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電大林電廠案訴願 本會堅守兩座機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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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電大林電廠擴建案,在高雄市民間與政府共同努力下,終於促成上一屆環評委員於2009年7月做成有條件通過兩座80萬瓩機組之決議。未料台電公司不服,提起訴願,經環保署答辯後,行政院訴願會仍決定撤銷環評審查結論公告。地球公民協會得知後已於7月26日發表遺憾之聲明(詳見本會網站),並請環保署妥適因應,維持兩座80萬瓩機組之決議。
本案係因台電公司欲借汰換大林火力發電廠1至5號舊機組之名,興建4座80萬瓩燃煤機組,將裝置容量從352萬瓩(含南部火力發電廠的發電量),一舉擴增至487萬瓩,超過核三、核四廠加總的裝置容量,燃煤量從年平均164萬噸暴增為840萬噸,懸浮微粒大幅暴增341噸,二氧化碳年排放量增加1079萬噸。本會憂心高雄空品惡化,聯合民間社團及高雄市府、會共同反對,歷經多次會議、街頭行動,終於守住高雄天空。
台電公司針對審查結論第三點溫室氣體減量原則之附款1至8表示多項異議,包括: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尚未立法通過、購買碳權或經營碳權方案將造成重大財務負擔、環評審查應就個別開發行為審酌,不應處理台電公司整體減碳規範,且較永續能源政策綱領更嚴格,有違不當連結禁止原則及比例原則等。
第196次環評委員會討論本案時,地球公民協會執行長李根政出席發表本會聲明,認為本訴願內容焦點既然在於對台電之整體溫室氣體排放減量計畫,環委應就此項爭議充分瞭解上屆委員多次審查及做成此決議之原由,並維持兩座之決議,勿忽視台電公司欲藉以翻盤之野心。
地球公民協會副執行長王敏玲亦出席表示,環保署在答辯書中表明本案審查結論附款中採取「總量管制」原則作為環評審查條件為通案標準,亦即未來其他電廠開發案仍會附加這些條件,若台電藉此案推翻這項原則,日後環保署如何審議其它的電力開發案?環評委員有什麼可資把關?大林電廠若要藉更新的機會降低污染,台電應拿出誠心積極任事。
9月29日環保署召開本案第六次專案小組初審會,台電公司在簡報中提出:原大林1-5號機組奉政府核准燃料使用量換算之二氧化碳年排放量合計約1,280萬噸/年,二部新機組排放量為885萬噸,聲稱其「二氧化碳實未增量」。
本會李根政執行長遂發言要求環署溫減辦公室說明,政府做溫室氣體盤查的基礎是「實際排放量」或是「核准燃料使用量換算之二氧化碳年排放量」,所獲答案為前者。高雄市環保局林燦銘科長亦代表市府發言指出,台電大林廠94年至96年平均二氧化碳排放量約691萬噸,此實際排放量方為衡量是否增排的依據,而增排部分應提出具體可行的碳權經營減量方案與期程。
本會始終堅持汰舊更新案應以「污染減半、二氧化碳不增量」為原則,本案在先前的審查過程中歷經多次討論、確認以「實際排放量」來檢視空污及二氧化碳排放是否增量,未料台電竟藉著訴願後的審查機會,企圖改變遊戲規則、誤導民眾,實令人無法接受。幸而本會緊盯會議、出席監督,未讓其得逞。
本次會議經委員林鎮洋(主席)、林素貞、凌永健、顧洋、吳義林等人討論後,決議修改原審查結論第三點1至7之附款,包括:台電公司所屬火力電廠之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必須依「國家節能減碳總計畫」於2020年回到2005年的排放總量,於2025年回到2000年的排放總量等,另外,「由環保署成立台電公司碳權經營監督委員會」等原附帶決議不予處理(詳見環保署網站),通過兩座電廠等結論仍維持原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