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才是維護原住民山林智慧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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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美好的陽光灑在樹林間。(柯耀源攝)
原住民一方面要求特殊化,例如要求「自治」、堅持傳統的狩獵;另一方面又要求普遍化,例如就業機會、經濟建設與商業發展。多數原住民早已脫離過去漁獵、採集生活,大多數部落都是現代生活方式;雖是如此,但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仍尊重原住民狩獵文化,並未完全抹滅其精神及重要。過往原住民的狩獵傳統,對生態維護的考量確有其規範與智慧,許多禁忌約束也的確具備剎車作用,不致於大規模或毀滅性的破壞大自然綿延永續的機制。但整體環境的變遷,隨著原住民人口的增加、原漢的交流互動、部落開發與開放帶來的商業化等等,都讓原有的狩獵傳統變質。
許多獵人結合漢人,使用現代化獵槍、獸夾等器具,林道、產業道路越修越寬,車輛進入更便利,加上商業販賣的市場機制,早已造成大自然難以回復的殺傷力。現行野保法開放原住民以「文化、祭儀」為由,得以「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但實際上這些所謂文化或祭儀活動,到底有何根據?如何定義?事實上,無論是將野生動物視為伙伴也好,資源也好,基本上都屬於台灣這塊土地上的所有住民。
上圖:走在國家公園中。(柯耀源攝)
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精神在於「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促進原住民族生存發展,建立共存共榮之族群關係」。基本權利是生命、身體、財產、榮譽,狩獵過去是原住民生存所必需,現在已經不是。如果要談原住民的生存發展,原住民菁英或知識份子,要為祖先的山林智慧盡一份心力,最好的途徑,應該不是「狩獵」,而是自發性的「封溪護漁、休養生息」,或非傷害性的利用,例如鼓勵原住民發展非傷害性、非侵入性的保育比狩獵(甚至只是『自用』?)來得更有價值。
(本文節錄自2008年6月12日立法委員田秋堇國會辦公室、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共同發佈之新聞稿〈維護原住民山林智慧的途徑是保育,不是狩獵!〉,全文詳見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網站http://www.east.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