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發展之名:區域性發展條例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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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立法院通過《產業創新條例》、《農村再生條例》後,粗糙的立法模式開始從中央政策蔓延至區域發展,《東部區域發展(或花東地區發展)條例》、《原住民族地區建設條例》、《雲嘉農業特區發展條例》等草案,以及《離島建設條例》的修法,一一就位,蓄勢闖關。這些區域性發展的條例有幾個共同的邏輯(舉《東部區域發展條例草案》為例):
- 以發展、建設為名,但對於發展的情境、內涵與狀況完全闕如。當一個區域發展的立法沒有方向、沒有目標,更遑論相關策略、方案與計畫的配合與配套,這樣的發展與建設無疑是最空洞的口號。如東部區域發展條例國民黨版、王廷升版及民進黨版第一條。
- 土地使用管制大鬆綁。透過限期變更以及不受土地使用法令限制之條文,開國土計畫之門,讓已長期遭受政經權力挑戰的脆弱國土徹底開門甚至失控。如東部區域發條例國民黨版第八條、王廷升版第七條。
- 地方政府擴權。將都市與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審議權限下放地方政府(或原民會),架空中央主管機關權責,讓國土治理機制徹底崩解。如東部區域發條例國民黨版第八條、王廷升版第七條。
- 排除地權移轉(特別是公有土地)的法令限制。藉由法條排除土地法、國有財產法以及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法令之地權移轉限制,將大面積的公有土地獻給重大建設投資計畫。如東部區域發條例國民黨版第九條、王廷升版第八條。
- 圖利經濟資本力量。洞開的國土以及釋出的公有土地將流入誰的手中、成為誰的遊戲籌碼,是再清楚不過的事情,企業領導國家、財團挾持政府的劇情,將在各個區域輪替上演。如東部區域發條例國民黨版第九及十條、王廷升版第八及九條、民進黨版第七條。
- 瘋狂灑錢。區域性的發展既未釐清應解決哪些問題、如何解決,以及將達到什麼目標、如何達成,盲目編列大筆發展或建設基金,不僅浪費全民公帑,更是典型的政治買票行徑。如東部區域發展條例國民黨版第十八條、王廷升版第十八條、民進黨版第六條。
再以《東部區域發展條例草案》為例,台灣社會與花東民眾必須正視條例的二大危機:
第一,地權危機。公有土地不僅是當代的公共資產,更具有土地儲備與土地保育意義而成為跨世代的未來資產,而政府僅是當代與世代公眾的土地權利與管理的代理人,特別是花東地區八成以上土地屬公有土地,且涉及原住民部落傳統領域,以及歷史因緣移居的各個族群。這個共同的「家」,一旦因條例讓代理人無能或濫權,將公有土地私有化、財團化與建設化,則不但讓公義淪喪,且必將製造花東更大的地權爭議。
第二,地用危機。國土計畫是依據對國土環境資源的理解以及定位,而將脆弱與重要的國土保育以及海岸資源地區嚴格限制並管制其發展,並在其它適宜區位依其承載量有條件的規範及管理使用的規模與程度。但是藉由條例瓦解國土使用的治理機制,任由財團與地方政府讓具有破壞力的「重大建設投資計畫」直接開啟保育與海岸地區利用之門,不僅將使花東自然與人文地景丕變,亦會使環境敏感地區之功能退化、劣化甚至喪失,並進一步製造國土災難。
如此的區域性發展條例,不僅凸顯政客缺乏法治觀念、淘空並出賣地方,以及不要明天的短視本質,更讓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國有財產局)面對國土遭到蠶食與鯨吞時的弱勢展露無遺。行政組織的失職、失責、失能乃至失智,無疑才是政府組織再造的根本所在。而這樣的區域性發展條例,只要再加上「桃竹苗」、「中彰投」、「北基宜」、「南高屏」等拼圖,就可以讓台灣國中有國。
(本文原載於2月21日《東海岸評論》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