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林政策三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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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十年來「造林」在台灣一直被過度簡化、誤用與濫用,不論是「林相變更(1965-1977)」、「林相改良(1983-1989)」、「全民造林(1996-2004)」以及最新的「獎勵輔導造林辦法(2008-至今)」,多是重複「開山,砍大樹賣錢,種樹苗領補助;開山,砍大樹賣錢,種樹苗領補助;(砍大樹種小樹)…」的破壞性循環,所以地震、颱風一來土石崩塌十分嚴重,導致人民生命財產受威脅,水庫容易淤積壽命減短。
為了解決長年「造林」所造成的環境破壞問題,必須在制定造林政策時,同時釐清造林目的、訂定嚴謹的施作規範、定期考核與修正造林政策。
首先,須釐清人工造林的主要目的,是為國土保安、減碳、景觀營林或經濟營林?不同政策目的的人工造林原則:
1.國土保安:在沒有充分有利證據下,不論在「超限利用地」、「廢耕之果園、檳榔園」、「環境劣化地、裸露地、火災跡地」、「竹林地」、「次生林地」等,都任其自然演替,無需人工造林。保護既有森林,不阻礙自然演替。
2.減碳:符合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CDM之造林與再造林規範。
3.景觀營林:確保該地之開路、伐木再造林無害於國土保安,可進行林相變更活動。
4.經濟營林:確保該地之開路、伐木再造林無害於國土保安,可進行經濟營林活動。
接著,不論是任何政策目的,皆須考量造林基地的地形、地勢與週遭環境,訂定可以確保國土安全與增進生物多樣性的造林施作規範,例如:擇伐取代皆伐、流籠取代林道、適地適種、鼓勵多齡林、鼓勵混植林、嚴禁使用殺草劑等。最後,定期監測施作過程是否符合規範,分析政策目的達成率,再回饋修正造林政策與施作規範。面對環境劣化與氣候變遷的嚴峻考驗,脆弱的台灣更有必要以更謹慎、更縝密的思維與態度,重新檢討砍大樹、種小樹的「造林」政策。