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廢料小知識 Part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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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03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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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瞭解了「核廢料是什麼」以及「核廢料在哪裡」後,我們就走到了必須開始處理核廢料的階段。不過,要開始面對這個棘手難題,首先還是得盤點一下目前台灣現有與核廢料有關的法律條文。因為雖然說是「依法行政,謝謝指教」,但如果萬一連法都還沒出現呢......

讓我們一起踏上處理核廢料的長路。它可能很遠,但我們必須現在出發。





【核廢小知識】:台灣核廢料處理的法令概況
 
目前台灣與核廢料處理直接相關的法律有二個: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用來規範整體核能物質安全;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規範低階核廢料場址選定程序。

原能會根據上述法規已經制訂了34項有關安全規範、申請程序、人員資格、獎勵處分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儘管已經有了令人眼花瞭亂的法規,但其實還不夠完備。例如,最困難的高階核廢料的中期貯存和最終處置場的選址條件、選址程序、如何讓公民參與和資訊公開,都還是空白狀態。

目前,立法院尚在審理《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草案》、針對高低階核廢料管理訂定的《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草案》、設立專責核廢處置機構的《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都是很重要的法令補強,但目前的草案也都因為社會討論不足,而各自存有很大的爭議,很需要人民的共同關注! 

參考資料:放射性物料法規 http://goo.gl/qJBDxU



【核廢小知識】低階核廢料處理程序
 
如圖,《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規範低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選址以及申建流程。從選址到興建過程,公民能夠參與的程序相當少,另外,從現行案例也發現法令執行與現實的落差。
 
經濟部於2012年7月3日公告「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2處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建議候選場址,依規定必須在公告30天內舉辦地方公投,但目前兩縣政府都不願配合辦理。因為地方公投之前的程序缺乏社會參與,不足以讓地方居民充分掌握地質、環境、社會等科學調查評估之背景資訊,理解並討論被選為候選場址的理由;30天期限更是連籌辦公投事務、進行地方溝通的時間都不足,無法讓投票者做出理性選擇;候選場址選在屬於原住民部落的台東達仁鄉,也違反《原住民基本法》第31條規定:「政府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在原住民族地區內存放有害物質」;再加上緊鄰達仁鄉的屏東縣竟無公投權利之爭議,種種問題使選址進度陷入膠著。
 
參考資料: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候選場址地方公投之研究
http://goo.gl/YLP6dP



【核廢小知識】高階核廢料處理程序
 
台灣目前在高階核廢料的最終處置上,沒有法律核准可依據的程序。《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草案》尚在立院審議,而根據台電曾提出「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2014 年修訂版」,表示最快也要到2055年才能完成建置最終處置場所需的地質環境調查、處置技術、社會溝通、評估與興建等必要工作。

天啊!2055年?是誰要負責啊?這麼難的問題,世界各國怎麼處理?我們舉例以下幾個國家現況,可看出:除了工程技術,還有複雜的地質問題、選址程序、營運經費、管理單位、以及最最重要的公民參與...都必須納入考量,否則必定會窒礙難行。這需要良好的法定程序來帶動,也正是台灣目前所欠缺的。

◎美國:原定以內華達州尤卡山(Yucca Mountain)作為最終處置場址,但因地質天然障蔽功能不理想而於2008年終止,100億美元付諸流水,現正重新審查與選址。

◎日本:鑒於用過核燃料再處理費用龐大,且仍需運回本國而頻遭居民抗議,已考慮放棄再處理。
 
◎法國:法國放射廢料管理局(ANDRA)選定莫茲區布雷小鎮(Brue)進行高階核廢料地底貯存計畫(Cigeo)規畫,預計2017年申請施工。2016年ANDRA重新評估建造成本,調高至344億歐元,但法國核能安全署認為應該要更高。
 
◎韓國:受限於《韓美原子能協定》及費用過高,無法進行再處理,目前採觀望態度。
 
◎德國:2015年8月12日內閣通過國家放射性廢棄物處置計畫草案,但尚未決定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址。

◎瑞典:瑞典核廢料處理公司(SKB)選定福什馬克村(Forsmark)設置最終處置場,但因技術及安全問題,至今未獲得中央及地方政府核准建照。
 
◎芬蘭:芬蘭核廢料處理公司(Posiva)獲准於奧爾基洛托島(Olkiluoto island)進行安克羅最終處置場計畫(Onkalo),甫於2015年11月12日取得建照。

資料來源:
芬蘭Posiva核廢公司 http://goo.gl/qf6Jnc
法國Cigeo計畫 http://goo.gl/ftS1Sm
天下雜誌報導 http://goo.gl/hEsrPa
核後端簡訊 http://goo.gl/dQLCo1



【 核廢小知識】誰來負責處理?又要對誰負責?

台灣的核廢料目前是由最大宗生產者------台電,包辦處置的規劃、調查、社會溝通、興建、管理等後端管理任務。在全球33個核能發電國家中有24國是設置「專責機構」來負責,而非交給電力公司。

如果不給台電,交給一個「專責機構」就可以解決台灣核廢料的問題了嗎?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核能署(OECD/NEA)」曾對核廢料處置相關的各方利害關係人提出明確的角色期望,專責機構僅是其中之一,不同角色都必須善盡職責,對彼此負責。這或許可供國內進一步討論之參考。

◎政策制定者:告知並諮詢利害相關人有關政策選項內容、假設、預期後果、價值和偏好。制定做出決策過程所需的基本原則。就政策決定的基礎進行溝通。
 
◎監管單位:保持開放公正的監管過程。提供利害關係人對監管與決策機制可理解的說明,包含利害關係人可參與的機會。扮演社區中資訊與專家意見的信息源。
 
◎科學專業諮詢顧問:作為公眾與決策者之間的技術中介機構。提供平衡且正確的資訊給利害關係人,並鼓勵充分認知與比較下的判斷。
 
◎執行者:與社區合作找出可接受的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方案。與社區共同執行解決方案。與政策制定者、監管者互動。
 
◎潛在主要社區:與執行單位交涉放射性廢棄物管理的可行方案,以避免或降低負面影響,並保障在地發展、在地掌控和參與。
 
◎廢棄物製造者:公開透明地提供發展與執行可接受的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方案的經費。
 
◎地方民意代表:在各級政府、機構和社區之間尋找彼此可接受解方。與監管者、執行者互動。
 
參考資料:
2008 年OECD地質處置共同聲明https://goo.gl/FDcPfZ



【核廢小宣言】告別核電,面對核廢料
 
從國際與國內經驗來看,好的核廢政策及管理機制,必須納入完整的社會參與和公眾審議、辯論的過程,確保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及決策權;政府也必須訂出清楚的角色分工,確保經費來源,掌握需處理的核廢料種類及最終總量,制定共同合作、互相學習的政策配套方案。

我們可以做的,就是推動政府開啟社會對話溝通,建立公眾對話和社會信任機制。
告別核電,面對核廢料,台灣的能源未來才有轉型正義。
讓我們並肩而行,為小島站出來,為自己站出來。

【核廢料小知識】第一集:核廢料是什麼? 
》【核廢料小知識】第二集:核廢料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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