊取得、公民參與及司法救濟。環保署的草案只針對階段管制目標規定應舉辦公聽會,其他程序則透過法律地位不明的座談會或是其他方式公開資訊,顯未落實公民參與決策的要求。而環保署對於公民訴訟條款則採取消極態度,不願進一步討論納入規範的可能性。
針對減量階段管制目標,我們呼籲環保署應透過程序較嚴謹的聽證程序,納入利害關係人及公民團體的意見,而中央擬定國家減量及調適計畫、各部門擬定改善措施及地方政府擬定執行方案時,均應透過公聽會公開資訊,並讓民眾有表達意見的機會。此外,對於公民訴訟條款的態度也不應閉門造車,應參酌國際趨勢,包含奧爾胡斯公約第9條的明確規定,讓國家違法傷害環境的情況,得以透過司法權加以遏止。我國現行空污法、水污法、土污法、海污法、廢清法、環評法均有公民訴訟條款的設置,環保署對於氣候領域也應抱持更開放心態,讓公民參與更深化在政府決策的過程中,才是健全氣候治理的正確之道。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呂冠輝。
環署應堅守減量管制工具精神
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楊書容表示,我們肯定環保署在草案中納入較為完整的減量管制工具,除了溫管法既有的總量管制之外,新增了效能標準訂定及碳費徵收,然而,外界質疑這些管制工具是否有重複管制的疑慮。我們呼籲環保署應堅守不同管制工具的核心精神,以利管制工具的入法。碳費是落實污染者付費的精神,也就是排碳必須付出相對應成本,這不只是將原本隱而未顯的外部成本內部化,更是提供企業減碳的經濟誘因。但同時,並不是排放者願意付出成本,就能夠無限排放,因此需有總量管制的制度,進一步要求排放源加速減排。因此這兩種工具並沒有重複管制的疑慮。而訂定效能標準的意義,是針對特定產業設定減碳最低標準,並且在碳費徵收還未擴及住商、運輸部門之前,讓住商、運輸部門加速減排。呼籲環保署不應受外界疑慮影響,但也應該針對產業界的疑慮,更積極的向外界說明不同管制工具的核心精神,以及說明法案上路後,企業應做出哪些相應的調整以減低衝擊。
地球公民基金會研究員楊書容。
碳費徵收應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溫管基金用途應納入公正轉型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魏揚指出,有效碳定價機制是國際上推動產業減碳的重要政策工具,授權碳費徵收也是本次溫管法修法的重點,然而收取碳費的意義並不僅是挹注財政,更重要的是促成排放源實質減量的經濟誘因,以及落實「汙染者付費」之原則與精神,因此建議應在條文中加上「落實將溫室氣體排放所造成之環境及社會成本內部化」等字句。
至於碳費要收多少才夠.魏揚表示,雖然費率目前看來不會寫入母法之中,但建議在母法條文或說明欄中強調「碳費之費率應以可帶來具體、有效之減碳成果為原則,並每年定期審酌」,未來在修訂子法時則可參考前年環保署委託倫敦政經學院撰寫的「臺灣碳定價之選項」研究報告,以一噸二氧化碳10美元起徵,且逐年調升,至2030年應增加為每噸98美元。在基金用途上,魏揚則建議除了用於獎勵、補貼產業改善製程、減少碳排之外,亦應挹注於受氣候危機衝擊之脆弱族群的調適、協助傳統高碳排產業勞工轉職的「公正轉型」之上。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魏揚。
落實調適參與 顧全人權環境
環境正義基金會專案主任葉于瑄指出,調適專章要能充分發揮功能,目前修法草案尚需強化三大要點,首先是氣候變遷和政策的人權衝擊評估。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去年底已將享有安全、乾淨、健康和永續環境納入基本人權,在台灣具國內法效力的兩公約中,也有自決權、文化權等國家應維護的權利清單;政府應評估不同族群、年齡、性別,各種基本權利受到侵害的風險,才能發展符合需求的調適計畫:例如原住民因為與自然環境的高度連結,文化權在氣候變遷下也有較高的風險受到侵害,同時也應納入在目前行政院國家人權行動計畫草案的氣候變遷與人權專章,第二個要點是自然生態系,自然環境不僅在氣候變遷下需要被保護,更是調適的重要解決方案,例如沿岸藍碳生態系抵禦強浪和暴潮,或是林地調節水資源的功能,都是在極端天氣事件頻繁下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最後是公民參與的機制,在目前民間提出的氣候變遷行動法當中,我們強調利害關係人,尤其是脆弱族群,在調適方案中的參與,例如原住民族治理海洋、森林的方式應該受到認可,因此應於現有政策制定流程納入脆弱族群參與相關機制,才能真正落實以社區為本、因地制宜的調適。
環境正義基金會專案主任葉于瑄。
淨零路徑圖納入法案規劃,展開利害關係人溝通
台灣青年氣候聯盟執行長侯俊吉表示,蔡總統於元旦談話提及,要提出讓經濟結構的轉型有所依循的淨零路徑,但想強調的是,淨零路徑也包含社會安全、世代正義的面向,需要持續地與不同利害關係人溝通。國發會龔明鑫主委於去年底行政院能源減碳辦公室的會議,明確表達於今年3月會對外公布2050淨零路徑草案,我們認為不只是比照國外應公開2050淨零路徑,也應比照歐洲數十個國家,甚至去年疫情較臺灣嚴峻的韓國,藉由抽樣的公民參與方式,組成氣候公民大會,擴大公民參與,進行淨零路徑的討論,讓更多公民從學習、審議到達成共識,作為氣候政策規劃的依循,而非只是邀請特定公民團體、產業、學者、與政府部門討論2050淨零路徑的想像。
因此建議在修法時,將淨零路徑圖明定於國家因應氣候變遷行動綱領中,使綱領具有巴黎協定所規範「長期溫室氣體低排放發展策略」的作用,依法引導政策,避免政權更迭時造成氣候政策中斷;並納入多元利害關係人討論的機制,如氣候公民大會,讓大眾共同思考臺灣的2050淨零路徑,讓臺灣面對轉型的力量更為集中且持續。
台灣青年氣候聯盟執行長侯俊吉。
新年淨零新願景:氣候立法加速前行,六大重點實踐淨零
記者會最後,關心台灣氣候治理的公民團體呼籲,行政院納入公民團體六大重點建言加速提出溫管法修法草案進立法院審議,以利後續台灣強化氣候治理政策,加速達成淨零排放目標。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研究員林彥廷重申,關心台灣氣候治理的公民團體就台灣氣候治理與溫管法修法的六大重點建言:
- 2050淨零排放目標入法,設立氣候會報方能氣候主流化
- 健全氣候治理公民參與機制,納入氣候變遷公民訴訟條款
- 環保署應堅守減量管制工具精神
- 碳費徵收應落實污染者付費原則,溫管基金用途應納入公正轉型
- 落實調適參與,顧全人權環境
- 淨零路徑圖納入法案規劃,抽樣方式擴大公民參與
記者會聯合主辦團體: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環境規劃協會、台灣青年氣候聯盟、環境正義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