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稿】環保署不應違反行政倫理、刻意打擊卸任環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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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7.23 【 回應文暨聲明稿】
環保署不應違反行政倫理、刻意打擊卸任環評委員
針對環保署於7月8日電子報中發出「環保團體不顧合理性與一致性,如何建立為環境把關之公信力」一文,文中質疑地球公民協會執行長李根政擔任環評委員期間審查「龍風發電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是否有為該案開發單位護航之情事,地球公民協會暨當時擔任本案環評專案小組之審查委員回應並發表聲明如下:
一、環評專案小組審查決議為專案小組成員(註1)依各委員不同之專業背景,經過多次審查、討論、歸納後之結果,審查決議並非專案小組召集人之個人意志。本會執行長李根政先生在94年7月至96年7月擔任環評委員期間,詳細審查「龍風發電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並擔任本專案小組召集人。期間,李前委員曾針對書件內容提出多項疑問,要求開發單位據實說明,並多次以嚴格之標準要求開發單位降低污染量、執行更友善之環境保護方案等,審查最後,李前委員綜合諸多委員審查意見,查知該案所涵括之地方民眾意見調查、電廠發電效率、環境友善方案等遠比當時同期審查中的台電林口電廠、深澳電廠等電力開發案更為詳盡、先進(註2),並綜合本案對刺激台電公司提昇發電效率、環保標準的正面影響,以及龍風公司表示:「只要民眾反對,他們不可能興建,因為風險太高」等考量,而投下贊成意見,並非單就洗掃街一項因素考量。況且,本案審查過程中有空品專家、環保署空保處、地方環保機關等就空品專業把關,因此,在李前委員任內通過「以洗掃街去除粒狀污染物,抵換其粒狀污染物增量」之電廠開發案,與李前委員個人是否同意該廠以洗掃街抵換粒狀污染物並無必然關連,更遑論李前委員在審查該案的過程中有任何為此案「護航」之舉。
二、環境管制標準本應與時俱進,用符合人類長遠利益之更進步的標準加以要求及檢視,如一味墨守過去之標準,反成原地踏步,甚至悖離國際潮流與人民期待。以環保署空氣品質監測站監測項目為例,多年來,原監測項目僅有粒徑10微米懸浮微粒(PM10)、一氧化碳(CO)、二氧化硫(SO2)、一氧化氮(NO)、二氧化氮(SO2)、氮氧化物(NOx)、臭氧(O3)、碳氫化合物、酸雨等,直至94年8月起各測站方才新增粒徑2.5微米以下懸浮微粒(PM2.5)之監測儀器及管制。本會李執行長擔任環評委員卸任至今已有兩年,有關粒徑2.5微米以下懸浮微粒對人類健康之傷害,日漸受到相關領域之專家及民間社會之重視,是此,相關環保標準日趨嚴苛乃屬正常,李執行長本著環境保護的職守理當質疑台電公司之作為,並要求有關專家、委員更嚴格把關,其所批判的內容皆可供社會公評。
三、環評委員乃屬環保署聘任之職務,儘管李前委員業已卸任,其於任內審查環評案時等同於環保署同僚,而環保署為政府行政機關,竟選擇性引用署內舉行之環評會議資料之部分內容,以發佈環保新聞的方式打擊昔日的同僚,試圖誤導社會視聽,實嚴重違反行政倫理,非行政機關應有之作為。
聲明團體與聲明人:地球公民協會、李根政、詹順貴、文魯彬、周晉澄
註1:「龍風發電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專案小組審查委員:李根政(召集人)、顧洋、詹順貴、周晉澄、郭鴻裕、陳光祖、范光龍、文魯彬;專案小組專家學者:鄭福田、馬小康、曾四恭、陳炳煌、游繁結。
註2:「龍風發電計畫」使用超超臨界機組,其發電效率較台電林口電廠、深澳電廠使用之超臨界機組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