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聲明】水電補貼財團50年 減碳還靠碳費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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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碳費不足減碳40%目標
2024 年 0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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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oto by freepik)
環境部延宕已久的碳費三項相關子法總算於昨日(8月29日)終於公告:「碳費收費辦法」、「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碳費收費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
然而目前的碳費子法設計,恐成為「紅蘿蔔」大放送,對於推動國發會於2022年宣示的2030年減碳24±1%,與彭部長日前於環境部升格周年記者會上宣示2032年減碳40%仍遠遠不足。
依照環境部的碳定價機制規劃,碳費直接棄守徵收2024年整年的碳排量,2025年才正式上路。而現行三項子法納入2.5萬噸免徵額、高碳洩漏風險係數、且能透過碳權抵扣10-15%不等的收費排放量、並放大國內碳權扣減比率至1.2倍,甚至在公告版本中,延長先期專案減量額度可以適用的時間,由草案時2025年後就不能使用,延長至起徵前三年均可使用,此外也放寬了石化業、造紙業、紡織業的目標年燃料排放標竿值(請見附件一)。
上述設計都將對企業要繳交的「實質」碳費價格已產生重大影響,恐無法發揮有效的價格訊號,提供企業減碳的經濟誘因,進而拖累轉型進程,更連帶影響由碳費作為主要經費來源的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和原先預期的規模有所落差,不足以支應政府後續推動淨零轉型。
碳費五百起徵,碳底價不應低於三百
費率是碳定價政策能否推動企業實質減碳的重要關鍵,我們再次呼籲碳費審議委員會,特別是經濟部代表:
- 碳價於五百元起徵,並逐年提升與國際接軌。
- 碳底價(優惠後的費率)需對齊已開發國家的碳定價水準,不低於三百元。若優惠後的碳費價格過低,企業恐需向他國繳納碳關稅,無法讓碳費留在國內做更有效益的運用,有損產業競爭力。
聯合聲明團體: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地球公民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
附加檔案 | 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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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9附件一:民間團體建議與環境部公告子法的差異表.pdf | 230.01 K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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