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管道應密閉集氣 巡檢查漏切莫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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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修法的訴求
2023 年 0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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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團體認為石化業製程的排放管道排氣應以密閉集氣系統收集,法條不應存在「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之後門,呼籲刪除。 (圖/ 地球公民基金會)

近年來,臭氧造成的空污問題日益險峻,空品指標中,「臭氧八小時」(註1)已經躍升為最常發生空氣品質不良之指標污染物。目前,全國西半部縣市在臭氧八小時項目上均未符合空氣品質標準,其中高雄與屏東的臭氧污染問題尤其嚴重。而空氣中的揮發性有機物(VOCs)是影響臭氧濃度的關鍵原因之一,且其中有非常多種有害的空氣污染物,傷害人體健康,部分揮發性有機物甚至會致癌,另外也有很多容易造成異味、引發民怨。

揮發性有機物的來源眾多,以固定污染源來說,重要來源之一是石化業,而高雄市是台灣的石化業重鎮,從北到南諸多行政區都有石化廠,如大社、仁武、前鎮、大寮、小港、林園等,都有大型的石化工廠長期盤據,石化廠產生的揮發性有機物污染問題使鄰近的社區、學區數十年來都深受所苦,環境品質低落、健康傷害時有所聞。

環保署近日將修訂「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主要範疇是石化業,就廢氣燃燒塔、設備元件、儲槽等加嚴管制,本會對於本次的修訂方向給予肯定,然而改革幅度與民間的期待還有距離,尤其石化工業區對於週遭社區、學區的污染影響仍屬現在進行式。地球公民基金會長期關注石化業的污染,針對本次修法提出訴求,包括應更積極從源頭污染管制、強化巡查的頻率及促進資訊公開等,說明如下:

一、管道應密閉,污染不外洩

本法規定石化製程原物料或產品輸送管線不得破損,且排放管道排氣應以密閉集氣系統收集。然而,法條中卻訂有例外規定,「業者採密閉集氣系統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在此限」----形同對業者大開後門。

我們認為,石化管道密閉應屬基本要求,石化製程輸送的原物料或產品本就不應該洩漏,此條規定自2005年施行已久,業者縱使有實施之困難,也早有足夠的時間因應、調整或更新相關裝置。若至今仍無法符合規定之業者,政府應要求其更新設備或汰換製程,而非一再寬限與容忍,放任業者苟且為之,漠視因此造成的環境污染與對居民的傷害。本會主張本條文之例外規定應予刪除,早日關上後門。

※對應法規:第13條

二、洩漏檢查拖不得 應從每週改每日

設備元件洩漏,不僅造成環境污染,引發工安意外更時有耳聞。第31條訂有各種設備元件洩漏的例行檢查規定,卻只要求業者每周目視檢測。發現有洩漏跡象,竟還寬限業者五天時間才需檢測是否為洩漏源。

我們認為,若不嚴格限制檢測時限,一旦錯失檢修時機,會拖延到維修時間,不僅讓污染的時間變長、污染的影響擴大,亦將嚴重影響居民健康與勞工安全,更可能釀成重大工安事故。

針對設備元件洩漏,建議做以下修正:

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輕質液泵浦由每週檢查,建議改為每日檢查。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重質液設備元件由每週檢查,建議改為每日檢查。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發現有洩漏跡象者,應由五日內進行檢測,建議改為二日內進行檢測。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屬於難以檢測之重質液設備元件應每四年檢查一次;屬於難以檢測之輕質液及氣體設備元件應每二年檢查一次。建議改為屬於難以檢測之重質液設備元件應每二年檢查一次;屬於難以檢測之輕質液及氣體設備元件應每一年檢查一次。

※對應法規:第31條

三、超標空污不分季節,維修開蓋均應管制

本次修正新增空品不良季節,達空氣品質不良之預報情形,公私場所石化製程閉密設施及儲槽等兩類設備,不得執行維修開蓋作業。不過,相關規定僅適用於每年十月至翌年三月之期間(秋、冬兩季)。

我們主張,只要達空氣品質不良之預報情形,不論春夏秋冬,都應該限制維修開蓋之作業,相關管制不應拘泥於特定季節,因我國在四月至九月期間亦常發生空氣污染之情形,任何季節都應避免讓空品惡化。另外,為因應緊急狀況下維修開蓋之需求,建議草案第四十三條之例外規定修訂為「配合政府機關實施檢查者或因緊急狀況需進行相關作業者,不在此限。」

※對應法規:第43條

四、公開資訊政府整合,民間監督一起來

為促進資訊公開,本次修法環保署要求業者加強公開嚴重污染空氣品質的作業資訊(如廢氣燃燒塔使用、歲修、各項聯絡資訊等),包括通報鄉鎮區公所、民眾聯合服務中心,或以各自網站公告等方式進行。然而這種資訊公開方式過於分散,想要了解的民眾還得要知道到底是哪家石化業者,然後再到各個網站去查找相關資訊。

我們主張,應由環保署提供統一即時資訊平台,供業者上傳本法中之應公告資訊,並參考政府資料開放平臺之各項指導文件、原則辦理,提升資訊公開的品質,讓相關污染設備的使用、事件的發生能被社會大眾有效率的了解及監督。相關資訊包括:

第七條第三項,廢氣燃燒塔使用計畫書中規定應上傳至網站或以其他方式公開之訊息。

第九條,廢氣燃燒塔使用事件之相關說明內容。

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業者提供之電話服務專線資訊。

第十一條第二項,廢氣燃燒塔預定使用及緊急使用之相關公告資訊。

第四十二條第三項之歲修預告資訊。

※對應法規:第7條、第9條、第11條、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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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重化工業多,有害空氣汙染物的污染問題嚴重 (圖/ 地球公民基金會)

本次有關揮發性有機物的法規修訂預估減量效益為877.5噸,減幅為12%,顯示尚有很大的管制及努力空間,除上述建言之外,地球公民基金會及大社環境守護聯盟也期待環保署有更積極的作為。

註1:空氣品質指標 (AQI)中關於臭氧監測的項目有兩種:臭氧八小時平均值、臭氧小時平均值,前者指連續八個小時的小時平均值之算術平均值。一般來說,各空品測站AQI是以臭氧8 小時值計算各地區之AQI。

​聲明團體:地球公民基金會、大社環境守護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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