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清「宗教團體法」草案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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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圖:令人觸目驚心的山區廟宇。(李根政攝)
從民進黨時代就列為優先法案的「宗教團體法」,在2008年國民黨執政後同樣列為優先法案,同時黃昭順等35人也提出更有利於宗教團體的版本。
2009年4月,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以罕見的高效率,在一日之內通過「宗教團體法」草案,民間團體評估該法,發現將造成極大的稅金漏洞與環境災難。
一、資格取得容易
宗教團體法所稱的宗教團體包含三類,一為寺院、宮廟、教會,二為宗教社會團體,三為宗教基金會。第一類只要有一個神職人員且有一個合法建物可供宗教活動,第二類只要有30個發起人,就都可以登記成立。換句話說,一旦「宗教團體法」公布,住家旁的神壇、問事壇將立刻升格為「宗教團體」,如果你家沒有神壇,趕緊去設一個吧!因為這樣你就可以享有本法所賦予的免稅優惠,而國內也將處處都是宗教團體,成為全世界宗教信仰最虔誠的國家。(第8、10條)
二、免稅條款不符公義,引誘全民逃漏稅
「宗教團體法」賦予宗教團體免申報所得稅(第24條)、宗教建築物免徵房屋稅與地價稅(第28條)的優惠條件。免稅條款缺乏社會公平與正義,對同為非營利組織的其他社福團體極不公平;再加上宗教團體的資格認定寬鬆,個人、企業或社團都可以冠上宗教名義來逃漏稅,如此一來將形成全民大逃稅,國家稅收大大銳減。
三、違法占地變合法,變相鼓勵違法侵佔
長期以來,許多宗教寺廟違法占用、濫墾國公有土地,嚴重破壞環境,衝擊國人性命財產安全;但是「宗教團體法」竟大開方便之門,讓違法占用滿五年者,取得合法購地權力(第21條)。
1.根據國產局5月7日的說明,證實「宗教團體法」的立法將突破土地讓售的時間限制,就地合法(違法佔用變合法)的時間點,從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退守到「宗教團體法」施行前五年(民國九十三年),眼睜睜退讓11年,明顯圖利宗教團體。
2.全台佔用公有非公用土地的宗教建築物,將因為「宗教團體法」突破土地讓售的空間限制,從現在由行政院編定讓售範圍,變成可以就地(宗教建築物所在地)讓售,明顯圖利宗教團體。
3.此圖利條文一通過,其他團體或個人,極可能要求立委與政府比照辦理,不可獨厚宗教團體。如此恐將形成社會壓力,對立法院、政府威信造成不可避免的傷害。此例一開,無異變相鼓勵民眾先佔用國土再尋求合法化,有權力者就是國土規劃者,完全破壞包括國土規劃、國土復育、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法等在內的國家體制,極度違反社會公平正義。
當年慈濟醫學院尋找預定地時,有人提供花蓮鯉魚潭附近的一塊地給證嚴上人,上人說:「這個地方用不得,因為我太喜歡,所以不忍心佔有它、破壞它。」而毅然做了割捨的抉擇,希望保有清新自然的湖光山色。相信大部分的宗教團體也和證嚴上人一樣,擁有慈悲與大愛,不會樂見「宗教團體法」帶來台灣山林土地的浩劫、損害社會公義、以及對宗教團體形象的扭曲。
民間團體對宗教團體法第二十一條的修正建議:1.內政部宗教司應清查目前宗教建築物佔用國有非公用土地情形,並評估就地讓售對週遭社區環境的影響。 2.「宗教團體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修正為:「宗教法人申請讓售公有非公用土地者,需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土地管理機關,依公產管理法規審核。」,取消「宗教團體法」土地讓售的特許權,弭平未來紛爭的導火線。
共同聲明團體:地球公民協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生態學會、高雄市野鳥學會、人本教育基金會、荒野保護協會、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高雄市柴山會、高雄市綠色協會、台南市社區大學、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高雄市教師會、中華民國野鳥學會、八頭里仁協會、水患治理監督聯盟、鄉土野生動物基金會籌備處、台灣藍色東港溪保育協會、台灣促進和平基金會、高雄自然讀書會、高雄市數位心台灣行動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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