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6【講座側記】農地工廠收納術(精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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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地球公民基金會志工 王怡靜
2023 年 0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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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工廠究竟要怎麼收納,是繼續原處擺放,還是要請他們爬爬爬進工業區呢?放在原地要怎麼放,收進工業區又要怎麼收呢?這場座談,除了地球公民研究員,也邀請了學者、台中都發局、經濟部、內政部營建署到現場與談。

工廠輔導法與國土計畫法在講甚麼?

講座過程,工輔法跟國土計畫法反覆出現,筆者稍稍整理法規中與這場座談相關的部分:

國土計畫法六變革的第二項*提及為保留糧食生產土地,須落實農地農用並趕善農地破碎的問題,第三項*提到直轄市、縣市政府必須掌握未登記工廠資訊,及擬定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及清理)計畫。

工廠輔導法*則進一步規定非低汙染農地工廠須轉型或遷廠,低汙染工廠須納管並提出改善計畫。

也就是說,能夠輔導就地合法的工廠的先決條件是低汙染,而非低汙染的工廠現階段就都要離開農地去到有完整污染防治計畫的工業區去。

以彰化鹿港水五金聚落為例,在大約700公頃目前多屬特定農業區之農地上,已有約100公頃的工廠分布其中。類似這樣的案例,未來各縣市政府需擬定未登記工廠管理計畫,對於零星、新增之未登記工廠,應優先拆除或恢復原狀,其餘未登記工廠在安全、公平正義與合理之前提下,經評估後得將屬於農產業相關之未登記工廠,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然屬與工業性質與地方產業鏈相關者,得劃設為城鄉發展地區。這樣的策略原則,除避免農業生產環境任意轉用,也能讓已成規模的產業用地納入管理,合理使用。

那這些低汙染的工廠呢? 最終,我們希望工廠往哪邊去?

雖然有工廠輔導規範,但這些零星的工廠依舊會讓農地破碎,帶給農地一定的威脅。

最終,我們還是希望農地可以收攏完整,期待工廠都走進工業區,將本來這些被工廠使用過的地都恢復農用。

而現階段,政府端正在進行的事情是儘量將群聚工廠聚集起來,形成產業園區,並且撐出空間讓需要移至產業園區的未登記工廠也有足夠的空間進駐,配合產業特性,促成需要相似公共區域的工廠之間的合作,如共同建置使用汙水處理廠等事務都需要很細緻的整合能力,以及跨部門協力。

什麼是群聚?

首先我們要先能定義所謂的群聚工廠。根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十第一項第一款群聚地區之認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積達五公頃以上,且範圍內工廠使用土地面積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屬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劃定之未登記工廠聚落。

但問題來了,在五公頃的面積裡面,如果有一兩家工廠面積加起來是一公頃,跟很多家工廠還不到一公頃,哪一種比較群聚?會為了要把這五公頃都圈起來犧牲掉這範圍內的良田嗎?

因此在群聚工廠的認定上,每一筆資料都需要一一檢視,包含工廠的密集度,交通的便捷性,對農地的影響,透過逐一審視他們的每筆的環境特性,才能決定要如何使用該筆土地。

而無法以群聚工廠處裡的零星工廠能不能離開農地,取決於縣市政府的態度,產業園區的空間及進駐的可行性等...。

台灣成功的例子

台中目前已有數個產業園區的開發,是台灣在群聚工廠的處理上的先趨,以台中的大里下田為例:

很早期是生產一個手工具的集中區域,由於該地區被重金屬汙染過,被判定為不適合再做為農業使用。

這塊土地取得方式與過往不同之處在於,這是第一次以區段徵收的方式取得的工業用地,過程經過多次與當地居民的協調。該工業園區的水資源回收率極高,園區的生活汙水經處裡成為事業用水,事業用水處理回收後又成為園區的中水,也擁有超過60%的植栽覆蓋率,59%-72%的透水率,是兼具生態環保的海綿城市。

這樣的的產業園區都被要求保留一定數量的量能,讓未登記工廠可以遷廠進來。像是大里下田這樣的區域,也成為未來產業園區在規劃時的一個示範區域。

借鏡日本

對於目前滯留在農地上的工廠來說,有甚麼動力往工業區進駐呢?

除了被斷水斷電非搬不可或關廠倒閉的工廠外,難免需要提供足夠的誘因或是協助才能促成。

座談中不止一位講者提到日本的經驗,因此筆者也查找了關於日本「公害防止事業團」在1960年代遭遇類似的環境問題時,如何協調各部會並帶動整個情勢。(註一)

「公害防止事業團」一開始藉由地方政府透過環保局,經發局,跟由廠商組成的《協同組合》三方進行,由事業團來扮演協調者的角色。他們協助建置了158處移轉用工業區 ,提供給廠商。設置27處共同公害防止設施,提供技術協助廠商集中處裡汙染問題。重點是這些協助都提供日本社會一個良好的公害問題處理模式,後續仍能長期持續影響日本社會。

另外一點非常重要的是,提供企業經濟上的誘因。

對企業而言污染防制設施是一筆額外的開銷,沒有立即的利潤可言。公害防止事業團與銀行合作,提供低利貸款,只要準備5%頭期款,就可以以20年的低利息慢慢償還,對於中小企業而言是很直接的協助。也藉由透過銀行來協助審查財務的方式,讓銀行瞭解協助產業投資機制運作,落實環境成本內部化。

台灣目前可以做的

像是台中由政府端主導許多產業園區的建置,就可以做為後續許多縣市政府的參考,根據國土計畫、都市發展條例、工廠輔導法各種法規,不論是群聚或是零星,高汙染或是低汙染,勢必往讓所有工廠有其定位進入納管的方向。

根據工輔法中的特殊工廠登記辦法,一旦申請納管,申請人就要每年繳交納管輔導金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代收機構,至取得特定工廠登記為止。

目前台灣已經有接近十億的納管輔導金,而這筆納管輔導金要如何運用,是否可以用在像是公用設施包含廢汙水處理設施等的真正實質需要上。

另外對於某些工廠來說,若是工業園區的連同土地一起賣出,會是一個重大負擔,因此只租不賣地權的方式,對於中小企業而言會是比較能夠負擔的方式。

另外,納管輔導金是否也可以用在遏止持續新增違章工廠,拆除未納管工廠等用途,都是需要跨部會去深入討論的。

未來呢?

在座談會一開始,閻教授有提出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當零星工廠有個別輔導這個選項,他們真的會選擇群聚去處理嗎?

因為零星工廠的登記看起來確實比群聚發展還要簡單,也因此若是未來我們想要將農地再度完整化,勢必會再次碰上這些已經合法的工廠還在鄰近農地或是農地中央的狀況。筆者自己一直在思考的是,當群聚工廠都成為產業園區,當這些零星工廠都就地合法後,我們真的還有機會,請他們離開農地,還我們完整的農地嗎?

台灣農地最後的樣貌究竟會是如何?

相關政策法規

國土計畫法上的六大變革中第二項與第三項

二、 加強農地維護管理:

全國國土計畫劃設各類農業發展地區,提供糧食作物及農業經營有關的產製儲銷使用,除了要積極改善農村的居住及生活設施,並應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業基礎設施。

為確保糧食安全,目前農地總量目標值為74萬至81萬公頃,即包括全國農漁牧一級產業糧食生產土地,都應該積極保留。為了達到此目標,一方面應落實農地農用策略,改善農地破碎問題,另一方面則藉由維護農業生產完整性、投入農業施政資源及加強農業用水管理等策略,維護潔淨的農業生產環境。

三、 輔導農地違規工廠轉型:

農地上違規工廠遍布,造成農業生產環境破壞,為此,全國國土計畫訂定相關土地使用指導,要求直轄市、縣市政府必須掌握未登記工廠資訊,及擬定未登記工廠管理(輔導及清理)計畫。

工廠輔導法

第二十八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 二十日以後新增之未登記工廠(以下簡稱新增未登記工廠), 應即依法停止供電、供水及拆除;對於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 以前既有之未登記工廠(以下簡稱既有未登記工廠),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非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應訂定輔導期限,輔 導業者轉型、遷廠或關廠。其拒不配合者,應依法停 止供電、供水、拆除。

二、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未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 一項規定申請納管或提出工廠改善計畫者,應依法停 止供電、供水、拆除。

三、屬低污染之既有未登記工廠,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一 項規定提出工廠改善計畫經核定者,應輔導其改善, 並定期對其實施稽查。

註解

註一: 資料來源【投書】2兆日圓帶動20兆公害防治投資,日本公害防止事業團解決經濟與環境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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